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通用3篇)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篇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连云港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纳入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适用于连云港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救援,主要包括危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大型港口机械设备事故、大型船舶海损等事故的应急救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连云港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港口应急指挥中心)是连云港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领导应急处置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工作。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港口应急办)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港口管理局。
2.1港口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港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
2.2港口应急指挥中心人员职责
2.2.1总指挥职责:
(1)审核批准应急救援预案;
(2)定期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例会,组织预案的`演练;
(3)决定启动本预案;
(4)审核重大险情及救援进展等情况报告;
(5)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挥;
(6)发布警戒和疏散命令。
2.2.2 副总指挥职责:
(1)在总指挥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向总指挥汇报救援进展情况;
(3)组织编制、修改本预案;
(4)完成总指挥交办的其它事项。
2.3港口应急办
办公室主任:市港口管理局分管局长。
副主任:市港口管理局安全技术处处长。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做好综合协调、联络组织等工作。
2.4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现场副指挥长:市港口管理局分管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现场指挥工作,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能: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事故灾害应急工作,分析重特大事故发展趋势,组织紧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上报事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指示,必要时提出跨市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建议。
2.5应急小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成员及职责分别如下:
2.5.1综合协调组:由市港口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讯和装备等救援资源调配,调查分析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2.5.2抢险救助组:由市港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消防支队、环保局、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及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事故发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疏散事故人员和物资,开展相关救援工作。
2.5.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
2.5.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卫生防疫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2.5.5后勤保障组:由市港口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通讯单位、供电公司、铁路运输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及装备,组织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通讯畅通,提供后勤保障。
2.5.6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建设局、水利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疏散工作。
2.5.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港口管理局、安监局和新闻媒体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发布事故信息,回答有关询问。
2.5.8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公司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监控点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立即上报港口应急办。港口应急办负责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
3.2预警预防
港口应急办负责迅速分析判断应急级别,提出处置建议,报港口应急指挥中心。
3.3应急等级及权限
3.3.1 连云港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等级分为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应急,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人以上中毒(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故。
(2)Ⅱ级(重大,橙色)应急,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事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3)Ⅲ级(较大,黄色)应急,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4)Ⅳ级(一般,蓝色)应急,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至1000万元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3.3.2应急权限
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Ⅰ级、Ⅱ级事故。港口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Ⅲ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在港口应急指挥中心指导下处置IV级事故。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先期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开展应急自救并通报相邻单位。港口应急指挥中心迅速采取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4.2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对事故危害初始评估,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联络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2)安全保卫组负责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抢险救助组负责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采取特定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事故危害和影响。
(4)后勤保障组负责建立现场工作区域,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安全区域和人员疏散区,做好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
(5)医疗救护组负责抢救受害人员,迅速做好伤员抢救及安全转移工作,努力减少人员伤亡。
(6)次生灾害源防治组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清理工作,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减少次生灾害。
(7)宣传报道组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报道工作。
(8)善后工作组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处理、社会稳定工作。
4.3 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市或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或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5保障措施
5.1应急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有效进行。
5.2财力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财政部门及港口相关单位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5.3装备物资保障
港口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救援器材的储备、管理、调配等工作。
5.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港口集团做好医疗救护队伍建设,充分保障应急医疗抢救的需要。鼓励市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志愿者积极配合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5.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海事部门负责水域紧急交通管制。相关县、区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5.6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治安维护。事故发生地政府积极支持和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5.7人员防护
抢险救助组做好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事发地政府配合做好群众疏散防护工作。
5.8通讯保障
市各通讯单位负责现场通讯应急保障工作。
5.9社会力量动员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群众动员工作。
5.10技术储备与保障
港口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港口应急技术储备与保障工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善后工作组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6.2调查分析与总结建议
综合协调组负责做好调查分析和应急总结工作。
7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7.1演习、演练
港口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做好港口重特大事故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7.2宣传和培训
港口应急办负责做好港口应急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抢险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7.3责任与奖惩
港口应急办负责研究提出奖惩意见,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审核。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做好修订完善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篇2
