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章程(精选3篇)
内部承包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四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章 基本条款
第五条 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六条 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七条 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八条 期限。期限是对承包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 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进行控制结算。
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0%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四条 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入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年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
。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0%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具不合格所造成零
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十七条 由于检验部门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损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 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要求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资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能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
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销售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 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四章 变更或解除
内部承包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四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章 基本条款
第五条 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六条 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七条 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八条 期限。期限是对承包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 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进行控制结算。
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0%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四条 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入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年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0%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十七条 由于检验部门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损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 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要求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资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能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
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销售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 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四章 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响国家和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又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产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后。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申明,取得有关部门合法书面证明书向“仲裁委员会”呈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员会”认证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据情况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其他承包,如内部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含工业卫生、厂区绿化、清扫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类别承包合同,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内部承包章程 篇3
甲方:江西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曾海生云石山东山希望小学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工程工程系乙方自行努力谈判成功,为提高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事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担任云石山东山希望小学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工程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乙方应按云石山东山希望小学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工程工程合同造价的1%(多则以最终以结算审核价为准,少则以合同造价为准)计算上交甲方纯管理人员费,此费用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扣除。
2、 乙方应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及协议的全部条款,因乙方的行为导致该工程的任何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3、因云石山东山希望小学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工程工程而产生的税金及其他有关规费,由乙方负责缴纳,具体交纳范围及比例根据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甲方财务制度的要求确定。
4、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挪用,工程款必须全部进入 江西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支取工程款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建安发票、完税证、国税耗材证明和经乙方签名的收条及支付凭证。甲方经审核后,如未发现乙方的违约行为,扣除相应税费后,即对乙方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5、乙方在工程施工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债务纠纷、财产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擅自挪用工程款的视为违约行为,任何一方有权追究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7、乙方应按时按实发放农民工工资,如乙方拖欠农民工资,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处以10~60万元罚款,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范施工和配合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甲方有权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不定期检查,由此产生的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好的结果报给甲方,甲方有权组织人员对乙方整改的结果进行复查(由此产生的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复查不合格或不进行整改,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工程款直至乙方整改合格后,工程款才能解冻使用。
10、乙方应认真做好安全施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伤亡安全事故发生。如在施工期间一旦发生任何伤亡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只参与事故的处理和调解,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由此导致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名誉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1、如乙方有需要,甲方须指派建造师和五大员协助乙方进行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的监督。工资、交通费、食宿费由乙方负责,其中工资按每月7800元/员标准由乙方以每半年支付一次的方式提前支付给甲方。如因国家法定节假日及述职工作的需要,乙方另应给甲方建造师和五大员支付差旅费用。备注:建设单位需要人员到现场检查,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12、乙方如逾期交纳税费及其他费用,每逾期一日,每日向甲方支付应付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逾期三十日以上,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如乙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直接从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
13、乙方不得私设账户、私刻公章,不得以甲方名义签订协议、合同等与甲方公司有关的任何文件,如有以上违约行为之一,应向甲方支付20~60万元作为违约金,并向甲方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乙方在施工期间,如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甲方可暂扣乙方工程款60~120万元人民币,待乙方通过正当途径进行事故处理后,根据甲方所受损失,再行具体结算。
15、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承担第三方债务,甲方有权扣减乙方相应工程款。且乙方必须赔偿甲方信用损失20~60万元。
16、 工程自竣工后,乙方应在工程使用年限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云石山东山希望小学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工程工程承担质保责任。
17、 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18、甲方对项目部的管理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0、本合同的纠纷管辖法院为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 手机号码: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日期:20_年11月23日 甲方: 乙方(签字、手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