劈刀/钢/买卖合同(精选3篇)
劈刀/钢/买卖合同 篇1
购买方:_______ ( 以下简称:甲方 )
销售方:_______ ( 以下简称:乙方 )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有效整合资源、顺应国家农业政策、在双赢互利的情况下,共同推行全循环水养殖系统。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标的
1.1 名称 :乙方所规划的 循环水养殖系统;
1.2 地点 : 在甲方提供的场地 ;
1.3 设备明细 :附件一 ( 标准设备 )
1.4 工程明细 :附件二 ( 标准工程 )
1.5 工程责任控制日程表 :附件三 ( 初步工作进度规划图 ), 即工期要求:工程期限_______天,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进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甲方验
收。
第二条价格
2.1 总价 ( 含_______% 的增值税 ) :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付款
3.1 签约款:在本合同签署后_______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价 30% 的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
3.2 设备交货通知款:乙方在设备依采购清单确认交货前_______ 日通知甲方后,甲方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总价 30% 的款项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 ;
3.3 交货后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付乙方总价____________% 的款项,即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____ ) , 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
3.4 工程款:在乙方得到甲方开工通知时,甲方在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______% 的款项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 ) ,乙方收款后向甲方提交本合同全
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3.5 竣工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再支付乙方______% 的款项,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 ;
3.6 验收款:在所有设施设备全数交付,工程由甲方完成验收后,甲方需在______ 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价款______% 的验收款,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 ;
3.7 履约保证金:_______甲保留总合同金额的_______% 为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 ;在本项目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
第四条合同设备的交货
4.1 所有合同设备应在合同正式生效后依照 工程责任控制日程表所列的日程进行,
乙方负责运至合约约定地点。即:乙方收到甲方的设备交货通知款后,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4.2 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在乙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后转移至甲方。
4.3 乙方应于交货日_______ 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内容包 括合同号、合同设备的名称、数量、详细清单,以及预计交货日期。甲方在收 到乙方通知后,应于_______日内向乙方发出确认。
第五条合同设备的检验
5.1 合同设备的检验应在设施设备运至交货地点后_______日内进行。双方应指派代表参加 检验。
5.2 合同设备检验合格后,双方签署验货合格证书。
5.3 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如下:
(1) 按照出货通知时提供的出货清单:对成套设备及其单元产品的质量、规格、型号、 数量 ( 或重量 ) 、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完整和妥善要求等依据乙方产品合格证有 关规定实施检验质量标准 ;
(2) 检验主要设备的电源电压和周波、设备规格、技术参数;清点配套的辅助机械及备
品、备件、器材及专用工具以确保安装、调试及保证期内生产使用 ;
(3) 如双方认可的合同设备的小缺陷 ,并不影响设备性能 ,双方仍然签署验货合格证书, 但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缺陷。
第六条 保证与赔偿
6.1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设备 :见附件一。
6.2 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保修期 :具体为成套设备整套 ( 不含电机 ) 保修期为 _______年,塑胶等配件保修期_______ 个月。具体条款详见附件
四:维修条款。
6.3 如果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第四条的要求按时交货,甲方有权以如下方式要 求乙方赔偿损失,从迟交货第叁周起每周按迟交货物总价的万分之五计,不足一 周的时间计为一周。上述赔偿不能解除乙方交货的责任。
6.4 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按时支付合同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 金。滞纳金支付方式为 :_______ 从规定的付款日次日起,按应付未付合同款额以每日万分之 一计算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 20% 。
6.5 如果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执行延迟,则交货周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其 他双方共计为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 行相应延迟,延迟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7.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发生尽快通过电子邮件 、正式信函或传真通知另一 方。
7.3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子邮件 、正式信函或传真通 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所有与合同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双方同意,在任何时候,不论是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合同终止以后,对另一方提供 的技术档以及事务、业务或操作方法 ( 下称秘密信息 ) 实行严格保密。
9.2 一方保证,其依本合同所知悉的秘密信息只用于本合同的目的,不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或向任何协力厂商 ( 包括单位、个人,也包括乙方的关联企业如子公司、参股 公司、母 公司等 ) 披露。一方承认并同意,对方是秘密信息的独家拥有者,将不直 接、间接侵犯或损害对方对秘密信息的所有权。
9.3 一方应只在下述情况下,方可使用秘密信息:
(1) 出于评估、论证将承担工作的需要 ;
(2) 出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 ;
(3) 不论如何,秘密信息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对对方不利、有损或相竞争的目的。秘 密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复制、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信息编纂、透露 给协力厂商。
9.4 一方除经按本合同许可外,不得传播、透露秘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秘密信息可向 本方的代表和需获悉秘密信息以辅助本方履行其义务的员工披露。一方保证,在 上述本方代表和员工知悉秘密信息之前,向其提示秘密信息的机密性与专有性, 并保证上述代表与员工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整,根据此项保证,一方将向对 方赔偿因上述代表、员工违约披露、使用秘密信息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 ( 包括律 师费 ) 与其他支出。
