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自查报告(精选3篇)
项目部自查报告 篇1
20xx年建设项目自查报告根据区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迎接中央检查组对工程治理重点领域进行集中检查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的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我局负责所有工程的进度及存在的问题认真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村卫生室建设
我局20xx牵头新建的xx镇谷通村等十三个村卫生室:每个投资5万元,建筑面积60平方米其中青岩镇谷通村,贵筑办事云上村、尖山村,溪北办事处上水村、养牛村,黔陶乡赵司村,高坡乡硐口村新安村生室均已竣工并组织验收合格;久安乡打通村卫生室已完工,待验收;高坡乡云顶村主体已完工,正在装修;石板镇石板一村,孟关乡改毛村、上板村卫生室正在施工;
二、乡镇卫生院污水处理系统建设
我局获准新建清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疾控中心、青岩镇卫生院、石板镇卫生院、黔陶乡卫生院、高坡乡卫生院、党武乡卫生院、马铃乡卫生院、湖潮乡卫生院、麦坪乡卫生院、久安乡卫生院等12家污水处理系统每个投资10万元,共计120万元。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待污水蓄满后验收。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1、贵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投资475万元,建筑规模1900平方米
2、清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投资290万元,建筑规模1400平方米,选址位于棉花关社区原电杆厂,已开标,待中标通知书下达后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开始施工。
四、存在问题
1、石板一村卫生室建设由于地处偏远,运输困难;孟关乡改毛、上板村由于近年来建设力度较大,选址较为困难,致使工程进度缓慢。
2、由于两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选址变化较大,故部分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五、今后工作计划
1、加强监督,严把质量、安全关。
2、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督促和协调工作,完善建设项目建设手续。
3、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高质量、高效率完工。
4、及时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项目部自查报告 篇2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部安全工作,响应上级号召,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证工程正常的施工秩序,结合项目部实际,项目部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主要从事故控制、安全管理、现场管理三方面入手,分别对项目部事故控制情况、第一责任者到位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情况、作业场所、施工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施工区域交通、防火的安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检查。
检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从开工至今,为发生过任何事故及职工群体健康事故。
二、项目部领导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传达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有关会议精神,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组织制定并实施救援预案,加大安全投入。
三、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项目部专职安全员6名,均持证上岗,并且有部分安全员考试合格,等待发证。
四、项目部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控制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出的一般危险源要求立即整改,重大危险源限期整改;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召开班前会议,每季度对施工作业队进行考核;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培训、交底;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对项目部职工及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安全信息填报规范、及时,全面反应项目部安全生产动态。
五、作业现场锚杆、网片等物资摆放整齐,标识到位;现场安全警示牌数量充足,施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齐全;制定有效的防尘措施,职工办公、生活、工作环境整洁、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六、项目部建立了特殊设备管理档案,定期对各种机械进行检查、保养、验收,非操作人员禁止超范围使用机械设备,所有操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七、根据项目用电情况,制定了项目部《临时用电方案》,对整个项目的用电布置、配电线路进行说明,采用标准的开关箱、配电箱,各种用电机械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对一些手持电动工具定期进行检验。
八、项目部重视各种灾害的`预防与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对部分易发事故进行了演练;项目部消防器材种类齐全、数量充足,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存放符合国家规定。
通过检查发现,项目部安全管理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班组活动记录不规范、不齐全,一些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戴不规范,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巡查,发现后要求立即进行了整改,同时对于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项目部自查报告 篇3
