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合集(精选34篇)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
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
第八条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股东: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
出资金额(万元):______
出资比例:______
签章:______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提案权;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 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为:)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除外。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的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得利润额。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九章 职工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___(所在国)国劳动法和劳动管理监督法以及企业的劳动管理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工程师),由乙方派遣并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由合营公司在______(所在国)国择优录用。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
第三十五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十七条合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_________个月前向有关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有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本条(2)、(3)、(4)、(5)项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合营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3)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义务的一方应对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入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四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资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账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不包含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此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或盖章):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2
1、落实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公司行为准则或其他法律事项的基本要求。
毋庸质疑,公司属于商法人,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类主体。然而现实中,几乎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对公司具体的组织或行为规范,公司法除了原则性的基本要求规定外,不可能对具体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作出规定,而只能通过具体公司的公司章程来规定,即必须通过《公司章程》来落实公司法相关规定之内容。
2、弥补公司法规定之不足,实现具体公司制度的创新要求。
关于公司章程,公司法除了要求基本的强制性条款内容外,还赋予其大量的任意性条款规定内容。也就是说,凡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或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公司章程都可以进行规定,如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董事任期、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总经理的职权、股东的表决权等事项规定,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安排、股权转让、从业经营等事项规定。公司章程中对此方面内容之具体规定,不仅弥补了公司法规定之不足,而且能够实现公司制度之创新要求,为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创设纲要。
3、能够平衡与公司相关的各方主体利益,实现公司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涉及公司股东、管理者和员工、公司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等各方群体的利益。尽管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或设立者制定的,其所反映的主要是公司股东的意志,体现公司经营为公司股东谋取收益的现实需求,但正如国家法制相对于国家治理一样,公司章程内容必须平衡公司股东、管理者和员工、公司债权人、国家(指公司必须合法经营、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公众(指公司必须维护消费者利益,承担保护环境、安置就业等社会责任)等各方群体的利益,实现公司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强制规定的公司章程内容,法律自然不会准许或保护。
通过章程自治实现公司自治,这也是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具体地说,公司章程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1、鼓励投资,提高效率,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
公司的设立条件影响到市场准入,尤其是苛刻的公司资本制度等强制性要求,将极为打击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限制了市场主体的数量,对市场机构和经济发展不利,最终将影响公司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立法目的的实现。基于此,除降低股份有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在施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时,公司法允许用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在有限公司,可以用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可以用章程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些都是鼓励投资和公司自治、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公司法立法目标实现的有效制度设计。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鼓励管理创新。
公司的创新不仅体现在产品的创新上,更体现在公司管理体制层面的创新上。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架构能力。在以往的公司运作实践中,公司章程往往成为形式化的公司文件,其内容千篇一律,导致公司内部的制度结构“千人一面”,没有发挥章程应有的功能。在公司的治理结构层面,新公司法允许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公司自己的治理结构安排: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议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可以由章程规定;经理人的权限可以由章程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可以用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等等。
3、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寻求利益主体权利冲突的平衡点。
公司章程的此项功能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与公司法的性质认定密切相关。诚然,公司法渗透着国家强制和国家干预的因子,其中有强制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也强调商人对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遵守,违反这些规范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无论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有多少,公司法的首要性质仍然是其私法性而非公法性,私法性是公司法的本质特性,公法性只是公司法的非本质特性,强调公司法的公法性只是为了确保公司法的私法性的实现,而不是取代公司法的私法性。因此,公司法的私法性质决定其要以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但是,公司法对上述利益主体的保护性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对股东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公司章程加以具体化,需要公司章程提供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也就是说,公司法在自身贯彻该理念时,也把这一任务赋予了公司章程,使两者共同承载了这一使命。
为实现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过两个途径为之,即以明确和隐含的方式肯定了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许多强制性的规定,代之以赋权性或者倡导性规范。另一方面,明确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权。为鼓励公司自治,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不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条款之前提下,法律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公司章程功能的真正实现即预示着公司自治时代的开启。
综上,公司章程的价值在于其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如果只是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东莞市创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523981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家庭服务、家用电器维修。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1个,分别是:
1、谢剑锋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沙田镇大泥村大有围组41号
邮政编码:523981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谢剑锋
以货币出资2万元,总认缴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7%。
实缴出资2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2、黄华兴
以货币出资1万元,总认缴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33%。
实缴出资1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体股东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2、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x方共同出资,设立安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安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一)股东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
,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
,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方式:货币。
(三)出资时间:20xx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会议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担任,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肆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5
一、监事会的组成
(一)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三)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一)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三)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必须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衔接。已由执行监事安排检查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不再重复审计);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6
一、监事会的组成
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新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9日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7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
四、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1
八、管理公司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及投资决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增资、减资。
十、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当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8
对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之所以很重要,在于其具有特殊的价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然而,无论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都有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时都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因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某种意义上,公司章程甚至比公司法更为重要。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是股东的权利保障及义务清单;是公司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保持独立性的重要凭证。同时,公司章程还是公司内部与外部关系的连接点。
