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机电设备买卖合同(通用3篇)
建筑公司机电设备买卖合同 篇1
出卖人(乙方):
买受人(甲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标的物(详细描述)
1.1 品名:
1.2 规格型号:
1.3 产地:
1.4 制造商:
2 数量
2.1 数量:
2.2 供货内容:
3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
3.2 技术及设计制造标准:(可详见技术附件)。
4 价款和支付
4.1 合同价款:
小写:
大写:
4.2合同价款构成:
4.3验收合格后 日内,乙方应携带相关资料到甲方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付款履行审查审批过程中,一个审查审批部门审查完毕后 日内,乙方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甲方下一个审查审批部门审查。
4.4外部合同、非封闭结算关联交易合同付款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4.4.1 网下审查程序:买受人所属单位承办部门→买受人所属单位价格管理部门→买受人所属单位审计部门→买受人概预算与定额管理中心→买受人审计处(需审计处审查项目)网下审查需出卖人提交:合同结算资料网下送审记录表、结算资料。
4.4.2网上审查程序:买受人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买受人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买受人所属单位合同主管部门→单位领导(机关职能处室、直属部门已经领导审批的不经过此步骤)→买受人企管法规处(需企管法规处审查项目)
网上审查时,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所属单位承办部门网上提交结算资料后将相关资料送交至买受人所属单位合同主管部门。
4.5乙方逾期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或因乙方原因延误甲方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时,每逾期一日或延误一日应当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由甲方合同主管部门直接扣除。
4.6本买卖按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
4.6.1 一次总付: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 日内向乙方全额付款。
4.6.2 分期支付: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其余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 日内支付。
4.6.3本买卖封闭结算关联交易管理范畴,按《辽河油田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付款。
4.7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先将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提交给甲方。
4.8 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甲方不承担此信息外的任何责任。
开户银行:
账 号:
5 交付
5.1 交付方式:
5.2 交付时间和内容:
5.3 交付地点:
5.4 出卖人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产品合格证、质检证、说明书、商检证 。
5.5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随机备品详见清单。
5.6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6 包装
6.1 包装标准:
6.2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6.3 包装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4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7 运输
7.1 运输方式:
发货地点:
到达地点:
收货人:
7.2 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
7.3 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4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受人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8 验收与安装调试
8.1 验收
8.1.1买受人应在货到后 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 日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委派人员参加验收。如果出卖人接到买受人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买受人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如果买受人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完成验收。
8.1.2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
8.1.3 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出卖人应负责 。
8.2 安装调试
8.2.1出卖人免费安装与调试。
8.2.2出卖人应在验收后 日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买受人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8.2.3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运行成功,双方代表可在 日内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出卖人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8.2.4 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8.3 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买受人设备、材料损坏,出卖人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8.4 双方对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因设备技术和质量等方面出现异议,应提交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机构进行鉴定。
9 质量保证
9.1 质量保证期限自完成8.2.4约定事项之日起 个月。
9.2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出卖人责任导致设备停用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停用时间相应顺延。
9.3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不能按买受人的要求无偿返修或返修后质量仍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将不再返还。
9.4买受人派员或委托第三方监造设备,并不替代或解除出卖人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10 保密
双方因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或使用。
11 技术服务及培训
11.1出卖人负责买受人进行与本机电设备有关的技术培训。培训的目的是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使买受人掌握设备的整体结构和操作规程,达到能够独立进行设备管理及日常维护,具有初级故障诊断与处理能力的技术水平。
11.2培训内容
11.2.1 为维护及安装工作所必须的全部工作文件的讲解;
11.2.2 设备的安装和测试;
11.2.3 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11.2.4设备的结构及与系统有关的知识。
12 违约责任
12.1 出卖人未按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日,应向买受人支付迟延交付部分货款金额 %的违约金,同时负责赔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
12.2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卖人支付未付货款金额 %的违约金。
12.3 如发生15.3.3情形,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 违约金,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4 出卖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应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12.5 一方违反本合同第10条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12.6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3 不可抗力
13.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
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小时内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3.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4 争议的解决
14.1因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4.2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 项确定:
14.2.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2.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可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15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5.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5.2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15.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5.3.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5.3.2 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货,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5.3.3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出卖人未按买受人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5.3.4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15.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5.4.1 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15.4.2 双方解除合同;
15.4.3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5.5 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6 其他约定
16.1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并经买受人验收合格之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所有。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随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16.2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如第三人就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应当由出卖人负责处理由此发生的争议,并承担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6.3 买受人能够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直至出卖人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
16.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6.5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6.6 本合同一式 份,买受人执 份,出卖人执 份。
买受人(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行及账号:
出卖人(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行及账号:
建筑公司机电设备买卖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甲方: _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如果甲方为法人单位):
签约代表人(如果甲方为法人单位):
