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精选30篇)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代理方:____________
合同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经纪代理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所有的房屋坐落亍武汉市______区__________,为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字第___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字第_____号”。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交易成交价人民币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拾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
一、一次性付款:
1、由甲方委托丙方代收的
乙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币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_元。
丙方待房屋全部手续办理完毕,且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费用交接清楚并在结款通知单签字后_________日内,结清全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直接付款给甲方的
乙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币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__拾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分期付款:
1、由甲方委托丙方代收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直接付鼓给甲方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房屋交易税费用承担方式: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___。
第五条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登记、房款交割、房屋所有权交付等居间工作,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按宗须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乙方按宗需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人民币________元,如因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由违约方支付经纪代理费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平均负担经纪代理费的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元。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之日,甲、乙方须提供相关证件交由丙方,丙方在甲、乙方提供相关证件齐全后______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交易不成,由丙方将上述证件全部退还给甲、乙方。
第七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房屋有共有、设定抵押、租赁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发生产权纠纷、债权纠纷或租赁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甲方应在收到:
乙方全部房款________日内,
房屋过户完成后________日内,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房屋交付乙方前甲方应结清水、电、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水、电存折等由甲方过户给乙方。甲方应保持房屋现状和结构及水表,电表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
第九条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且应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乙方逾期不交付房款给甲方,甲方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房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丙方在甲、乙双方提供资料齐全情况下,在_______时间内协助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未履行义务,应承担_________违约责任,丙方在乙方按约定交付房款后,未按约定及时进行房款交割,应承担___________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乙方及丙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因此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方签字,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房产所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经纪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2
甲方(受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房产买卖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委托卖房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如实填写《出售房屋登记表》,并出示产权证及身份证,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二、乙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无争议,无纠纷,并已征得共有人(或产权人)同意,否则造成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三、该方最终成交价,由买卖双方自主商定,甲方只提供参考意见。乙方与甲方所介绍的卖房达成买卖协议时,须交甲方按成交价的_______%的中介费,成交价低于______________元按______________元收费。
四、乙方也可同时委托他人或自行联系卖房,但不得与甲方介绍的买方以各种借口私下交易,否则,应承担双倍的中介服务费(乙方卖房一旦可以成交,因乙方原因不能成交,乙方须按规定给付中介费)。
五、甲方应通过媒体发布卖房信息。物色,筛选,推荐适合买方。带客户到乙方现场看房。如实传递买卖双方的要求,积极周旋,直至买卖成交。
六、甲方还可以为乙方提供下列服务:起草房屋买卖协议、代办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为定金、房款的收付提供信用账户,钝化矛盾、调解纠纷,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七、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今后另行签订协议或委托书,本协议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以后签协议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房产买卖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3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有房屋一处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特制订本合同如下:
一、此房坐落于( ),产权所有人( ),产权证号( ),房屋建筑面积( )㎡,使用性质:( )。
二、该房价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
先交付( )元定金,其余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证时结清,公证时应再付剩余房款( )万元,同时甲方交钥匙交房,现场交接,房款两清。
三、甲方保证在交接前对该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如签约或交接后,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室内外设施以看房时为准,不得转移,更换或更改,交接验收时也应该按合同验收,签署房屋交接单,并需验看水表、电表、煤气表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甲方负责维修。
五、甲方需结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费用,如:房费、暖气费、煤气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等。
六、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事宜的相关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 )方承担,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不得违约,如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乙方违约定金不退,甲方违约双倍赔款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4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座落及面积:______,本房屋座落在为:______,土地证编号______,现甲方将建成房屋的______楼出售给乙方,出售房屋建______平方米,准确面积以房产证为准。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______元(¥______ 元)。
二、房屋概况及计价、付款方式:______。本房屋已由甲方全面装修好可入住使用,交易总价为______人民币用(即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需全部缴清房屋总价款。
三、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保证出售的房屋为合法房产,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再订立《买卖合同》。
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的______个月内办理好房产证,办理房产证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签订______个月后仍没有办理好房产证,甲方需对乙方做出赔偿。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影响乙方享用该房屋的所有权。
2、乙方如有必要对房屋重新装修时,不得影响该房屋本体结构安全。
五、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本合同连同附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5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类型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这些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要件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房屋租赁税率包括哪些方面,应该怎么计算
房屋租赁相应的租赁主体具体应该缴纳哪些税费、具体税费应该怎么计算、相应税率是什么?本文就相关租赁的缴纳税费问题作相应分析。希望对您有帮助。
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xx〕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首先,税费缴纳理论上,税金应该由出租方缴纳。
其次,举例:以月租5000元为例计算各税额?