1 公司章程基本概要
(1)公司章程的定义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起人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自已公司的特殊性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制定的。所以其对公司内部成员是有约束力的,由于公司章程是充分体现股东的自由意志,因而在实践中,股东更愿意去遵循自已制定的规则。特别是在人合性比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纲领性文件,各个股东在自觉遵守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性,减少公司内部纠纷,从而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
(2)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其最明显的特征是自治性。各个公司只要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订立与本公司相适应的运行规则。而合同的相对方则是共同订立公司章程的各个股东。所以在订立公司章程的过程中,也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主体资格要适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内容要合法。二是法定性。公司章程订立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司成立,随后公司便能获得相应的权能,从而从事与其权能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和修改程序,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三是公示性。虽然公司章程主要是为了约束公司内部人员的,但是其仍然有对外效力。公司章程不仅要向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债权人公开,还要向社会上的第三人和政府主管机关公开。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登记变更,否则不发生对外效力。
2 公司章程的内部价值
(1)公司层面: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
公司章程是公司独立人格的标志,而是否具备独立人格是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判定标准。依据现代公司成立的条件 --既要有人的要件,又要有物的要件,还要有行为的要件。即要有一定的股东或发起人,组建公司所需的资本以及公司章程的订立。然而,一旦公司章程的设立即标志着公司的成立。由此,可以看出,发起人协议的效力期限为公司设立到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的效力时间则是在公司成立后到公司解散前。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间发生纠纷,则根据发起人协议按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外理;若是股东间的纠纷发生在公司成立后,则运用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解决。虽然,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高管人员的内部协议,但是公司章程还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第三人是能够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从而在进行投资时可以进行利益风险的权衡。所以,公司章程同时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当公司的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时,公司可以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不承担责任,责任由滥用股东权利的直接股东承担。或者公司先对外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责任的股东进行追偿。
(2)股东层面:股东意思自治的载体
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根据意思自治共同制定的产物,而公司章程作为一种约束公司、股东内部的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对于具有人合因素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无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更强。制定章程的股东们只要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约定公司内部的具体管理模式来平衡各股东之间的利益。所以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上通过的章程还必须对小股东提供一定的倾斜保护,从而扼制大股东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目前,公司中实行的累计投票制制度,就充分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增加了小股东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小股东弱小地位的局面。
在股权转让限制规定中,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因而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在做出重大事项时,必须通过半数股东的投票,而不是就股份的份额投票,从而平衡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公司章程在充分体现股东意思自治情况下,同时也起了保障股东权利的作用,因此,也可称之为"股东的权利屏障"。
(3)管理人层面:公司管理者的"独立宣言书"
在现代公司中,存在着"三权分立"的局面,即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的实际控者与公司本身是三个相对分离的利益主体。虽然从宏观上看,公司、股东、高管三者之间有着一致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当他们三者在独立行使各自权利的时候,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得不与其他利益发生一些不可避免的冲突。
所以在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下,董事的独立性难免会受到侵害。然而,在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公司章程成为平衡和维持股东、公司及公司高管间利益的工具。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实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根本依据,章程通常会就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作出规定。因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虽然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则是董事、经理等公司的高管人员。因而导致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严重分化,从而使得公司权力重心也发生了变化。为了谋求公司经营的合理化与效率化,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即董事的权利不断扩张,相反股东权力刚逐渐缩小。
这就意味着公司的管理人的独立性,行使职权的时候不受大股东的限制,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就体现了其独立性,独立董事区别于内部董事或者执行董事,其不担任公司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保持中立性从而客观判断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因而,可以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进行改善。
3 公司章程的外部价值
公司章程虽然表面上看只是约束公司、股东及公司管理人员的内部协定,对以上人员发生对内效力。但是,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一经登记,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对于这种对抗力应作必要限制--限定于非善意的第三人,对于善意第三人则不具有对抗效力。公司章程因为有公示性的功能,必然对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公司章程的外部作用主要体现在四方面,第一,公司章程的公开有利于保护股东所固有的知悉权,主要是便于股东行使知情权,行使法律赋予的对公司的监督权;第二,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可以通过对公司章程的变更及变化。充分行使对公司的债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商人本身具有自控风险的能力,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的时候,必然会对交易相对人的各种交易条件及资力, 例如有无资力及信用如何。然而,在此资讯搜寻的过程中,相对人必须付出代价,公司将公司章程加以登记公示可减轻交易相对人之资讯搜寻成本。同时,便于公众了解公司,为其是否进行投资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第四,便于国家对整个市场主体的宏观监管,以作出适时的宏观政策,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琼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王
家庭住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身份证号: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
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期限为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
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
一、 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 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
一、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年 月 日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11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十五: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登记事项1)、(登记事项2),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条原为:“………………”。现修改为:“………………”。
二、第xx条原为:“………………”。现修改为:“………………”。 x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12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登记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本章程是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业经___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元。
第六条 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方式: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方针: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采取股权证形式。
公司股权证是本公司董事长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分为等额股份,注册股本为___股,即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本构成: 发起人股:___股,计___万元,占股本总数的___。 其中: 社会法人股___万股,占股本总数的___。内部职工股___万股,占股本总数的___。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按权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___元。法人股每一手为___股;内部职工股每一手为___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购买时,按收款当日外汇价折算人民币计算,其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可用国外的机器设备、厂房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价认购,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公司必需的;
2.必须是先进的、并具有中国或外国著名机构或行业公证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价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
3.作价低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并应有价格评定所依据的资料;
4.经董事会批准认可的。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__%。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3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职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50%,并需经过董事会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须由公司加盖股票专用章和董事会董事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过户、转让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专门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遗失或毁损,持股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登载3天,从登报之日起30天内无人提出异议,经公司指定的代理评判机构核实无误,可补发新股票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原股票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票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在45天内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发展,经董事会并股东大会决议,可进行增资扩股,其发行按下述方式进行:
1.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2.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
3.派发红利股份;