合同联系人(如果甲方为法人单位):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和 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 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 万元,建设地点在 。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 年 月 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甲方在 年 月 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甲方对上述资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与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4.在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制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在
年 月 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术设计文件;在 年 月 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一式 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 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 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分数和需要模型费,另行收费。 年 月 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大型建筑安装工程,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在具备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设计合同,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各阶段设计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质量的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乙方应负责承担。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 元增付设计费,或按设计阶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
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日,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第五条 设计费的数量和交付办法
本设计合同生效后 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当于设计费的 %的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后 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的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文件后 天内,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设计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可按单项工程设计完成后分别拨付)。
第六条 奖励与违约责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乙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可以从节约投资额中提取 %奖励乙方。
2.由于甲方不能按期、准确提供有关设计资料,致使乙方无法进行设计或造成设计返工,乙方除可将设计文件交付日期顺延外,还应由甲方按乙方实际损失工日,以每日 元计算增付设计费。
3.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 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 %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5.因乙方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对于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第七条 知识产权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乙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乙方,甲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5.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十条的约定处理。
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规定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乙方催告后,在 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天;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4.合同解除后,甲方除应在约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乙方支付由于非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导致乙方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争议评审
当事人是否同意将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合同当事人应当自 争议发生后 天内共同选定争议评审员。
双方约定选定三名争议评审员,其中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各承担一半。
(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若上述争议解决方法均无法达成共识,则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6.法律适用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后第 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 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 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内空白区域内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效力相同。
3.本合同—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 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建筑公司机电设备买卖合同 篇3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项目部
因生产经营需要,乙方向甲方租赁机械设备,根据《___》以及有关条款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双方严格遵照执行:
一、设备名称及规格数量:新出厂63型塔吊__台
二、承租日期:从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束,使用过程中按实结算,遇到特殊情况或乙方需要延长租赁日期应主动与甲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租金计算及付款方式:每天租金____元。该塔机进场安装调试成功并验收合格后,乙方以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对乙方验收结果有疑议,可申请专业权威部门复验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作为依据进行备案。从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开始计算租金,乙方通知甲方报停日期后截止计算租金,拆除时乙方提前7天通知甲方拆除塔机,以方便甲方安排工作,租金每季度结算一次,甲方开具国家正式税票并加盖财务章后按实际发生租金金额的80%进行付款,余款20%待塔机退场后一月内一次性付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付款延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时交付租金,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甲方有权停用塔机。
四、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将塔机所有的技术资料、塔机各种合格证件、备案证明等在塔机进场安装使用前提供给乙方一份,并在乙方要求10日前向乙方提供塔机基础施工图及各种预埋件,并提供技术指导配合乙方按照图纸要求浇筑好塔机基础。
2、甲方应确保塔机的完好性,完好率达到95%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乙方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甲方负责检修,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因未及时维修而造成的设备损坏或引起的安全问题应由甲方负责。
3、甲方应将能正常使用的合格全吊交给乙方使用,由于塔机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定期对本塔机日常检修,租用期间配件由甲方负责提供,钢丝绳更换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对吊车抢修必须在24小时内修理完成,如超过36小时修理未完成,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发生费用从租费中直接扣除。
4、乙方额外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元整,用于塔机进场安装,顶升、附墙的安装由甲方负责,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完成,因顶升、附墙的安装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由专业资质队伍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技师负责,必须提供技术指导,并对其安全性负责,发生的任何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塔机拆除由乙方负责,并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5、在甲方检修操作时,必须服从乙方单位的安全管理,操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持证上岗,如因无证操作,被管理部门查出,所引起的罚款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六、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如因操作失误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2、乙方首先按照本塔机的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技术参数进行浇筑塔机基础。现场应具备设备进退场要求,准备好设备进退场的道路及拆装设备的条件,并与甲方共同商定塔机的拆装方案。
3、设备进场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该工程现场平面图,并配备好设备的电源,按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说明书做好设备的基础部分,经检测合格后,通知甲方进场安装,其基础部分的资料及施工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设备厂配备的资料及拆装资质、升顶资质,由甲方负责报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乙方需要升顶、锚固应提前2天通知甲方,甲方根据现场需要或设备说明配置。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塔机安装拆除时,乙方应派专人在现场负责与甲方配合,在甲方施工期间保证除甲方施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规定的施工范围内,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6、塔吊配重由乙方负责预制,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所发生费用在结算时从租费中检修直接扣除。
七、出租方与承租方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同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的转移情况,并提
\供财产转让证明,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2、承租方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将财产租赁给第三方使用。
八、担保条款:无。
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继续履约的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以下情况:
自然灾害、战争、敌对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罢工、骚乱或混乱、政府根据新颁布法律法规做出的行政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则甲乙双方均不应认为违约或毁约,延迟履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如有违反本合同条款者,违约者应根据实际损失金额赔偿给对方。
十一、补充条款如下:
十二、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送乙方设备处备案。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租金结算完毕后,此合同终止、失效。
十四、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出租方:______承租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项目经理:______
地址、电话:______地址、电话: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签订日期: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