为建立健全我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促进港口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杭州市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港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自身的安全防护。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单位和港口企业依法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启动应急预案。
(三)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整合港口企业现有应急资源,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发挥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联动协调机制。
(四)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加强事故预警和应急技术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
(五)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做到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三、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造成特大公共卫生危害;或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国家级应急响应的事件。
Ⅱ级(重大)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危害;或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事件。
Ⅲ级(较大)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较大生态环境灾害;或造成较大公共卫生危害;或超出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事件。
Ⅳ级(一般)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造成一般公共卫生危害的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风险分析
杭州港位于中国东南沿海的浙江省东北部,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杭州湾西端,钱塘江下游,京杭大运河南端,北近上海,东邻宁波,是中国东南部重要的水上交通枢纽。运河、余杭、萧山、富阳、淳安等港区设有危险货物码头(库区),主要作业货种有:汽油、柴油、硫酸、盐酸、液碱。根据危险货物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针对火灾、爆炸、泄漏、化学灼伤、中毒和窒息等事故类型进行风险分析。
(一)火灾、爆炸
汽油、柴油、甲醇在装卸、储存过程中,如遇到突发恶劣天气或密封不严、设备破损、操作疏忽、仪表失灵等原因发生泄漏,遇明火、电火花、高温物体等可能发生燃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
(二)泄漏
危险货物在装卸、储存过程中,如遇到突发恶劣天气或因连接软管、阀门、紧急切断阀等设备损坏或失效,储罐、管道等设施腐蚀,人员操作失误,管理缺陷等原因发生泄漏,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
(三)化学灼伤
硫酸、盐酸、液碱等强酸强碱具有强腐蚀性,如遇到突发恶劣天气或密封不严、设备破损、操作疏忽、仪表失灵等原因发生泄漏,若人体接触,可能导致作业人员发生灼伤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四)中毒和窒息
甲醇、汽油等危险货物在装卸作业过程中,管道连接处存在不同程度的危险货物蒸气或在密闭空间内可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成立杭州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港口危险货物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市地方海事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以及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主要负责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应对港口危险货物事故;负责指挥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处置;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事件进展情况,并对事件结果按规定进行评估和报告;检查督导各有关单位预测、预警和落实应急预案;当港口危险货物事故超出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按照程序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处和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港政处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制定杭州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专家组;确定危险货物事故的预警级别;接收事故报告,并负责预案启动的召集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令;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
(三)应急现场指挥部
杭州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先行处置,控制危险源。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指定相关应急成员单位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危险控制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市质监局、市生态环境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专家等组成。主要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切断事故链,并尽可能保护现场;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和被污染区域的洗消;指导事故区域的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市急救指挥中心和指定医院等组成。主要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治疗。
3.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地方海事局、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主要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事故现场船舶疏散和水上交通管制。
4.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和市民政局等组成。主要负责事故救援的后勤补给工作,提供事故救援人员的物资补给,并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组织供应专用的抢险物资。
5.调查评估组: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质监局等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事故处理和损失评估等,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6.专家咨询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单位推荐有关专家等组成。主要负责根据事故现场实时情况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的技术支持。
7.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组成。主要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环境监测,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修复措施建议;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
8.信息处理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主要负责跟踪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对外发布新闻信息;起草事故公告、新闻发布方案、通报、简报等材料,组织、协调、审核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等。
(四)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新闻报道、发布;做好互联网监控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危险货物的转移、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组织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危险化学品现场处置;参与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履行杭州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5.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指挥和协调水上水下打捞救援,事故现场船舶疏散和水上交通管制。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撤离、治安管理以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
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爆炸泄漏等险情控制,并组织人员搜救。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做好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并配合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9.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明确专业救治定点医院,并组织救护及转运伤员。
10.市质监局:负责参与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现场处置。
11.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有关气象资料。
12.市总工会:负责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参与事故调查。
14.事发地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六、预防与预警
(一)预警信息来源
从发布公众信息的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搜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诱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公众信息、风险信息和专业实测数据。
(二)预警级别确定
杭州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预警级别对应事件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建设,并根据预警信息对照相应预警级别提出预警建议。
(三)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根据可能涉及的范围、程度、趋势,及时向社会发布和解除事故预警信息,并通知有关部门、周边地区及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Ⅲ级以上危险货物事故预警信息按照紧急信息报送规定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
七、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1.分级响应