4.公积金转为股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留有印鉴及签字式样)为股票的所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四章 股东、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3.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5.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交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同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购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对公司发行债券;
6.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7.修订公司章程;
8.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董事缺额1/3时;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
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拥有或代表普通股___股以上的股东组成。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本公司当届股东会的出席证。出席证应载有股东姓名、拥有股数、大会时间、公司印鉴、签发人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书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条为限)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行权力,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持股东的出席证书、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
1.普通决议应由持公司普通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额的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
上款特别决议,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条第2、4、5、8所列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第三十七条所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长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__名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___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四十五条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4.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2.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13.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5、6、7、8、10的决议时须由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
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五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为___人,其中___人由公司职工推举和罢免,另外___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监事会2/3监事同意当选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5.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 )监事表决同意。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__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审计主管、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十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拟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不含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4.决定对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辞退;
5.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和公司对外业务;
6.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 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的报酬总额必须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1.限制权力;
2.免除现任职务;
3.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公司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
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由财务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比例为:
1.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10%;
3.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为:(略)
以上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状况和发展需要拟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两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决算后进行。分配股利时,采用书面通告或在指定报刊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现金;
2.股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及劳动纪律等事宜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及《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并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规章细则。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化,应依据其变化相应修改。
第七十三条 公司招聘职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别制定企业用工、职工福利、工资奖励、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六条 公司章程根据需要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2.按规定将上述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变更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一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终止并进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严重受损,无法继续经营;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3.公司设立的宗旨业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
4.公司宣告破产;
5.股东会决定解散。
第八十条 公司宣告破产终止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债权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债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八十二条 公司依第七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终止的,董事会应将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终止公告。
公司应在终止公告发布之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成立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3.收取公司债权;
4.偿还公司债务,解散公司从业人员;
5.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公司进行处理,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向其移交。
第八十六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第八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和依法律规定应交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第八十八条 清算组未依前款顺序清偿,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 违反前款所作的财产分配无交,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股东。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交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和修订之决议,以及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度,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现行国家政策不符之处,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创立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并经___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13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路号xx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14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n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15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如下: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 (设/不设立)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 款可不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 满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 %的法定公积金; %的法定公益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工会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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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 等 双 方共同出资,设立 和置业 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置业有限公司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房屋开发、土地开发、房屋销售、工程设计、预制构件、市政建设、装饰工程。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项目 期别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计 货币出资额: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 额 实缴情况 出资 方式 货币 货币 出资 出资 出资 出资 时间 方式 200万元 额 时间 200万元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 壹 名(注: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18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资设立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庆阳路33号
第三章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5条公司经营范围:烟酒、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饮料、茶叶、化工产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除外)、办公、文体用品及耗材、计算机及辅助材料、办公家具、卫生洁具、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批发零售;通讯工程、网路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防水保温工程、打字复印、写真喷绘、户外灯箱、广告牌匾制作;安全类泥浆固化等(依法须批准的项目,井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第4章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7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_________
股东姓名名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栗海霞: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人民币,股东的认缴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币600万元足额缴纳。
第10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
第11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2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__________________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查批准董事的报告;
(4)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队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12)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13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栗海霞。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14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定;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职权;
第15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条经理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其他职权;
第17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聘任连任。
第18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乡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6)其他职权;
