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精选3篇)
中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篇1
处理决定:
高二(4)班学生陈于20xx年10月12日,跟随邱胜华几人,对本班同学进行威胁,要求其购买香烟。该生平时对自己要求不严,行为非常恶劣,影响极坏,经教育其认错态度较好,本着教育他人的原则,经过校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希望其能认真改过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
政教处(盖章)
年月日
中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篇2
肖国萍,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大专文化。1986年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至1989年7月在萍乡中学工作;1989年7月至1992年9月在共青团萍乡市委工作;1992年9月至1993年12月任芦溪县银河乡政府副乡长;1994年1月至1994年9月任萍乡市第二印刷厂厂长;1994年10月至20xx年1月在萍乡市建材局工作,其中20xx年6月至20xx年1月借调萍乡市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科工作;20xx年1月至20xx年任萍乡市经贸委(后改名为工信委)资源综合利用科主任科员,20xx年后任萍乡市工信委产业政策科主任科员。
经审查,肖国萍在任职期间,有如下违纪行为:肖国萍在市工信委资源综合利用科工作期间,其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春节期间,在企业节能项目申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5万元、浪琴手表一块、价值11.18万元的日产骊威汽车一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损失327.92万元。肖国萍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xx年6月5日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xx〕萍刑二终字第23号)。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经20xx年7月16日市工信委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肖国萍行政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6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萍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xx年7月16日
中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篇3
各有关部门、单位:
,学号20xx20905,理学院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11-2班学生。该生于20xx年5月29日因无故旷课受到警告处分(校发〔20xx〕23号)后,继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
,学号20xx20516,化工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10级学生。该生于20xx年3月26日因无故旷课受到警告处分(校发〔20xx〕9号)后,继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
,学号20xx20303,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环境工程专业10-2班学生。该生于20xx年4月29日因无故旷课受到警告处分(校发〔20xx〕26号)后,继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
,学号20xx30401,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11-4班学生。该生在20xx年7月9日进行的《高等数学B(二)》考试中,让他人代替其参加考试。以上行为在学生中造成了较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20xx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崔玉东、王方、冉敏易开除学籍处分;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第一项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昊凝开除学籍处分。
此决定
XX大学
XX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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