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S支付系统外币信用卡支付合作协议(精选3篇)
NPS支付系统外币信用卡支付合作协议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
电话: 传真:
e-mail: 网址:
地址:
乙方:
电话: 传真:
e-mail: 网址:
地址: 本协议作为《nps在线支付合作协议》的附件,与《nps在线支付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了给商户提供更多的支付卡种,满足客户需求,完善nps在线支付的网上支付服务体系。甲方与乙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共同发展国内电子商务之外币信用卡(以下简称“外币卡”),网上支付业务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风险说明
外币卡都采取信用制识别方式。但由于国内的信用体制尚不完善,因此在乙方使用甲方的网上支付平台及清算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服务时,可能会遇到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支付或持卡人因各种原因拒绝付款(简称:拒付)等风险,进而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须独立承担因本补充协议第二条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二条 银行拒付或索回款项说明
(一) 银行拒付
银行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请求拒绝或索回向甲方支付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即使银行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其仍有权立刻要求甲方退还款项,相应地,甲方也会向乙方索回其款项。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1、甲方没能获取授权或在获取电子商务交易授权的过程中,甲方向银行提供的持卡人姓名或账号发生错误;
2、导致电子商务交易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任何原因;
3、电子商务交易中有任何偏离本协议条款的情形;
4、电子商务交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退回,或电子商务交易全部或部分被持卡人有效取消或终止;
5、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销售或提供的任何商品和/或服务违反了法律或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的规定或条例;
6、乙方根本没能提供商品和/或服务,或所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没能让持卡人满意;
7、乙方未能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证据;
8、乙方按正常的合理警惕,应该意识到持卡人正在使用的卡属伪造或盗窃的,应该拒绝该电子商务交易;发卡行发现电子商务交易有上述或其它可疑情形时,有权拒绝处理乙方提交的电子商务交易。
9、乙方向持卡人收取的价格超过乙方以现金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所收取的价格;
10、持卡人对电子商务交易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数量有争议;
11、持卡人有理由对电子商务交易或其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的销售或提出异议或否认;
12、持卡人书面投诉,称其并未实施或授权电子商务交易。
(二) 索回款项
1、在发生但不限于下述情况时,甲方将向乙方索回相关款项。
(1)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的规定:商户的当月拒付款额不得超过当月外币交易总额的2%,否则将克以罚款处理。由于乙方发生的风险交易数额超过该规定要求而导致国际信用卡组织对甲方予以罚款处理时,此罚款转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向乙方索回款项。
(2)持卡人拒付或发卡行退单时,甲方将执行索回操作。
(3)乙方须承担因其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前和/或未能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单据,例如签购单、消费账单、授权书、送货单等,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将索回与这相关的款项。
(4)交易手续费由商家承担。
2、索回操作
甲方直接从乙方的信用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 帐务处理及结算
1. 按时间清算,清算周期为 t+ ,将乙方上月的交易款项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清算到乙方的银行账户中。
2. 双方对帐以nps网上支付结算系统提供的商家管理后台报表数据为准。
3. 双方资金清算时,甲方转账给乙方的交易款项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保证金条款
为保障nps支付系统会员的整体利益和网上支付交易效率,nps支付系统会从交易款项中扣除乙方百分之 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会在下个月底最后一天清算给乙方 。
双方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鉴于拒付索回期较长,甲方在乙方成功交易的最后一笔订单后的第90天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第五条 网上支付服务费用和交纳方法
1.会员年服务费:人民币 元/年(如交易款项不够,甲方从交易款项中扣除乙方每应在协议生效期10日内向甲方交纳,第一年会员费于乙方签订本协议同时交纳)。
2. 外币交易手续费:按乙方网上交易额的 %从每笔交易中直接扣除。
3. 乙方未向甲方交纳足额入服务年费,甲方有权自动终止服务。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 在合作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2. 任何一方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终止协议 .