第19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或(经理)栗海霞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八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为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简称投资者)在______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
第三条投资者为: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经营规模
第十条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内销%。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解决。
第十一条出资者以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十三条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投资者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l、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均由投资者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l、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保险
第五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利润提取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条公司每年提取利润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4.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七十六条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审批机构指定机构保存。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经投资者签字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签字。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 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xx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投资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__国(地区)登记注册,法定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职务:______,国籍:_______
(注:1.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常住住所、电话、传真;2.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办外资企业的,应分别列出各方情况。)
第三条外资企业名称: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广东省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________(注:投资者名称)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公司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________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投资者可根据申报项目特点进行填写)
第八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________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国家鼓励公司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第十条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公司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总额:________万美元(注:或其他外币)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________万美元(注:或其他外币)
(注:如果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存在差额,应说明境内、境外筹措的途径及数额。)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
现金:________万美元;
设备:________万美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________期投入。第一期________万美元(注: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投入;第二期________万美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__。
(注:不分期而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全部缴齐出资的期限为: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为一年内;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为一年半内;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为二年内;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为三年内;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第十二条公司缴付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名成员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人。董事长及董事由投资者委派及撤换。董事长和董事每届任期____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七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责任是对公司业务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会尤其应决定下列所有有关事宜:
(一)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和人事计划;
(二)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三)制定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四)修订公司章程;
(五)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七)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九)决定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
(十)负责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十一)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中止、解散;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条除第十九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或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注:应选择一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22
章程是企业设立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对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以及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规定,是注册公司必不可少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20xx年最新公司章程20xx年最新公司章程。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设立时缴付数额一期二期数额期限数额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0xx年最新公司章程投资创业
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23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通化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通化市景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柳河县长青路53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修设计,家庭装修,售后保修,建材零售及批发。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 出资额
张 现金 人民币1万元
蓝 现金 人民币1万元
于 现金 人民币1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长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⑴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⑵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⑶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⑷清缴所欠税款; ⑸清理债权、债务;
⑹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9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2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几个内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xx年11月2日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公司类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提案权;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每半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为:)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______人,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到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以下无正文)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股东2 股东3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条 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他办法。)
第三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期限若为长期,则删除此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若营业期限为长期,删除此款)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注:公司设立适用)
(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该法人股东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注:公司变更适用)
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26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公司于x年xx月x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x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变更为:
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x年xx月xx日
x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28
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各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为促进保险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公司章程的监管,规范章程内容,明确章程制定、修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章程的基本内容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一)基本事项
章程所记载的下列公司基本事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完全一致。
1、名称和住所。
2、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
3、经营范围。
4、法定代表人。
5、组织形式。
6、开业批准文件文号与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开业前提交核准的章程除外。
7、发起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发起人表,详细记载发起人情况,包括发起人全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发起人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发起人表应当保留其记录并予以注明。
8、股份结构。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股份结构表,详细记载股份情况,包括股份总数、股东全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包括转让股份数量、交易对方、转让时间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
股东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份结构表,但应当在股份结构表备注中保留该股东的持股记录。
公司已上市的,股份结构表应当记载限售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全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
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较多的,可以将股份结构表列入章程附件。
发起人表和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完全一致的,两表可以合并。
(二)股东与股份规则
1、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如有必要,应当明确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保险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其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同时修改章程相关条款或在章程中注明。章程应当明确协议内容与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
2、股份规则。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发行新股、股份回购、股份转让、股票质押等事项的程序和权限。
