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通用3篇)
投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篇1
出质人: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质押标的为甲方在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元整。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_____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篇2
出 质 人:____
质权代理人:____
债券发行人:____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__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__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出质人__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质权人__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质权__指在质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XX公司 。
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____元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 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2)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 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 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 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 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 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 附 件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 公司董事会决议;
2. 公司营业执照;
3. 上海XX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 上海XX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 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 新XX公司股票帐户;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出 质 人:____
质权代理人:____
债券发行人:____
年月日
投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贷 款 人
借款人 公章 贷款人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 章 负责人 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