3. 双方在合作中有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都可以立即终止协议,但必须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对方之后。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八条 其他条款
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公司证明复印件或与结算帐号相符合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经查明所提供证件有伪造无效等属实,甲方有权终止该商户支付端口的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 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
3. 如双方未收到对方终止协议通知,此协议在到期日自动生效一年.
4.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
(盖章) (nps支付系统主体企业)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日 期: 日 期:
NPS支付系统外币信用卡支付合作协议 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信用卡使用和付款方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面额 万,开户行为 卡号 的信用卡交由乙方管理,乙方每月按信卡额度的1%付给乙方理财收益。使用期不低于三个月。
二、信用卡预留电话和对账单地址需留乙方电话和地址,以便及时还款。
三、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没及时将对账单转给乙方,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甲 方自行负责。
2、合同期间甲方不得随意撤回乙方对信用卡的使用,如撤回, 需双方协商,单方违约按额度的`20%给付违约金。
3、乙方负责使用和有效管理信用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信用不
良记录,乙方按信用额度的100%赔付给甲方。
四、双方签字即时生效。
五、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联系方式: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NPS支付系统外币信用卡支付合作协议 篇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与申领人(下称乙方,包括主卡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章程》(下称《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太平洋个人贷记卡或准贷记卡(下称信用卡)事宜达成本合约。
第一条 信用卡申领和信用额度管理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信用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
(二)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
(三)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最多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应保证附属卡的申领得到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并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本合约及甲方的各项规定。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的信用额度共享。甲方有权自行或依主卡持卡人申请对附属卡的使用设定限制。
(四)多币种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在其各币种账户间共享。信用卡核发后,甲方将至少每年一次对乙方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并有权随时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乙方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决定。信用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手机信息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甲方恢复。除甲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
(五)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乙方另行授予或在信用额度内划定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等用途的授信额度。该等授信额度适用本合约项下关于信用额度的任何约定和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二条 信用卡的使用
(一)信用卡的所有权归甲方,仅限乙方本人使用。
(二)乙方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
(三)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等使用信用卡。乙方使用信用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乙方同意,甲方可按适用法律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并可适时对该限制或限额进行调整。乙方有权在甲方对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所设定的每卡每日限额内,通过甲方认可的方式自行调整该限额。甲方有权调整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提前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内,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业务;若公告期满后乙方仍选择使用本业务的,则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调整后的限额规定。乙方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含预借现金及溢缴款领回,下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每卡每日限额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和银行卡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四)乙方应使用相应的密码或验证要素确认交易。
1.凡按甲方规定及依乙方选择需使用密码(含手机动态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邮购、商旅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以及IC信用卡电子现金(下称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等,按甲方规定分别以磁条或芯片信息,乙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乙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甲方核验乙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银行卡组织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金额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五)乙方同意,在其使用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除外)发生可用信用额度不足时,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为乙方自动免费开通一定额度内的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但乙方有权取消本服务。
(六)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信用卡(含与第三方合作的认同卡、主题卡等,下同)的合作方(下称联名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七)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刷卡金、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三条 对账与还款
(一)应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的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等。乙方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乙方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乙方内部约定或纠纷的影响。
(二)甲方将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官方微信等电子渠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乙方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账务情况。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
(三)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出异议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除甲方另行同意外,乙方仍应按时向甲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四)如乙方的应还款项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偿还上述超出信用额度部分的款项。
(五)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许可的渠道,以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甲方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并确保还款在到期还款日或最后还款日前到账,否则即构成逾期还款,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其信用记录亦将受影响。
(六)使用包含外币账户的信用卡产生的外币透支,乙方可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亦可向甲方申请以人民币购汇直接偿还(适用法律禁止的交易除外),但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届时尚未清偿的外币透支额。