非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或将公司股票质押时,有关股东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公司。
章程应当规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或仲裁时,相关股东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明确通知的时限与方式。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其他股东。
公司对股份转让设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章程应当详细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3、关联股东声明。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股东应当向公司报告,并明确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明确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
1、股东大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
章程不得允许股东大会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2、董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构成,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人数。董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范围,涉及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的,应当明确额度或比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其职权的方式和范围。章程不得允许董事会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与公司实际需要,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并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构成及主要职权。
3、监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监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4、管理层。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管理层的构成及职权。
公司同时设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职位的,章程应当明确其各自职权与产生方式。公司章程对首席执行官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
5、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权与履职要求,当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6、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资产买卖、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要业务合同、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议权限及决策方式。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免、职权及义务
1、董事及董事长。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相关内容应当符合监管要求。章程应当同时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别职责、权利和义务。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董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长职权。公司设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副董事长的具体人数。
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公司设有多位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接替顺序或具体履行特定职务的副董事长的确定方式。
章程中不得出现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等方面的相关表述。
章程应当规定当董事会表决的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无权多投一票。
2、监事及监事会主席。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
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3、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五)主要议事程序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或分别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
2、议事规则包括会议召集、提案及通知、召开及主持、表决及决议、会议档案保存、决议报告等内容。
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3、保险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的要求。
股东大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参照《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制定。
(六)财务会计制度
1、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事项,包括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内容、利润分配方式等。
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2、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各项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缴纳或运用方面的主要事项。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审议权限。
(七)其他制度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2、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控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作出原则规定。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作出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章程不得规定法定情形以外的解散事由。
4、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章程制定
保险公司设立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筹建机构起草公司章程草案。
2、公司创立大会对章程进行审议表决。
3、申请人将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作为申请开业材料之一报中国保监会审核。
4、公司筹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复。
5、公司章程以中国保监会批复文本为准。
(二)章程修改
1、当出现下列事项时,公司应当于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
(1)《公司法》、《保险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修改后,章程内容与相关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记载的基本事项或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职责、议事程序等内容发生变更。
(3)其他导致章程必须修改的事项。
2、公司章程修改按如下程序进行:
(1)有提案权的股东或机构向股东大会提出章程修改的提案。
(2)股东大会对章程修改提案进行表决,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章程修改审核申请。
(4)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复。公司章程以批复文本为准。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章程修改记录。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正文前,用表格形式列明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情况。包括作出章程修改决议的时间、会议名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
三、章程的审批及登记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批。
(一)申报资料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请文件。
2、股东大会同意章程修改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
(1)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数量。
(3)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表决结果。
(5)参加会议股东的签字。股东人数过多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对会议和表决的真实性负责。
3、章程修改说明。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及修改原因。修改内容较少的,在章程修改说明中逐条列明;修改内容较多的,须另列新旧章程条款对照表,将修改的部分逐条列明。
4、修改前、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电子文本。
5、章程附件。对附件做出修改的,公司应当同时对该附件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中国保监会在审查章程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律师对章程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处理
1、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分立或合并,按照规定应当审批或备案的股东变更。
2、因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可以同时报送章程修改申请。
3、未经前置审批而对章程记载事项作出变更的,对章程修改的批复不得作为已经获得该事项批准的依据,章程的该项修改无效。
(三)章程的生效与登记
1、保险公司章程须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方可生效。
2、章程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其他
1、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得到遵守,并对公司章程内容和修改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2、对于章程应当修改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的,或提交的章程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或存在较多疏漏的,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负责人予以公开批评。
3、擅自变更公司章程或在章程修改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追究公司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本意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29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我公司(身份证号:)前往贵局查询复印我公司的设立、变更以及20xx年度年检报告等工商档案材料。请予接洽。 为盼!
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30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号:,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提案权;
9、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股东的义务
1、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公司在办理开业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资金,但经股东会议同意后,股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馈赠。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依法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依法召开。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权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事务所审计后x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x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项目进行投资和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期货、证券);房地产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建筑设备及建筑材料租赁;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物业管理;劳务服务;园林绿化施工。(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由股东缴纳。股东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2500货币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500货币20__年4月1日(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20__货币20__年10月1日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九人组成。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股东指定董事长人选;设副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七人组成。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公司章程合集 篇34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 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二) 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三) 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四)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或:由公司经理)担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设立登记)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