庆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根据省局甘烟财[20xx]57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开展全省行业20xx-20__年度全部专项资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及市局《关于开展专项资金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我局(营销部)高度重视,召开专题办公会议,认真安排部署,成立了以局长(主任)尚永宁同志为组长,副局长李仲荃、副主任刘军锋同志为副组长,杨智强、高立华、安博为成员的专项资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20xx-20__年度全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收到的专项资金情况
1、网点补助资金
20xx年市局拨付网点补助资金64.50万元,其中:20xx年2月50号凭证28.50万元,20xx年12月49号凭证30.00万元,20xx年12月216号凭证6.00万元,全部做实收资本。
2、政府奖励补贴资金 20xx年7月101号凭证,县财政局拨付政府奖励资金10.00万元,做补贴收入。
3、专卖罚没款返还资金
20xx年收到财政返还款3.28万元,20xx年收到财政返还款9.53万元,20xx年收到县财政返还款3.53万元,全部做补贴收入。
4、省局、分局拨付专卖打假经费
20xx年省局下拨专卖打假经费20.00万元。
20xx年分局下拨打假经费30.00万元,20xx年分局下拨打假经费0.85万元,全部做补贴收入。
二、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1、20xx年度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20xx年财政返还专卖罚没资金3.28万元(此返还款为20xx年上缴财政专卖罚没收入4.1万元,县财政按照80%的比率进行返还)。
20xx年涉及到专卖打假案件40起,收缴罚没款1.98万元,于20xx年2月份上缴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当年5月份按照100%比率进行返还。
2、20xx年度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20xx年涉及到专卖打假案件19起,收缴专卖罚没款11.04万元,经与专卖案卷核实,与其相互印证的专卖打假案件17起,收缴专卖罚没款0.22万元,而收缴的10.82万元专卖罚没款无相应的专卖案卷。
20xx年4月份上缴财政专卖罚没收入7.55万元,县财政局于同年5月份按照100%比率随同20xx年上缴的专卖罚
没款一并返还,返还金额为9.53万元(20xx年县财政未返还完当年上缴的全部专卖罚没款额,下剩3.49万元于20xx年1月份随同20xx年上缴的专卖罚没款一并返还)。
3、20xx年度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20xx年收缴专卖罚没款0.046万元,涉及专卖案件15起,实际上缴财政专卖罚没收入3.53万元(包括20xx年未上缴罚没款3.49万元),县财政局于年20xx年1月份按照100%比率进行全部返还。
4、20xx年并账前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20xx年并账前收缴专卖罚没款0.808万元,涉及专卖打假案件2起, 20xx年5月份全部上缴财政,县财政当年年底全额返还。
三、专卖打假经费收支情况
20xx年省局、分局拨付专卖打假经费共计50万元;20xx年共查获假冒卷烟1837条(36.74万支),支付专卖打假经费/举报费1.14万元。
20xx年查获假冒卷烟555.8条(11.12万支),支付县法院协同办案费1万元,专卖打假人员差旅费0.01万元。
20xx年分局拨付专卖打假经费共计0.85万元;20xx年查获假冒卷烟524.7条(10.49万支),支付专卖打假经费/举报费0.012万元。
四、 制度建设的完整性
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严厉打击烟草违法行为,我局严格依照有关烟草专卖管理实施条例及《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不断建立健全各项专卖管理制度,对上级部门拨付的各项专项资金严格依据相关制度进行收支,打假经费的开支按照分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但对于打假成果的补贴标准或打假经费的分配使用标准,还未制定相关行之有效的使用标准,相应的管理制度、审批程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五、账务处理的合规性
1、专卖罚没收入账务处理的不合规性
多年来,在专卖收购卷烟与罚没收入账务处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 “收支两条线” 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我们在实际账务处理中将应付收购烟款直接抵顶罚没款,使罚没收入不能存入收入账户,具体账务处理方式:借方:应付账款/专卖收购烟,贷方:其他应付款/罚没收入、贷方:现金(银行存款)。
2、罚没收入收缴的不合规性
20xx年10月238号、239号会计凭证,其他应付款/罚没收入41,140.00元和67,028.00元,凭证附件不全,无罚没收款收据及相关处罚决定书,且业务入账无相关没收商品验收清单,财务入账无销售清单,经核查相关专卖案卷,发现20xx年的环烟专[20xx]年度处字第8号案件,没收卷烟
翻盖白沙1249条和芙蓉王300条,案值为107,786.50元,与此两笔款项合计金额108,168.00元相近,但专卖部门无没收票据,且该案卷很不规范,据当时相关人员回忆,估计此两笔收入为上述没收卷烟的变卖款。
3、账务处理发票不合规
(1)20xx年12月102号凭证,支付打假经费/举报费11,382.50元,凭证附件不全,且无相关的专卖案卷。据当时举报费领取人李仲荃同志回忆: 20xx年我县局在秦团庄乡设立卷烟直销点,聘用张世明代理经营,在其工作期间将销售的卷烟货款携走,经核查对账发现短缺卷烟货款11,382.50元,由于当时业务经理是李仲荃同志,公司就从李仲荃同志工资中扣回短缺卷烟货款。事后,李仲荃同志多次找领导沟通,虽然其当时是业务经理,但具体负责的是专卖工作,应与此事无关,最后有关领导决定以打假经费/举报费进行账务处理,支付其所扣工资11,382.50元。
(2)20xx年10月90号凭证,支付县法院打假经费/协同办案费10,000.00元,凭证附件不全,且专卖案卷中无相关印证资料。由于当时环县卷烟专卖市场比较混乱,20xx年至20xx年期间,环县人民法院一直协助环县烟草专卖局进行开展专卖管理工作,20xx年10月,环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其协助办案经费10,000.00元,便以打假经费/协同办案费进行账务处理,支付其协助办案经费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