个人出租计算: (1)营业税=5000*3%/2=75元 (2)城建税=75*7%=5.25元 (3)教育费附加=75*3%=2.25元 (4)房产税=5000*4%=200元
单位出租计算: (1)营业税=5000*5%=250元 (2)城建税=250*7%=17.5元 (3)教育费附加=250*3%=7.5元 (4)房产税=5000*12%=600元
再次,房屋租赁税费概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房租收入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房屋租赁税率包括哪些方面,应该怎么计算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汇总
在现今房价越来越贵的情况下,买房子可以说是一件大事儿,在签订购房合同是一定要谨慎仔细。那么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1、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3、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5、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6、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7、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8、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9、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这里指的违约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买房签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1、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2、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3、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4、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5、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6、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买房是比较重要的一件事情,会花费我们大量的精力财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买房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清楚明确里面的内容,这可都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条款细节以免损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编整理的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能够帮助到您,让您在买房签合同时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二手房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产权过户登记不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原因如下:
(1)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同样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的性质。按照民法理论,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转移不动产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该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则有效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仅是不动产变动债权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过户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既然过户登记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则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登记过户行为就是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肯定。
登记行为的发生,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买受人基于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才获得请求出卖方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权利,出卖人才相应地负有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义务。登记是这一对权利义务相互运动的结果。若登记前,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则登记本身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3)登记的公示作用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
房屋进行统一登记过户,体现了国家为社会利益而对房屋产权的流转进行干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契约自由,倘若把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势必使登记审查变成对双方可否签订买卖合同及签订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房管部门的职权。
(4)将登记作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由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后、产权过户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导致出卖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卖,或者待房价上涨,故意不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合同形同虚设,这将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也难以适用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二手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
土建合同纠纷
土建合同比较常出现的争议点有哪些?土建合同纠纷要怎么处理?本文就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大家解决这些疑问,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土建合同纠纷
一、合同争议点
1)招标图纸中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
业主在结算时希望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将减少或取消的内容在结算中全部扣减掉。而承包单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减少或取消内容较多,价格数目较大,承包单位利润空间多的子项。承包单位认为业主虽然有权利提出设计变更,修改设计图纸,但是不能够在招标投标后有意将招标图纸内容分解取消,从而有意降低工程造价。另外,在投标预算书中由于承包单位作为当时的投标单位,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可能会出现工程量上偏差,即与招标图纸工程量不相符。那么对于减少或取消的内容是按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扣减还是按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扣减,也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2)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
由于承包单位在投标预算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在有些子项上有意漏报,而这部分内容业主恰巧在后来施工阶段作了修改,在工程量上减少或取消该子项。那么在结算时业主会按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量上扣减。而承包单位可能会认为这些内容当初是作为投标时一种优惠条件,而在工程量上少报,或没有计取,在结算时不能够将投标预算书中少计取或未计取的内容再扣减。同时,在扣减时如何取用单价也使双方不可避免的产生争议。
3)招标图纸设计中没有的内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内容。
此情况对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说争议较少,一般业主也能够同意在结算中将招标图纸中没有而施工图纸中增加的内容给予增加。可能会存在争议性问题就是在单价的计取上。
4)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此部分内容。
此种情况一般业主都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将新增加的内容在结算中予以认可。但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使得投标预算书中这部分内容工程量不准确。若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过多,则业主可能不同意在结算中再给予增加,若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相比过少,则承包单位可能利用设计变更,要求按施工图纸工程量与投标预算书差值增加。另外,在取用单价时候,是否延续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报价,还是重新取用新单价也成为不可避免的争议,双方都会力争采用此内容。
5)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此内容。
承包单位认为投标预算书中未计取的这些内容是投标阶段作为一种优惠条件,现在业主在实际施工中增加了这些内容的工程量,承包单位不能够再承受,要求在结算中增加这些内容的工程量。而业主可能认为既然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未计取这些内容,属于承包单位为了中标作为优惠主动放弃这些项内容,因此不能在结算中增加计取。其次对于单价取用上也会存在争议。
二、解决方法:
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应站在比较客观公平的角度,采取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提出建设性意见。结算方式应采取下面的公式:投标预算书造价+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的差异,其优点是充分遵照合同约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倡导思想相吻合,结算内容相对明确。采用这种方式结算,要建立在投标预算书、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之间的图差上,应该本着“交易习惯,双方协商”的思想由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解决问题。对上述五种争议应采取以下相对应的五种具体解决措施:
