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莲果买卖合同书(精选3篇)
雪莲果买卖合同书 篇1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
供货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购货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 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预订:
产品名称 :雪莲果
单位 :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__
定金:_______________
交(提)货时间 :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标准及规格:
甲方应将品质好的卖给乙方,不得以次充好,如霉烂、变质等。
三、种植基地要求:
甲方生产 雪莲果 的基地周围环境无污染源,无恶性病虫害,在种植过程中不得使用禁用的农 药。
四、购销价格:
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遇到市场价格变动或成本变动的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时, 甲 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五、验收办法及运费负担: 甲方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地点, 乙方对农产品按要求进行过磅验收收购。_____ 区的,运费由甲方负担,其超里程运费( ___________ 区以外),由乙方负担。
六、给付定金: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___________________ 元,定金在收购时抵作货款。
七、价款结付:
乙方按实收数量在甲方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并验收后即用现金付清货款(货款不含税)
八、交货时间: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在 _________ 年 _____ 月_日前交货
九、双方的责任:
1. 甲方应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
2. 甲方应乙方要求(订购单)送岀货物后,除非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乙方不得少收或不收。产品 验收付款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退货。
3. 乙方应于验收货物后即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延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价款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延迟支付预购订金、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价款 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甲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应按照该部分产品市场价格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 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重大疫情影响合同的执行时, 甲方应在事后即时提岀协商修改或解 除合同。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未 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货方(甲方):_________ 购货方(乙方):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年____ 月 ______日
雪莲果买卖合同书 篇2
购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自愿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供销合同并共同遵守:
序号: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
(1)价格构成
1.本合同合计总价: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
2.设备安装调试后,买方付清全部货款;
3.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货,超过期限,则需每天按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赔偿给卖方。
(2)质量、技术
1.设备必须与所签定的型号相符。
2.符合制造厂家的出厂标准。
(3)供货方式
卖方负责运输费用,并按买方约定时间送到指定位置。
(4)检验和交接
设备抵达和拆包时,买卖双方须派代表在现场清点检验,签署并记录在案。
(5)安装和培训
1.卖方提供要求,买方负责装修水,电及其他所需环境要求。
2.卖方负责在国内的设备安装、调试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6)售后服务:以上设备保修一年,终身维护。(备注:买方需使用卖方指定的耗材,否则,由此产生的机器故障不在保修范围内。)
(7)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撤消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或调节不成时,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8)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雪莲果买卖合同书 篇3
所谓的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项财产的出卖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内容上相互重叠。
多重买卖的行为绝对是对市场经济主体信用的考验,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伤害,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飞速、健康发展的极大危害。
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却一直缺乏应有的规范限制,新的《民法典》也没有详细条款对此设置调整,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因多重买卖而产生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买受人的撤销权就已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同一标的物再行买卖行为的法律性质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又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多重买卖合同债权债务的履行及相应的损害责任赔偿对于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或其他买受人的具体法律责任应如何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尚需在今后的司法理论中确立,司法实务中解决。
一、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多重买卖行为中数个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在长久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指导,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当以合同订立的先后为依据确定合同的效力,同时还有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买卖行为以登记与否确定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在债法理论中,上述观点显然并不成熟。这是因为:
1.买卖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经买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依法生效。对于多重买卖行为中每一个单独的买卖合同,也都不例外。
2.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合同,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的交付行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当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况。同理,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向某一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而对其他买受人不能履行时,该买受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履行合同不能的违约责任。
3.在多重买卖行为中,出卖人隐瞒了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属于欺诈,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受欺诈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若其中一个买卖合同得以撤销,则该买卖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当然,若受欺诈方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则多重买卖中的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另外,如果从受欺诈的买受人的利益角度考虑,选择让被欺诈的买卖合同有效比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更为有利。
