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建工程承建协议(通用3篇)
房屋土建工程承建协议 篇1
工程雇主:
工程承包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雇主与承建方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乙方向甲方承包位于____楼房____栋土建工程的混凝土、木工、铁工等工程项目,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一次性包工。
2、工程承包工价:本工程工价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元正。
3、为确保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及现场管理人员应密切配合,保证工程质量为合格标准,同时保证在____年____前竣工交付使用。不能按时交付使用,则需补偿甲方损失。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水、电、外墙竹架等设施,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5、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认真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合理使用材料。施工应符合图纸要求。对每条柱、每层板面及墙体乙方负责浇水,做好保养减少返工。在施工中途如甲方要求改变图纸或增加新项目及工序应提前通知乙方,有新增项目、工序应给予一定工费补偿,工价由双方协商。
6、在施工中的安全设施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7、泥工项目
1外墙体批档及贴马赛克;
2所有各层墙体、砌砖、批档、天花板批档、路道、排污、水沟及化粪池。基层开挖、回填、__砌__米女儿墙,窗台及阳台压顶;
3卫生间要做防水批档、回填、安装蹲厕;
4安装厅门、房门、厕门;
5安装排污、补孔,排污水管应批档。
8、木工、铁工项目
制安模板,扎铁、浇筑混凝土;
9、付款方式
1基础支付;
2钉模板、扎钢筋、灌注楼板每作一层支付;
3按每层砌砖、批档、天花板批档每完成一层支付;
4外墙批档、贴马赛克完成支付;
5其余工款竣工后付还,留__万元__年后付清。
10、除协议规定外所有工种工资双方另议定。
1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作补充,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款项结清后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房屋土建工程承建协议 篇2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方)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
1、宁夏宝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2、设计图纸内的一切要求:外围围墙的建设工程(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电气工程)
第四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由承包方进场施工;工程款按工程月度所完成的工程进度形象进行付款,每月在25号前申报进度款报审表;如进场不满一个月的按累计至下月报审月度进度款时审核、支付。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月度进度款支付按当月的价款总价的__%结算。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__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 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 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五条:工程期限及施工准备(开工、竣工时间)
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___天(日历天),自__年_月_日开工至__年_月_日竣工验收。
二、开工前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四、承包方:
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六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二、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电气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七条:承包形式及材料设备供应
一、承包形式为 包工包料 ,工程中所用机械全部由承包人提供。
二、承包人所供应、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发包人有疑义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第八条:发包方义务:
开工前___天,甲方给乙方施工图一式___份,并做到“三通一平”;办好施工许可证。(甲方可委托乙方做“三通一平”工作,另行签订协议执行)
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负责监督工程质量。
按协议负责按期拨款。
第九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十条:承包方义务
按协议分工负责材料供应。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形象进度表。开工前5天交甲方一式二份。
按施工图负责组织施工,按期竣工。
竣工后,5天内按规定将竣工资料整理好交甲方。
保证施工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
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建字第79号通知印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奖励条款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发包人按每推迟一天为5000元处罚承包人。
第十三条: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__份,合同附件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 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的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十四条 纠纷解决办法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一、向发包人所在地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房屋土建工程承建协议 篇3
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合同 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合同
第一章 定义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提及的当事人及其取得该当事人的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不包括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如果已经指定,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该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让人。
(4)“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工程师,并在第一部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提及为工程师人的,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师职权的人。
(5)“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全权的人。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的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并包括备操作人员。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人员。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施)。
(11)“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12)“设施”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包括临时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为施工工程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工地的 任何其他场所。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扣留或延误。
第二章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2.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下列(4)(i)和(4)(ii)条外,工程师在向承包人发布命令前或在采取下列行动之前应取得业主明确的技术上的认可和一般性的批准: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44款项下的工程延期;
(4)根据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确定第52款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影响原设计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2.2 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2.3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工程师代表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程、 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其可以向工程师询问,工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 助理的任命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为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2.5 书面指令
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款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2.6 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c)决定价值;或
(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
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判断的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价值的确定或采取的行动均应按67款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第三章 转让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