(七)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
1.正常或90天(含)内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透支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准贷记卡按透支利息、预借现金、消费(含费用)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
2.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费用、透支利息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准贷记卡先按预借现金、消费(含费用)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各期的预借现金和消费(含费用)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对账单顺序冲还透支利息。
3.甲方有权不时按适用法律或因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顺序。
(八)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向乙方催缴应还款项。
(九)如乙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乙方授权甲方随时扣划乙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包括在乙方的多张主卡间或多币种卡的各币种账户间进行资金抵销)。扣划后,甲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一)贷记卡的利息和费用
1.甲方不对乙方贷记卡内的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
2.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除预借现金外的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期间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对账单记载的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下称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贷记卡具体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3.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如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可以选择按对账单记载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下称最低还款额待遇)。但若乙方未能在当期账单周期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下列标准按账单周期向乙方收取当期违约金:
(1)乙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不超过200元(含)人民币或20(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按照10元人民币或1美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2)乙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超过200元(不含)人民币或20(不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本合约约定按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将该笔违约金持续计入乙方后续生成的对账单中直至乙方全额支付完毕。最低还款额由10%一般消费余额、10%预借现金余额、利息余额、分期余额、其他应付费用余额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组成。
4.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按规定利率计收从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1)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交易额(包括已偿还部分)计收透支利息;
(2)乙方预借现金的,甲方将对全部预借现金交易额计收透支利息。
(二)准贷记卡的利息和费用
1.甲方对乙方准贷记卡内的资金(电子现金除外)按交通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
2.乙方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自交易记账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含)。乙方应在按此计算的最后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
3.乙方使用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全部透支额按规定利率计收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
(三)甲方在本合约项下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的利率,收取年费和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收费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信用卡安全管理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以及身份证件、交易凭证和甲方不时向乙方发送的卡函、对账单等文件(下称重要文件),防止可能被用作验证乙方身份或确认交易的各项信息(下称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验证要素和各种密码、个人私密信息、信用卡交易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丢失或泄露。
(二)乙方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占有,或密码遗忘、泄露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挂失和密码重置自甲方办理完毕时生效;但乙方仍应对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凭原密码已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尚未入账的交易),以及挂失生效后发生的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承担全部责任。
(三)无论本合约有其他任何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此产生的所有交易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未在信用卡背面签名的;
2.乙方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或在用卡时放任信用卡脱离视线和管控的;
3.乙方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和重要文件,或丢失、泄露敏感信息的;
4.乙方在未受安全保护的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电脑终端、互联网或通讯线路上使用信用卡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受到病毒侵害的电脑或手机终端上、在钓鱼网站上、在不安全的WiFi环境里使用信用卡等情形;
5.乙方违反其他安全用卡规定的。
第六条 信用卡服务与通知
(一)乙方在甲方的预留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预留信息变更自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并更改完毕时生效,其中更改完毕时间以办理相关业务时甲方承诺乙方的办理时限为准;变更生效前,甲方继续按原信息完成业务处理应视为适当履约,或甲方在自行获悉原信息错误的情况下可暂停相关业务处理并无需就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可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三)甲方在向乙方提供服务时,将按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分别使用本合约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验证乙方身份;经敏感信息验证通过的业务处理指示,或由乙方预留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的电话、手机信息或电子邮件指示,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为系统升级、检修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在公告记载的时间和范围内暂停向乙方提供信用卡使用或其他服务;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等紧急原因使甲方在未经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但在甲方有过错的情况下,甲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五)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信用卡,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其信用卡扣转该笔错存款项并恢复原状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六)乙方参加甲方主办的积分计划、增值服务项目和其他营销活动,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并不得以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手段套取积分、奖赠品、服务权益或其他经济利益。如乙方自动或申请参加任何涉及保险的增值服务项目或营销活动,即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为其投保相关人身或财产保险,但甲方仅承担投保义务,核保、理赔和保险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七)甲方为履行本合约目的,可选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直接或协助为乙方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处理。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将为乙方向该等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甲方可选择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送达与履行本合约相关的通知;其中针对不特定客户的公众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产品和服务功能,暂停服务,修改《章程》、本合约和收费表等)经甲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不再个别通知乙方。乙方同意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渠道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乙方如不同意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可要求甲方停止发送。乙方应确保其预留的联系方式准确、安全、有效,甲方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向乙方发送卡函、对账单、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乙方本人,甲方不对其遗失、被盗或延误承担责任,但因甲方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除外。