所以说,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两人或多人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均可以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二、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
要分析如何履行多重买卖合同,应当分别几种情况。
首先,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尚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买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但同时,其他买受人可依《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履行合同违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买受人也可依《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损失向出卖人要求赔偿。
其次,如果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的。则此时,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是处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前买受人不得以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该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三、多重买卖合同中的侵权行为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出卖人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买受人无法达到订立合同买卖标的物的目的的,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出卖人仅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某一买受人,而无法交付给其他买受人时,其他买受人并不能以债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因为债权侵权的行为人仅限于买卖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人之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本身无法成为侵权人。即使合同是因为出卖人的行为而造成无法履行的,同时出卖人也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也只能视为一种违约行为。
究竟何种行为属于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在理论上尚没有准确的界定。前辈学者探讨此类问题也多为描述具体案情,确认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较为典型的如:
1.在多重买卖中,如果后买受人故意以妨害前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从事买卖行为时,可以对前买受人的债权构成侵害,前买受人可以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而要求后买受人赔偿损失、返还财产。
2.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为多重买卖,尔后买约已经发生物权关系时,前买受人不得请求主张后买约无效,对于出卖人仅得请求损害赔偿,不得请求为转移该物所有权之行为。如前买受人强行占有该物,剥夺后买受人已经取得的所有权,构成侵权行为。
3.出卖人为多重买卖,对前买受人已为占有改定,后复将其物出卖与后买受人,并为现实交付,此时,前买受人因占有改定取得所有权,第二次出卖该物,为无权处分。如前买受人嗣后其物被追夺,则得基于侵权行为之规定,对于出卖人请求赔偿或返还。
4.在多重买卖中,如果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故意以第二次买卖的方式加损害于前买受人,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多有如下特征: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一、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二、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三、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因此,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先后出卖给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其中一方依其中一项买卖关系的存在为依据,非法侵占该项财产,或者以侵害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另定与该项债权相重合的买卖关系,而使作为一方买受人的所有权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四、多重买卖合同的法律责任确定
1.构成多重买卖关系,出卖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债务,由出卖人自行选择。这是基于买卖的自由权决定的。出卖人作为债务人,可以先履行前一买卖关系债务,也可以先履行后一买卖关系债务,还可以就各个买卖关系均为部分履行。就此,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无效。
2.而判断数个买卖关系为有效履行的标准,为物权公示原则所规定的物权转移公示形式所决定,即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并依此而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先受交付或者先为登记的债权人,取得该项买卖的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买受人于合同订立时,纵然知其给付之物已为其他买卖之标的,然而基于其买卖的自由权,仍不妨碍其先于第一买受人而受交付或为登记,并不因其知有第一买受人之债权并欲侵害之为目的。但由于明知的故意,使自己受交付或为登记的行为,来妨害第一买卖关系之履行,则可构成侵权行为。
3.在多重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为一方履行之后,必有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或者在各个买卖合同均部分履行后,各个债权人均尚存部分债权不能实现。先来说后一种情况,由于出卖人履行的过程较为公平,故各个买受人均可向出让人请求承担债务不完全履行的责任,大致不会出现严重的争执。而对于前一种情况,部分买受人的债权受侵害的救济方法,主要是向出卖人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或者请求继续履行,当继续履行已无可能时,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在出卖人一方,虽然享有买卖的自由权,然而其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均负履行义务,出卖人选择其中一个买卖关系履行,对另一买卖关系拒绝履行,则当然应承担违约责任。
4.在出卖人与后买受人串通,以侵害前买受人即买卖合同关系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而为第二买卖关系并且实际交付或登记时,应当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该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的积极处分财产行为害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或者对债务人与受让人具有恶意的有偿处分行为,皆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买卖行为是有偿行为,债务人与后买受人以侵害前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即具有共同故意,在此情形下,前买受人可依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救济。此种情况构成债权人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应当任由债权人依其意思选择具体的救济方法。
多重买卖中由于侵权行为而造成民事责任的具体赔偿,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赔偿规则进行,并没有特别的规则。
5.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7条的规定进行。一是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首先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折价赔偿,将其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在多重买卖侵权行为中是使用较多的赔偿方法二是因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或者损坏买卖合同标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的,即造成间接损失的,对这种间接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例如由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而造成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予以赔偿。
6.对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主要是赔偿债权损害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债权受到损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实现债权所能得到的预期利益,由于加害人侵害债权而使这种利益丧失。赔偿这种间接损失,应当有充分的依据,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问题。造成财产直接损失的,也应当对这种直接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上一篇:草本花果茶买卖合同书
下一篇:广东省个人二手车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