发生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相关应急预案。Ⅳ级危险货物事故以事发地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应急处置为主,涉及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或超出区县(市)处理能力的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应急处置;Ⅲ级以上危险货物事故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应急处置,或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基本应急程序
(1)当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事发地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应急队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应急专门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发展态势,报请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传达领导指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4)应急指挥部指定相关应急成员单位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各有关单位接到应急指令后,立即按照预案的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二)应急信息发布
1.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件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港口危险货物事故信息一般情况下由信息处理组拟定后予以发布。事故等级为Ⅳ级的,可由事发地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对外发布;Ⅲ级及以上事故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协调下对外发布。
3.信息发布可以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形式,通过省市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等渠道发布。
(三)扩大应急响应
当港口危险货物事故为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级别或超出本预案处置能力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上报市政府,请求向上级申请启动更高一级的应急预案。
(四)应急响应结束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现场紧急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时,由应急现场指挥部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响应的,可委托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通知相关部门、周边地区及有关人员。
八、后期处置
(一)善后与恢复
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危险货物事故的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环境恢复等,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二)调查与评估
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和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并上报市政府。
九、宣教与演练
(一)宣传与教育
应急指挥部各应急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不定期地组织事故应急知识、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增强相关人员的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与救援技能。
(二)应急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编制和实施应急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十、应急保障
(一)应急通讯保障
事发地区县(市)110接警平台、12395水上救助平台接到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报警后,迅速通知事发地区县(市)相关应急单位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事态进展向市110接警平台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警情通报和事故现场实时信息后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110接警平台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命令通知相关应急成员单位。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应急成员单位及应急现场指挥部要保持通讯顺畅
(二)应急队伍保障
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应急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对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危险货物事故的可能性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组建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可为其他单位提供支援。
(三)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相关应急成员单位应根据部门职责,配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应急调度。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的应急物资管理,在其他企业发生事故时可随时接受调拨,并及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更新和补充。
(四)医疗救护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确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受伤人员专业救治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并向社会开展急救知识培训。指导定点医院储备急救设备、器材和药品。
(五)应急交通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应急成员单位应与拥有运输工具的人员进行协调、沟通,确保完成应急状态下应急物资和撤离人员的疏运任务。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对发生危险货物事故的港区附近及应急运输路线沿线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的畅通。
(六)应急治安保障
应急救援过程中,警戒保卫组应协调当地政府部门重点负责发生危险货物事故的港区现场和应急交通路线沿线的治安保障,控制治安局面,维持现场秩序,防止现场秩序混乱或犯罪分子乘机作案引发次生事件。港口企业负责事故应急期间本企业范围的治安保障,加强门禁及应急通道的值守。
(七)应急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应做好本单位事故应急准备的资金保障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应急成员单位不定期地对本预案基础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十二、附则
(一)危险货物定义
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二)定位与解释
1.本预案是杭州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也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杭州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的指导性意见。
2.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篇3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一)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者深度虽不足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4.5m(含4.5m),或者跨度超过18m(含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人工挖孔桩工程;
(五)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六)一次爆破装药量达到200kg以上的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爆破;
(七)高度大于6m(含6m),或者高度虽不足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
(八)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九)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工程;
(十)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十一)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所列重大危险源范围进行调整。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建工程施工范围和特点,在工程施工前,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施工方案、控制措施、检查、验收及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经单位施工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或者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加盖单位印章;再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审查同意,加盖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专用章后,方可实施。
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依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专家组的论证审查意见书应当作为方案的附件。
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修改后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应当编制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施,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作业人员;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应当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验收,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验收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巡查、平行检查及必要的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作业,以《监理快报》的形式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作为《监理月报》的必报内容上报。
第十三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将重大危险源作为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内容,予以公布或者通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造成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的,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其停工整改,并按照不良行为记录办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对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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