9.5 本条款构成独立的保密协议 ,本条款的约定的对双方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 止。本条款的效力于全部秘密信息的秘密性全部丧失时终止。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期限、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签约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日期,即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10.2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则其已支付的定金及不予退还,如定金不 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包括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 还将追偿 。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
11.1 甲方需按乙方提供的规划设计,完善土建工程后交付施工场地给乙方施工。
11.2 根据甲方交付的施工场地,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 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进行,如乙方入场施工至竣工前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 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合同壹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列出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书面档,成为本 合同的 补充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任一方均不得向协力厂商公开透露合同内容,除非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 ,如甲方 违约向协力厂商泄密,则应向乙方支付 20 万元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 补乙方损失(包括乙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还将追偿。但 是,如需将合同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则不需对方事先同意。
12.4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12.5 守约方实现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 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保险公司保全责任 险费、担保费等)违约方应予承担。
12.6 各方承诺其在本合同中填写的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送达地址、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微信等)均真实、准确、能够送达;任一送达方式发生变更,应 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通知对方。任何一方未提供送达方式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 记地址或居住证登记地址为送达地址,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其在商事登记部门或营业许可 登记部门登记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送达人选择以邮递 (一般是中国____特快专递即 ______ ) 送达的,以寄件邮戳之日后的第_______日(同城) / 第_______日(异地)视为送达 / 到达日;若被 送达人提供了电子送达方式,邮递送达同时应采用电子送达副本。上述送达人范围包括 合同各方,及发生诉讼、仲裁后各办案单位。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劈刀/钢/买卖合同 篇2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面积、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合同属无效合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主要包括转让(含买卖)下列房地产:
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③权属有争议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总之,应对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纠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劈刀/钢/买卖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现货买卖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开立账户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资金帐号。
第二条 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存入货币资金,乙方提取资金或销户时,甲方将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出入金银行账号。
第三条 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与黄金现货买卖相关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账户的资金情况或实物黄金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现货买卖方式
第四条 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等方式进行黄金现货买卖,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买卖记录。
乙方同意:
1、甲方的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2、不论乙方以何种方式进行买卖,若乙方在下一日开市前没有对每日结算单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对买卖记录的认可。
第三章 买卖约定
第五条 乙方确知,黄金现货买卖因时机而变动,而且分秒变动,并承认即使按照公布的价格,也有可能无法成交。
第六条 乙方将接受并遵守甲方规定的一切黄金现货买卖规则或其他有关黄金现货买卖的规定事项。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乙方自行承担黄金现货买卖的相关税项及征税。乙方确认,乙方买卖的实物黄金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代为保管。
第四章 实物交收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向甲方提出交收申请,并提交增值税发票等相关凭证及票据。
第九条 货款的交收依照甲方交收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账户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客户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资金明细账,并在每日结算单中报告资金账户资金和实物黄金余额及资金和实物黄金的划转情况。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或黄金。乙方买卖成交的货款或黄金;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买卖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
为乙方支付的实物黄金运保费;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第十三条 乙方资金属于乙方所有。乙方资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 费用收取
第十四条 乙方开立账户需交纳开户费用 元人民币。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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