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通用3篇)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篇1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为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行政复议在开展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规范化建设的内容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权利告知。区各部门、各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告知率应达到100%。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尽快修订和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场所。行政复议机关要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要制定、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工作。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要放置、悬挂或张贴行政复议指南,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免费向社会公开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
3、规范受理环节。严格依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案件受理手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率达100%。要开通网上申请平台,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切实履行转送行政复议申请职责。
4、规范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群众诉求中属于行政争议性质的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问题的,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5、规范对不予受理行为的监督。凡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按照规定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超过申请时效一时难以确定的,要先受理,再依法审理,并作出决定。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逾期未答复或未提交证据材料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答复书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要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
2、规范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应依法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案件审查。
3、规范调查 取证。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 取证情形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 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4、规范审查期限。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案件受理、转送、审理等环节的办案时限规定。按期结案率达100%。行政复议具体办案人员应当在法定审结期限届满前15日完成案件审查,提交审结报告。延期的案件应在延期届满前15日审查完毕。办案人员审查意见应提请行政复议机构合议或审议,合议或审议意见应有文字记录。
5、规范和解、调解。行政复议机关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和解、调解应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行政复议裁决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办案规程与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正确使用文书种类,保证内容完整性。
2、规范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决定。同时,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对涉及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3、规范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直接送达应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邮寄送达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内容应在区政府网站或市级报纸上刊载。
(四)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对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施行问责制。
2、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方式及时予以纠正,并督促做好善后工作,提出相关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建议。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应予以通报。
3、规范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区政府对各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监督、评查与表彰活动。
4、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在15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规范行政复议基础保障工作
1、规范机构设置。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明确一名区政府领导分管行政复议工作。在政府法制机构内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复议机构领导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复议工作。
2、规范人员配备。保证行政复议机构至少有2名专职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各执法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行政复议办案人员。
3、规范经费保障。按照《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经费不少于10万元,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4、规范办案条件。除常规的办公条件以外,要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区政府法制办应专门配备不小于50平方米的听证场所、不小于20平方米的行政复议接待场所、不小于10平方米的查阅档案场所和不小于10平方米的档案室。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用车及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传真机等办案装用设备。听证场所配置视频监控、证据显示系统。
5、规范制度建设。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专家论证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听证制度、案件审理专题会议制度、办案质量评查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统计制度、个案分析和情况通报制度,并与人民法院和信访机构建立衔接协调机制。
6、规范统计工作。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准确报送行政复议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指定专人从事行政复议统计分析工作,每年将统计分析报告上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统计数据上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及时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统计报表。
7、规范档案管理。要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按照《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指定专人保管行政复议档案。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开展案卷评查活动。
8、规范宣传培训。要广泛运用媒介宣传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机构要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行政复议专题宣传。行政复议人员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5学时。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重要内容。
9、规范信息化建设。加强区政府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工作,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物质、网络和人力保障。区政府网站要设置行政复议栏目,及时刊登行政复议动态等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定渠道。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全面掌握、准确理解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以及要求,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认真研究和解决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宣传、贯彻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推动依法行政、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要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学习列为领导干部学法、公务员培训、执法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宣传栏等方式向社会广泛深入宣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化解行政争议。
(三)强化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须于20__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及时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区政府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篇2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性作用,今年以来,宣城市司法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工作理念,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牵引,不断夯实工作基础,不断探索创新,全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档升级。
人员配备专业化
高度重视复议人才,以司法行政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整合资源,严格按照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要求,选拔一批优秀干部充实行政复议岗位,配齐配强行政复议力量。着力探索创新人才培训模式,组织县市区及重点市直单位的法治工作者到市局跟班学习,目前共组织全市4名学员跟班学习,完善“日交流、周会审、月学习”常态化交流学习制度,并组织资深办案人员对疑难典型案例开展“一对多”专题讲解,做到讨论一件、学会一片,带动复议工作队伍快速成长。截止目前,全市8个行政复议机构共配备了13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专业人员。
场所设施标准化
以“一站式”行政复议实体平台建设为目标,优先保障复议办案场所需求,统筹调配,严格按照复议场所建设标准化相关要求,高标准配备设置接待室、案件审理室、听证室、调解室、档案室等办案场所,配齐配强办案设备,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场所设施硬件水平,着力打造功能更全、理念更优、温馨便民的接待和工作场所。
机制建设规范化
全面加强行政复议机制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推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先试先行,出台《宣城市人民政府被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并修订《宣城市行政复议案件参审评议工作规定》。继续推行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法制评审”制度,及时评审重大疑难案件。
案件审理精细化
开通12348安徽法网宣城市行政复议案件网上受理平台,并按照“最多跑一次”的为民服务理念,畅通复议申请人权利救济的渠道。探索实施行政复议繁简分流审理机制,今年3月份,获批安徽省法学会改革项目立项,6月份先后出台《宣城市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工作规定》《宣城市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工作流程,通过综合运用案件繁简分流、集体会审、现场调查、听证审理、调节和解等多种手段,狠抓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调解、决定、履行等工作的精细化建设。
20__年1-7月,市本级新收行政复议案件29件,审结25件,其中适用繁简分流机制审理案件3件,通过法制审核委员会审裁案件2件。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篇3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规定和隆办字[20xx]152号文件精神,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我镇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订全镇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工会组织是紧密联系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各项工作开展的基础,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对国家的经济社会事业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组织开展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工会工作发展的需要:是全面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的需要;是依法推进“两个普遍”创新工作方法的需要;是解决部分单位有职工、无工会、有工会、不规范等问题的需要。全镇各基层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以这次全县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试点为契机,建立好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机制,解决好当前基层工会组织普遍存在的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工会不正常、作用不明显等突出问题,真正使我镇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落实到实处,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职工群众,教育引导职工群众、服务职工群众、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二、认真组织开展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深化“双亮双比双创”活动为载体,以增强职工会员意识为基础,以推进职工之家建设和会员评家为手段按照“八有”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按照“全面部署、积极推进、有序规范、整体提高、效果明显”的工作方针,努力使全镇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工作规范、维权有力、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二)基本标准“八有”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①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组织要有上级工会的批复文件,要在单位醒目处悬挂工会组织标牌识,要有符合规定的工会印章。
②依法产生工会班子。必须严格遵循《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等。同时,由工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员人数较少的基层工会不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可明确一名经费审查委员。有女职工10人以上的,必须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并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举结果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③合理设置工会内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效精干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会委员会内部机构、可设立劳动权益、宣传、组织、民主管理、生产生活和文娱体育等若干工作部门。
2、有专(兼)职的工会干部
①工会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按照《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配备。
②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③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事业工会主席按企事业党政同级副职干部配备,是中共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委(支部)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企事业单位中层正职配备;私营企业、外离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④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基层工会至少要保证一间办公室。有条件的单位,参照其他内部机构相应配备办公室。
4、有独立的工会经费
①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并已登记注册的基层工会要单独开设工会账户。暂不具备条件单独开设工会账户的,必须在单位财务设立“工会经费”会计科目。
②行政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60%比例向同级工会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③行政每年补助工会一定数额的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④按照《工会法》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工会独立使用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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