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公开信息(通用3篇)
重庆市长公开信息 篇1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知道你很忙,但我希望您在百忙之余看看它:
张三 男 1946年出生,1966年——1973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xx3部队服役,曾参加过珍宝岛战役,20xx年1月取得重庆市城镇居民户口,现居住在重庆是开县汉丰街道南山东路,20xx年6月将资料拿去办理超龄保险人,当地社保局说他条件不具备,理由是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的时间不是在20xx年6月30日前。仔细看看原来是这样。市长您出来说说公道话。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人社部发(20xx)107号文件第三条明文规定“凡是具有城镇居民户口,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xx年xx月31日以前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该文件于20xx年9月30日制定了渝办发(20xx)272号文件,该文件严格按照人社部(20xx)107号文件精神制定,里面的第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志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曾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四)20xx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以上两个文件都没有对超龄人员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的时间做限制,渝办发(20xx)27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仅仅是说明男性应该在1951年6月30日(含)前出生、女性应在1956年6月30日(含)前出生。
当完全符合以上条件的超龄人员前去办理超龄保险的时候,事情就发生了变化,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10月31日渝人社发(20xx)27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是指,20xx年6月30日(含)前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这样一来在20xx年6月30日以后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在其他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条件下的超龄人员就办不到超龄保险了。渝人社发(20xx)270号文件把渝办发(20xx)272号文件的第一条第四款里面的20xx年6月30日这个时间用于了第一款第一条里面去了,渝办发(20xx)27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仅仅是对符合超龄人员条件的出生年月的界定。哎呀,真的是搞不懂了哟,看来还真的是县官不如现管哟!!
xx年x月x日
重庆市长公开信息 篇2
尊敬的市长同志:
您好!
我叫贾晋蜀,是一个行者诗人,媒体称我是流浪作家。我于20xx年xx月19日到达贵市,开始卖书(卖我自己写的散文集和诗集),至20xx年1月5日,我的书已卖完。在贵市的这十几天,我坐了几回地铁,坐了一回朝天门的轮渡。我感觉最强烈的有两点:
第一、是重庆的地铁票价太贵了,简直贵的没谱,是我去过的所有城市中最贵的,最低3块钱,最高7块钱!我相信,这个价格是一般那些贫困老百姓难以承担和接受的。真的太贵了!希望您把这个价格降低,如果不能降到像北京地铁那么便宜——2块钱随便坐多远多久——至少也应该降到3块钱随便坐多远多久。原因是:地铁是公共设施,是为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服务的,本身就不应该完全以商业的方式来运营,换句话说,就不应该拿地铁来赚钱,能自负盈亏就当然好,不能也不应强求,政府应该补贴。地铁的建设来源于纳税人,就应该服务于纳税人。希望以后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都能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毛主席不是说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
第二、就是重庆市的水上交通大可开放和开发。比如朝天门那里,全是大油轮和轮渡,不仅不方便,而且耗能高,效率低。那么大的轮渡,每一次只坐大概不到一半人,而且还得等待很久,让游客很不耐烦,收费也不便宜,看样子轮渡公司也支撑的很艰难。大油轮也差不多是这样。为什么就不能改成小一点的船、汽艇或者小舟呢?这样既方便、快捷、经济实惠,又可以随时出发,人少亦可,两江来往,让游客玩得尽兴,仿佛回到了古时候的那种江上泛舟的美妙时刻。甚至都可以开嘉陵江和长江的公交船,比如从沙坪坝上面的嘉陵江上游建一个码头,定时开一班公交船到朝天门码头;或者从巴南区那边开一班公交船到朝天门码头等等,只要选择一段人来往比较多的江段,开设不要太大的公交船即可,这样还可以缓建陆上交通压力和拥堵。只要多往这方面想和规划,就会有许多好成果。外地的游客来了,玩了也肯定会喜欢的。英国伦敦好像就有这样的公交船,他们的水上交通利用的可好呢。当然也可以参考江南、杭州等地的水上交通和游玩设施。
这就是我向您——市长同志写这封公开信的原因。希望您能多多考虑,多多为老百姓服务。我想您也应该知道中国老百姓的困难,尤其是底层的老百姓更困难!作为市领导应该设身处地的多为老百姓想想!
但愿这个封信您能看到。希望有渠道的网友和重庆市民把这封信转到市长同志手里。
xx年x月x日
重庆市长公开信息 篇3
尊敬的各位企业负责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已于20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部法律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增加了许多新理念、新举措、新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排污单位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治措施。12月19日,环保部连续出台4部环保部令,对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进行了明确的细化,进一步增强了新环保法可操作性。在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之际,我们以公开信的形式提醒各位企业家朋友在百忙之中认真学习这部新环保法,自觉成为新环保法的模范遵守者,更希望那些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排污单位尽快整改到位。
新环保法涉及排污单位比以往更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查封扣押。第25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二、按日计罚。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环评限批。第44条第2款: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限产停产。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停止建设。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六、环境信息公开。第55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环保“黑名单”。第54条第3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八、行政拘留。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各位企业家朋友,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做好环保工作,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的具体体现。我们真诚希望您能理解、重视并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在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让您的企业和职工成为环保事业发展的促进者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
**市环境保护局
20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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