1)对于第1种减少或取消的内容,首先确定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工程量量差。量差找到后采用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单价进行扣减量差。对于投标预算书中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多或少均不予考虑,因为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有竞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对某些分项的工程量计取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对其他的分项中工程量的计取偏低。投标预算书中的单价问题也是同样道理。
2)对于第2种漏项错误,承包单位无法证明其漏项错误究竟是工作疏忽、让利行为还是故意留有余地。此处的漏项错误损失有可能被别处的重项错误所弥补;漏项错误使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乃至获得了成功。因此仍然用招标图纸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工程量量差进行扣减。单价的取用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取,既可参考标底,也可参考当地标准定额及市场造价信息,双方协商确定。这种解决方式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对于第1种和第2种情况所涉及内容均为取消或减少的内容,在这里要做特殊说明。如果减小或取消的子项较多,价格数目较大,直接对工程价款产生巨大影响,笔者建议不能完全采用以上两点方式。我们可参考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中第39条中相关规定。对于减少或取消内容所涉及工程价款与所增加内容相比超过合同价格的15%时,笔者建议只扣减主材费用,或双方协商解决。
3)第3种情况,属于新增的工程变更范畴,可以根据施工图纸增加的工程量,采用现行定额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造价信息调整单价,双方协商确定。
4)第4种情况与第1种情况相对应,属于如何扣减即如何增加的问题。
5)第5种情况应与第2种情况相对应,亦是如何扣减即如何增加的问题。
总之,对于施工图纸预算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发生变化时,在结算工作中应遵照国家相关法规,本着“交易习惯,协商解决”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三、工程量清单形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近年来大多数的固定总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形式产生。一般情况招标人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代理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因此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应该是准确的,投标人在投标前也可以复核,有重大错误时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这种形式的固定总价合同因上述情况发生施工图纸变化时,在量差上一般不存在争议,可以采用以实际发生为基础进行增加或减少。双方可以根据上述分析的“交易习惯,协商解决”的五种情况对应实施。
不得租赁的房屋有哪些?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租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因为,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若出现产权纠纷,承租人随时都可能会因为出租人没有拥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到纠纷影响而不能得到权益的保障。
2、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原所有权人的房屋其他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在一定程度将受到限制。租赁该类房屋,承租人会因为房屋权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权利得不到合法保护。
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
属于共有产权的房屋,在未征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是不能出租的。即使是大多数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为,租赁这种房屋,会侵犯对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权益。
4、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能租
房屋的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时即权属有争议的,这时,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将难以得到保障。
5、违章建筑
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合法建设手续建造房屋,之后也没有补领规划许可证。这类房屋,属于建设规划手续不齐的建筑,规划部门随时对其实施规划执法监督。租赁这类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
租赁建造质量、生活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房屋,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将会受到影响。
7、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屋
目前,有不少房屋是采取抵押方式取得贷款购买的。这类房屋的抵押权人对该类房屋具有他项权利。抵押人若要出租抵押的房屋,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租赁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房屋,是对抵押权人权益的侵犯。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房屋。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市民在租赁房屋,须谨慎对待,不要租赁上述九种情况的房屋。此外,市民在租赁合法房屋之后,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这样,有利于从法律角度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租房纠纷。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_______市/区的房屋以人民币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
二、乙方在_______日前应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上述定金在乙方付款时充抵房款。
三、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自签订本协议起,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者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3、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的各种手续。
4、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乙方承诺:
1、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予以贷款清还等。
2、按国家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
3、按照前述业务需求,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的各项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
五、违约责任:该协议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有违约失费用由甲乙双双方充分协商。
六、协议的定位、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八、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九、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效。
十、协议壹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负责人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7
农村洋房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石家庄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号-----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20______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逾期超过____五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四万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五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8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
备案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或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买方自愿认购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第_______栋_______单元_______层_______号房,用途为□公寓/□住宅/□别墅/□办公/□商业/□厂房/□_______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以上面积为□预售测绘面积/□竣工测绘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
本房地产总价款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亿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港币_______元。
第三条
买方愿意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付款: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向银行借款方式付款。
第四条
签订本认购书时,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港币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
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买方已付的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第五条
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_______日内,买卖双方应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一旦签订,本认购书的效力即行终止。
若买卖双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除非买卖双方书面同意本认购书时效延期,否则本认购书的效力即行终止,本房地产可另行出售。
如因买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在约定时间内签订,买方已付定金不予退还。
如因卖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卖方应双倍返还买方已付定金。
本认购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循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条
