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用火管理制度(精选3篇)
现场用火管理制度 篇1
一、严禁在禁火区动用明火或使用能产生火花的设备,若生产等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应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二、仓库或易燃周围和火灾危险性大的车间严禁电炉、煤油炉等炉具(生产性使用除外)严禁在仓库使用蜡烛照明。
三、炉灶、烟囱要和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炉灶附近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使用炉火要有专人负责,人要离开时要将炉火熄灭处理好。
四、安装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负责,不准乱拉或超负荷使用,不准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电线穿过构件要加套管,线头连接需牢固。
五、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不家用电气照明,必须安装时,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六、电、气焊接要由持证电焊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焊接盛放可燃物体容器时,应先将容器洗干净以防残留物燃烧爆炸。
现场用火管理制度 篇2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工程用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工程用火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施工现场工程用火范围
1、电工人员从事电气设备安装作业;
2、电气焊工人进行气割切割、焊接作业;
3、屋面防火施工,现场从事沥青熬制或使用喷灯作业;
4、冬季用于搅拌机作业加温保温烧锅炉用火;
5、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其它工程用火;
二、工程用火的审批手续
1、工程用火实行现场申请,用火单位(班组),用火人填写《施工现场申请用火审批表》由现场消防保卫组织负责人审批。
2、接到工种人员用火审批表后,负责审批人员应就用火部位易燃物情况、防火措施等内容进行观察察看,作出批准用火决定并填写审批意见。
3、经审批后,申请用火单位(人员)方可实施工程用火。
4、现场同一部位用火在不发生易燃移动情况下实行一次用火审批,用火地点变动或两个以上地点用火,必须及时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三、工程用火中的.防火安全管理
1、用火工种要认真执行用火审批表中已批准的用火部位防火保证措施,针对用火部位在存在易燃物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消防器材、工具,设专人看火。
2、用火部位附近存有易燃物,除设置灭火器材、工具外,还须对易燃物采取遮挡措施,工程动火未结束,看火人不得擅自离开看火岗位。
3、用火人、看火人必须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具备基本灭火知识和技能,熟悉火警电话号码及报警方法。
4、发生火灾事故,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并投入火灾扑救。
四、本制度在执行中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指导和检查。
x年xx月xx日
现场用火管理制度 篇3
1、年初无部署扣5分,年终无总结扣2分;
2、工作部署未突出重点部位和重点季节扣除1-2分;
3、不坚持安全例会或定期研究扣2分;
4、季节性安全工作无布置扣1分,无检查扣1分。
5、无规章制度扣7分;无应有的操作规程扣7分;
6、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各扣1-3分;
7、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扣2-5分;
8、不层层签订责任书扣3分,责任书制度不规范、不具体扣1-2分;
9、平时不检查扣2-5分,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力的扣1-5分;
10、部门负责人不亲自抓扣5分,分管人员不明确扣4分;
11、所发生的事故查处不力扣2-5分;
12、未配备安全员扣3分,安全员配备不全扣1-3分;
13、安全职责不落实扣1-3分;
14、消防组织不健全扣1-3分;
15、消防设施不配套、不完善扣1-3分;
16、安全、消防活动不组织、不参加或不经常扣1-3分;
17、部门负责人未持证扣1分;
18、安全员持证率80%以上不扣分,80%以下每少10%扣1分;
19、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不全扣1-2分;
20、三级教育不经常扣1-3分;
21、报告、报表不报扣4分;事故调查报告材料不规范的扣2-4分;不及时或报表不齐全、不完善各扣1-2分;
22、不建立台帐扣3分;台帐资料整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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