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失误通报(通用3篇)
员工工作失误通报 篇1
20xx年10月时,我司常州办销售员薛销售63” 45*45 133*94 防雨布 19000米后,客户反馈其质检不合格,要求退货,薛传委于是申请退款汇至客户处。储运部司机前去拉货时发现退回货物并非我司坯布,因此拒绝退回。
客户于是自行将坯布拉至储运部要求退货,经质检确认并非我司坯布。最后,客户强行卸包至我司,储运部只好暂时收下此批货物。此事件发生后,储运部、薛都应第一时间反馈信息至副总谭春明处,但均疏于通知,且其他相关责任人也未坚持原则,隐瞒不报,造成此事件被搁置,此货物被闲置。针对此事件,处罚如下:
此事件真实反映我司相关部门工作不仔细,马虎大意,且存在问题不主动汇报,也不及时与其他人员沟通交流。由于人员的思想意识不高,造成此事件的被动处理,形成资源浪费,更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望所有员工,尤其是仓储部、业务部所有人员提高思想意识,注意工作细节,思考问题时考虑周全,出现问题积极与相关责任人联系沟通,全面利用公司资源,将损失减少到最低,彻底杜绝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
年月日
员工工作失误通报 篇2
各律师事务所:
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精神,全面落实区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办公场所安全监督检查,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区司法局局长办公会精神,结合西城区律师工作实际,在区律师行业开展安全大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上级有关指示、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内容,以排查、整改隐患为重点,确保我区律师行业的安全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律师协会安全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杨矿生
副组长:余昌明、皮剑龙、李法宝、卢子明、李晓斌、孙晓辉、杨景欣、韩映辉、王兆峰、任燕玲、张 楠
成 员:各委员会主任及秘书处全体人员。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
20xx年11月29日到12月16日。各律师事务所组织自查,区律协分为10个安全检查小组,负责对各律师事务所进行安全抽查。10个安全检查小组由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管会长任组长,由秘书处统一安排到律所的安全抽查。
四、检查内容
1. 各律师事务所主体责任、各项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安全设施是否有效、配置是否符合要求,办公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是否及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安全培训演练。
2. 办公场所的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楼道及安全通道等场所是否堆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安全出口和应急照明是否配备齐全,消防设备是否完好,房间内是否违规使用电取暖设备、电烧水器等大功率电器。
3.防盗和内部安全管理情况;
五、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律师事务所要按规定和时限立即行动起来,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各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每个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排查,掌握情况,摸清底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通过各种形式的检查和整改,使安全工作更加抓实。
2. 加强宣传,提升认识。各律师事务所要利用不同方式和方法,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常识,使全体人员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 消除隐患,确保平安。要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排查,采取“过筛子”的办法,不留死角和盲点。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有效解决,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西城区律师协会
年11月28日
员工工作失误通报 篇3
当前,秋季作物即将进入收获期,为保护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现将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期从9月20日至10月30日。在此期间,实行全县范围内全面秸秆禁烧。
二、禁烧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垃圾、废塑料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三、禁烧期间,实行秸秆焚烧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公众发现焚烧秸秆行为时,可拨打12369环保热线进行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村举报。
四、禁烧期间,凡违反规定进行焚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实行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鼓励农民购买秸秆还田机具,成立农机作业合作社,从事收割、秸秆还田、耕作等联收联耕一条龙服务。
六、加强秸秆的综合利用,鼓励利用秸秆进行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途径利用、消化农作物秸秆。
七、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禁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人民政府
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