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运输外包合同(通用3篇)
商品包装运输外包合同 篇1
买受人: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第二条标的物生产、检验执行的质量标准、技术性能及使用方要求: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双方约定的合同附件要求及买受人使用要求。
第三条交货期:合同生效40日内,出卖人须将全部货物运抵买受人指定地:南京港指定仓库。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木箱包装符合《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具有标志。适合长途空运、海运,防湿、防潮、防锈、耐粗暴搬运。包装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合同生效后,标的物经买受人验收并签收,验收合格后,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
第六条交货方式、地点:出卖人负责将标的物运至买受人指定地:南京港指定仓库。。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出卖人汽车运输至买受人指定地,运输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八条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合同附件及产品说明书进行验收。
第九条标的物验收:
1、到货验收:在设备到达标的物使用地:泰国,由双方共同进行验收;
2、安装调试进料运行验收:设备在出卖人指导下安装调试结束,调试和运行验收由双方共同进行验收;
3、运行期的验收:在设备投入运行正常一年内,由双方对设备运行以来的质量和技术性能共同进行验收;
4、在到货、安装调试、正常运行三个阶段的验收期间,买受人书面通知出卖人参加验收,5个工作日内出卖人没有到达买受人设备使用地点参加验收,则视出卖人同意买受人自行验收,所有验收的结果,出卖人无条件认可。
第十条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现场指导标的物的安装、调试和技术培训工作,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买受人负责安装。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凭买受人60%合同总额的汇票传真件,出卖人发货,货到南京港由双方进行初验收合格后,出卖人提供17%全额增值税发票,买受人支付汇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付合同总额的30%,余款待产品使用壹年无质量问题付清。付款形式:汇票。
第十二条标的物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一。
第十三条标的物技术协议:详见合同附件二、合同附件三、合同附件四。
第十四条出卖人提供的服务承诺:详见合同附件一。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出卖人承诺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数量履行供货义务;不因任何理由而解除,若出卖人违约,自愿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执行生效后合同,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或者承担买受人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每推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款0.1%的违约金,或者承担买受人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在买受人重新指定的交货期内交付标的物;
3.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全部标的物,承担没有交付标的物价款20%的违约金,或者承担买受人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在买受人重新指定的交货期内交付标的物;
4.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性能指标和买受人的使用要求,承担合同总标的额20%的违约金,或者承担买受人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随机提供的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详见合同附件一。第十八条随机提供的资料:详见合同附件一。
第十九条本合同生效日期:自起生效。合同共陆份,买受人叁份,出卖人叁份。
第二十条其它约定:
1、合同附件一、合同附件二、合同附件三、图纸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出卖人不得转移生产厂址或转包其他单位生产,经买受人同意,其他单位生产或配套的设备、部件等发生质量问题全部由合同出卖人承担更换、维修、赔偿责任。
3、如因本合同标的物引起侵权行为,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买受人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签署日期
商品包装运输外包合同 篇2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业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平等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运输服务及其它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1.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日止,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约;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应提前提出运输要求,明确告知乙方提货地点、时间及货量。
2.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告知装货顺序,有权检查乙方运输车辆的安全性,并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须及时落实甲方的整改意见。
2.3甲方发现乙方配货不符合规定(与易燃易爆物品或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混装),有权要求乙方重新配货。
2.4如果甲方指定收货人领取货物时未在收货文件上注明毁损或其他情况,乙方有权推定该货物为良好情况下交付。为便于解决在乙方承运货物发生损毁的情况下,甲方向乙方提出合理赔偿时应将受损货物之内容物、原货箱及包装交由乙方检查。
2.5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运费。