本认购书自买卖双方签订时起生效。本认购书一式_______份,买方执_______份,卖方执_______份,代理机构执_______份。
卖方:______________
卖方代理人: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方:______________
买方代理人: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理机构:__________
经纪人员: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9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 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 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 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 __拾__ __万__ __仟__ __佰__ __拾__ 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 (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房屋设施使用费____ 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 乙方委托代理人一份,太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公证处一份。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10
卖方:,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开县汉丰街道九龙路5号吉祥中华城2栋26-6,该房屋所在楼层为26层,建筑面积共124.78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二)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741722.27元,大写:柒拾肆万壹仟柒佰贰拾贰元贰角柒分。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当天,买方向卖方支付人民币8万元。
2、20xx年1月底支付人民币21万元。
3、从20xx年1月开始,由买方向银行缴纳按揭月供。在买方未能向银行申请按揭成功以前,由买方按月打入卖方名下的银行卡缴纳按揭月供。
4、如买方向未能按时向银行缴按揭月供,影响卖方银行信用,按买方违约对待,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5、如买方到期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卖方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前向买方一次性支付剩余银行按揭款。具体数额以在银行查询的数额为准。
第四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双方同意,自本房屋房产证下达2年后5个月之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在开发商处接收房屋的所有费用由买方负担。卖方做好协助工作。
(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所有的税费由买方负担。卖方做好协助工作。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卖方原因未能将该房屋过户到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四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双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代理人:买方代理人: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11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xx」7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xx】7号的规定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12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托事项
二、托人授权__________________办理有关购买商品房________套的各项事宜。
1.购买的商品房共________套,总面积在________平方米之内;
2.商品房的购入价应掌握在________元/每平方米至________元/每平方米之间;
3.商品房所在位置,可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以东,________路以西,________路以南,________路以北范围之内选购;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托报酬
受托人如完成托事宜,托人给付报酬________元;如果在托期限内未能完成托事宜,给竿务费________元。
四、完成托事项所需费用
根据实际需要,按支出凭据向托人报销。
五、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托酬金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日之内,先付________%;其余在受托人完成托事宜后一次支付。
其他费用先由受托人垫付,每季度未结算一次。
所有经费往来均通过银行结算。
六、托授权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人在合同生效之后,对授予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不能任意干涉,双方遇有问题可随时研究协商;
2.受托人应认真负责行使托人授予的权利,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欺骗托人;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13
1、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房屋平面图见房产证;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2、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3、计价方式与价款:_________________按双反约定价钱付款,总金额人民币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年月日前付给甲方定金。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4、房屋价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_________________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在年月日,付人民币万元;第二期:_________________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万元。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5、甲、乙双方定于年月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6、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就房屋买卖方面产生其他法律纠纷。
7、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该房屋正式交付时,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甲方全部结清。
8、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9、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14
买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同意买卖下列房屋:___区___路___弄___号___室
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
经双方设立条件如下:
第二条本契约签订之日起_____内,甲方应将上列价款付与乙方,乙方收到全部价款后,应将房屋在一个星期内腾出交给甲方。
第三条本契约签订后,甲方应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房屋基地及底层独用园地属国家所有,仅供甲方使用。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甲方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本契约签订之日起,在两年内属于原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属于人为的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本契约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其中一份作产权登记附件)。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15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经纪人执业证书号:),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二)房地产座落在市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部位:)房屋类型:结构:
(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附件一)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币)计元。(大写):仟佰拾万千百拾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时,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可以不办理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由甲方乙方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年__月__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五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倍价值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在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后该房地产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起___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愿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将此条款划去)。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和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出卖人:
买受人:
___年__月__日
补充条款
附件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
附件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1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中文全称:_____________
英文全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就北京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___________号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_________________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该等文件之规定。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_________________