(九)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卡函、对账单和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授权主卡持卡人代表其接收甲方通知或向甲方作出指示,并同意就该等通知或指示承担责任。在无法与乙方有效联系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其亲友、工作单位或联系人向乙方转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催缴应还款项的信息)。
(十)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行使本合约项下的权利或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约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合理花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第七条 信息保密和披露
(一)除适用法律、上市规则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外,甲方应对因履行本合约而获悉的乙方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在本合约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与本合约无关的其他商业目的。如甲方超出本合约约定范围违法查询、使用和披露乙方信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同意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将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获得的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不良信息(即适用法律规定的对乙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三)乙方同意甲方出于如下目的使用和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甲方应要求受披露方遵守保密义务:
1.为开展信用卡业务或履行本合约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直接或协助进行服务提供或业务处理的第三方服务商;
2.为维护和提升客户关系,向乙方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产品和服务,以及甲方开展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
3.为风险分析和管控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金融同业公会和其他金融机构;
4.为使乙方获取联名信用卡附带的联名合作方会员资格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合作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
第八条 合约的生效、中止和终止
(一)本合约自甲方确认收到乙方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决定不向乙方核发信用卡之日,或甲方为乙方信用卡完成销户之日终止。
(二)乙方信用卡有效期(下称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到期年月为准,过期即失效;如乙方未在有效期届满前57天(含)或甲方不时规定的其他期限前,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到期不续约的,甲方将视为乙方愿意续领新卡,并根据其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决定是否为乙方续发新卡。续卡后,双方在新卡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原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亦将自动转移至新卡。
(三)乙方同意,如乙方持有的信用卡产品因适用法律规定,或甲方与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等的合作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停止发行,甲方将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约或在本合约项下为乙方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如甲方允许乙方信用卡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使用,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由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提供的会员资格和优惠权益,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此外,如发生甲方与第三方的品牌许可合作终止的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召回或取消信用卡并为乙方换发信用卡。
(四)乙方可在有效期内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销卡。主卡持卡人可为主卡或其附属卡销卡;主卡销卡的,所有附属卡须同时销卡;附属卡持卡人可为本人的附属卡销卡。销卡后,乙方将不得继续使用信用卡和享受持卡人权益(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五)甲方如从国家有权机关、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乙方本人或亲友、工作单位、联系人,自行调查、交易监测或其他任何渠道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或停止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收回信用卡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2.乙方财务或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名下的所有信用卡累计两次(含)以上逾期还款的;
3.乙方信用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
4.乙方违反《章程》规定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个人消费领域,或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嫌疑的;
5.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6.乙方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7. 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8.乙方有其他违反适用法律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六)乙方信用卡因产品停止发行、有效期届满不续卡、申请销卡、被取消用卡资格或其他任何原因而被注销的,乙方在本合约项下已产生或在销户前新产生的所有债务仍存续并全部到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完全清偿。乙方在清偿信用卡项下全部应还款项和领回所有资金(包括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双方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甲方为乙方办理信用卡销户。
第九条 其他
(一)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二)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任何约定,应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约承担违约责任;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需对乙方的任何间接、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信用卡申请表和申请资料、收费表均是本合约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
(四)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及其附件进行修改,经甲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前至少45个自然日公告后生效(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遵照该适用法律执行);乙方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如乙方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合约及其附件。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约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经协商不成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信用卡或信用卡有关函件的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管辖法院向该等地址寄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六)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乙方已通读并理解本合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