2.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收货单位资料。
2.7甲方应如实申报货物内容且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须按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从事运输服务。
3.2乙方须服从甲方有关人员对货物运输的安排,乙方送货人员需尊重甲方客户及员工,如实填写送货单的各项内容。
3.3乙方人员在承运甲方货物时若做出有损甲方企业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对其每次扣罚人民币,情节严重者,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索、追诉的权利。
3.4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门到门的优质运输服务和及时的货物在途信息查询服务。
3.5乙方承诺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按甲方员工或甲方客户的要求,安全、有序地将货物摆放到指定位置。
3.6任何由乙方监管、储存和运输的甲方货物,若发生破损、丢失,乙方现场人员有义
务保护事故现场,提供真实的情况给乙方指派的专职管理人员。由乙方指派的专职管理人员核实情况后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货物损失,乙方自行协助保险公司调查并保有自行向保险公司追偿损失的权利。(赔偿的范围及具体索赔方法见第7条)
3.7乙方对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运输条件的,有权拒绝运载或提出重新包装要求。
3.8乙方作业人员在取货时,应仔细核对发货单号和货物种类、数量及发运目的地是否相符;同时检查货物的外包装,如有破损应在货物运输单上注明货物发运前的外包装状况,并经甲方签字确认为准。
3.9装货时,乙方应注意装货顺序,以免顺序搞错,造成卸货困难。货物必须规范堆放,少留空隙、防止滑动碰撞,并特别注意货物堆放的方向性。盖蓬布时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勒伤货物包装和使货物过度受压。装卸车过程中,驾驶员、业务人员应负责监督,防止野蛮装卸(包括抛、推、滚动等),凡是在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摔碰应及时通知甲方;装卸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损坏由乙方向甲方照价赔偿(送往批发部的货物按货单上的价格赔偿,送往零售店的货物按零售价的六折赔偿)。
3.10乙方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运输,确保途中无货物受潮、受损。如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产品发生破损或者被雨淋、浸泡,乙方应按被损货物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
4.送货时效:
4.1甲方每天下午点之前确定的订单且已备货完整,乙方须于当天发出;甲方点以后确定的订单,乙方需在第二天发出(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4.2乙方在接货后须在第二天中午12:00之前将发出货物运输情况汇总交由甲方,特殊情况最晚不超过第三天中午12:00之前。
4.3乙方送货人员交回甲方的送货单必须签收完整,其签收数量、规格须与送货单一致(破损遗失的除外,且须注明破损、遗失的缘由),若有不符的单据每单扣罚100元。
4.5若乙方在运输处理中出现交回给甲方的送货单有问题,则此单相对应的运输费用不予结算,待问责、处理完毕后在与其他单一并结算。
5.代收款:
5.1经甲方有关人员委托,乙方送货人员可代甲方收取甲方客户的货款,金额在元以下;甲方须指定收款对象及缴款对象。
5.2所有代收的货款必须在回款后当天当面交给甲方相应负责人员,若有特殊情况最晚不能超过回款后的第二天中午12:00之前。
5.3若代收货款没能交给甲方相应负责人员,以致货款遗漏、丢失或款项不符,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6.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交接和资料传递与变更:
6.1甲方托运货物时,应填写货运通知单。乙方按照货运通知单载明事项安排车辆运送货物。
6.2货物装车由方负责,乙方应按照货运通知单中记载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认真清点无误后,在货运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如有破损应要求甲方更换货物或在发货单上注明外包装受损情况。
6.3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乙方负责卸货,乙方与甲方指定收货人应同时在场清点交接,收货人确认无误后,应在乙方所持的签收单据即[货物运输单]上签字盖章。如有货损,或与货物运输单上的注明种类、型号和数量不符时,赔偿的范围及具体索赔方法见第7条。
6.4收货人拒收货物,如果是由乙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丢失、破损严重、雨淋、磕碰变形等,乙方应妥善保管货物,使其免予继续损坏并及时通知甲方,按照赔偿甲方的规定处理;如果属于甲方原因,例如货物型号与外包装不一样等情况,而使收货人拒收货物,所产生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6.5甲方因故需要变更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讫地点、运输时间、收货人时,应向乙方提交书面更改资料。因变更运输起运后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7.保险事项:
7.1乙方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意外均自行承担全责,乙方自行就甲方的受托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费包含在在双方议定的运费之内。在乙方承运期间若造成货物破损、丢失、短少、被抢等,乙方须照甲方的价格先行及时赔付给甲方(送往批发部的货物按货单上的价格赔偿,送往零售店的'货物按零售价的六折赔偿)。与保险公司的接洽由乙方负责,甲方有协助的义务。
8.到货期限:
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间内,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手中。货物即到即送,如果货物没按期送到甲方指定收货人,乙方有义务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甲方。迟于甲方规定到货时间,每迟一天扣当次运费。另外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追索的权利。(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9.不可抗力:
9.1合同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他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应采取尽可能的补救措施,及时以电话和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将有关部门出据的证明文件寄至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应立即恢复合同正常履行,并尽快以电话和传真等方式通知对方。
9.2不可抗力事件仅限于地震、水灾、火灾(非因乙方驾驶员或其它受雇人的过失而发生)和骚乱、战争等;运输车辆的碰撞或翻车等交通事故不在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之内。无论乙方的驾驶员或其它受雇人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负有责任,乙方都应先行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事后自行向过错方追偿损失,甲方有协助的义务。
10.合同解除:
10.1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1.1泄露甲方商业机密,造成甲方损失的。
10.1.2在履行合同中发现乙方无相应运输能力的或满足不了甲方发展对服务的要求,
甲方提出意见后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
10.1.3乙方在考核中表现欠佳的,并经过警告没有明显改善。
10.1.4乙方对重大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10.2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0.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乙方提出意见后仍不能达到乙方要求。
10.3无论因何原因解除合同,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
11.付款方式:
11.1乙方凭经过收货人签收且甲方认可有效的《货物运输单》及正规发票,每月向与甲方结算运费一次。
11.2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送货清单,甲方经逐级审核后,需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运费结算给乙方。
11.3结算方式为将运费汇入乙方指定帐户,或将支票交给乙方指定的受票人。
11.4结算价格以双方商定的运价表(附后)为准,运输价格不可随意调整,若因市场原因而需变动价格,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变更。
11.5双方商定的运价已包含乙方的停车费、路桥费、保险费,以及乙方给甲方出具发票时的相关税费。
11.6甲方对乙方的罚扣款和索赔款项(若运费额在所赔额度内)可从质量保证金中先行扣除。
11.7合同签订后乙方须与15日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万元用做运输质量保证金。
12.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其他:
13.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其中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时须结清合作期间所有费用后支付合同另一方人民币万元作为赔偿。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后届时可补充制定。
13.3本合同的附件、附表及补充协议与本合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3.5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商品包装运输外包合同 篇3
甲方在此委托乙方进行_软件的开发,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的功能、平台架构、开发进度、交付方式等内容由载明。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提供专人与乙方联络。
2. 提供项目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交给乙方,并保证资料的正确性。
3. 及时支付费用,保证项目的开发费用及时到位。
4. 本合同的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甲方所有。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提供专人与甲方联络。
2. 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及时完成系统的开发,同时保证项目质量。
3. 协助甲方完成所开发系统的实施、培训以及维护。
4. 开发完毕,乙方应将系统的文档、源代码移交给甲方,不得将其应用在其他企业。
5. 不得将甲方开发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条:验收
1. 验收标准为: a. 程序正常运行;b. 方案中提到的功能全部实现;c.项目按时完成;d.文档和源代码齐全
2. 验收期限为2天时间。
第六条: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
2. 试运行完毕,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70%的合同款;
第七条:维护
1. 乙方应通过电话、email、现场服务等方式协助甲方的系统维护,乙方有义务及时响应和认真服务,努力确保甲方所委托开发系统的正常使用;
2. 甲方需要改动或需要委托乙方进行二次开发,甲方应同乙方另订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另收开发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 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承担责任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的3 天内,及时通知另一方。
3.一方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承担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不付赔偿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第九条 其它
1.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2.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并盖章,自签订日起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 方: 甲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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