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该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契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契约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第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签署):_____________乙方(签署):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
附件一
买方资料
(个人)中文姓名:_____________
英文姓名:_____________
证件类别及号码:________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指定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公司)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附件二
付款办法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款: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______%(含定金);
2.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______%;
3.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______%;
4.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______%;
5.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______%;
6.剩余之相当于购房总价___________%的购房款,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乙方应自该契约规定之交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在四十五日内办理完成按揭手续,使甲方取得该部分房款,若乙方届时不能获得按揭贷款或不能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则需在该时限届满前自行向甲方付清该__________%购房款。
附件三总平面图(略)
附件四户型平面图(略)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17
甲 方:
证件号码:
乙 方:
证件号码:
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座落于 市 路 号 室(下称“该物业” )事宜 ,经过平等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下称 (“买卖合同”。)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上述房屋买卖事宜达成补充 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包括该物业内的附属 万 元 ,合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 格(实际成交价为人民币同价为人民币 万元) 。
二、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转让 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乙方应当在签订买卖 , 合同当日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该转让价后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乙方放弃索取该转让价发票的权利。
三、若乙方未能支付上述转让价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买卖 合同,且乙方应当承担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若甲方收到上述转让 价后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买卖合同,且甲方 除应当承担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无条件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上述转让价。
四、本协议与买卖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 对买卖合同作出变更的,继续以买卖合同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 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18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情况: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 区______ 路(街)______ 号,为______ 结构;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 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 号";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 平方米 。
第二条 房屋价格:
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 拾___ 万___ 仟___ 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转让税费由甲方(或乙方)承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由乙方付款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或现金支付)。甲方收到以上款项必须向乙方出具收条。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 ___ 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或乙方支付首期款后___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条款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房屋买卖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19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甲方将坐落在 出售给乙方,该房屋性质为政府安置,甲方自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房屋概况:
乙方购房层次第五层,另注标准层第三层房屋一套,三房二厅一厨二卫,总面积120平方米,包含公共楼梯。总价值人民币 仟元整(¥ 元整),甲乙双方商定以套计算,面积办证为准,互不追责。
二、其他约定:
1、房屋内墙粗胚粉刷,外墙瓷砖、油漆,楼梯扶手,楼梯间进户门,水电线和管到户门口由甲方负责。水电开户,铝合金、防盗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套房屋进户门由乙方承担。
2、楼梯卫生、楼梯声控灯由本层的住户自己负责,为维护众人利益,购房户不得在楼梯和休息平台堆放杂物及交通工具,另购房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发改造房屋结构。
3、甲方提供现在的办证资料,办理房产证,所有税费水电开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付款方式:
1、签字即房屋买卖合同生效。
2、乙方付首付拾万元整。
3、甲方在做到乙方本层砖结好,乙方再支付拾万元整。
4、余款在主体完工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贰万元在房产证办理过户后付清。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字合同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能违约,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壹万元整。
2、在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不算违约。
五、另行约定(约定事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柴火间(3-4平方米)甲方提供给乙方永久性使用,但柴火间不予办证。
2、沙石要吊到本层楼。
3、甲方在20xx年年底交房给乙方使用。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签字:
电话:
乙方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20
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21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确保所填联系方式真实可靠,以便能及时取得联系;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
出卖人(甲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乙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
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4、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5000元整;
5、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1、本合同所称标的.房屋是指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乡村组栋单元房及该栋底层东头南向第二间杂屋。
2、该房屋102房套内面积为_____平方米,杂屋套内面积为_____平方米。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 ____拾____元整)。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款,乙方还应向甲方共支付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伍仟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
2、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乙方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2、甲方应当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开始办理产权登记后 日内(最迟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其他所有权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甲方应当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日内,及时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第六条税费分担约定
1、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要的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费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种方式处理:
A.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甲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乙方房屋损失,同时按乙方投入房屋装修的费用赔偿乙方的装修的损失。
B.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特别约定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十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见证。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律师事务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声明:
见证人: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22
出卖方:_____
姓名:_____国籍: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受方:_____
姓名:_____国籍: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属文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属文件二;为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计算,该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
款的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之附属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
出卖方代理人:
日期: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23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购房编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即人民币小写:元。
三、转让金全部款额分三次付清,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转让金: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xx年元月前支付:元。第三次支付时间为甲方将房屋产权变更在乙方名下,交产权证时付清余款即元。
四、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购房手续。
五、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该房产钥匙交付乙方;乙方拿到钥匙后即为该房产的所有人即承担今后的一切费用(如:水电费、物业费、供暖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反悔,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如有变更需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24
出卖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收、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价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1份,另2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立约人:
甲方: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___市(县)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25
(以下简称承购房)拟购买由上海千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代理房)所介绍的位于 的物业,并认可以下条款:
一. 承购方愿意接受的购房条件为:
1. 购房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包含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购方为表示购房诚意同意向代理方支付 的意向金,委托代理方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去争取出让方的确定意向,一旦出让方全部接受承购方的上述购买条件并在意向书上签字,则承购方授权代理方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将意向金作为购房定金付给出让方,如果期限内出让方未能接受承购方条件的,则意向金立即无息返还给承购方。出让方在本意向金书上签字后,承购方反悔不购买或变更购买条件等其他行为致使交易不成功的,定金(原意向金)将由出让方没收。
二. 本意向书一式叁份,承购方代理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即生效,若出让方接受并签字,则出让方执一份。
承购方: 代理方:
日 期: 日 期:
三. 出让方确认:
本人作为本意向书的出让方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并愿意全部接受承购方的上述购买条件将上述物业出售给承购方,如果本人反悔不卖或变更出售条件等其他行为致使交易不成功的,愿双倍返还承购方定金,特签字确认。
出让方: 代理方:
日 期: 日 期: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2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有一套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尚在办理过程中,目前还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待甲方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房屋买卖未过户之前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信息
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房屋坐落于(地址/小区单元/楼层/面积/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房屋产权及面积现状,并确认该房屋是在房产证件为办理的情况下以现状出售:
第二条 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整)。双方约定,本房屋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税费及房屋过户手续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该费用不包含在本房屋价款之中;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交付房款:
1、 分贰期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交付甲方第壹批
履行合约保证金(含定金)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整);
2、 乙方于房产证下来后的十日内交付房屋第贰批尾款
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整)。
3、 由于该房屋现相关证件还在办理过程中,不能立即办理
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双方协商后共同同意扣除总房款的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整),当做后期保证金。
第三条 交房时间
甲方在乙方将房屋第壹批房屋款合计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整)付清之日七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违约金
1、 如甲方房产证下来一个月内,因甲方个人原因未按时与
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将视为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甲方因在解除合同后十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并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整)。
2、 如甲方房产证下来一个月内,因乙方个人原因未按时与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将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甲方因在解除合同后十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乙方将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整)给甲方。
3、 签订本合同当日起______年内甲方如还未获得房产证,
将视为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甲方因在解除合同后十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并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整)。
4、 如乙方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甲方在房产证下来当日曾经通知乙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应。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27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价款和保证金
1.房屋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2.房屋价款乙方分_____期付给甲方,每期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以上款项,由乙方直接通过转帐或者直接存入等方式支付到甲方提供的本人银行帐号。每次收到款项后三日内甲方应当开具收据给乙方。如甲方三日内未开具体要求收据的,则乙方凭其持有的银行开出的转帐凭证或者存入凭证作为付款的有效证明。
3.甲方银行卡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____,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xx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五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四万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五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合理费用。
八、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份,见证人执份。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章页)
甲方(签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见证人(签章):
签约日期: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28
卖房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整)出售给乙方。已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并以购得的上述房屋向中国银行_______分行申请抵押贷款。
二、甲方承诺:
1、向乙房申请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如果该房屋为共有房屋,则必须取得其他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出售书面文件。
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因出租所产生的任何问题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4、自签订本合同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5、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乙方承诺:
1、向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以备查核,并依规定支付费用。
2、保证按原约定价格向甲方购买前述房屋,并及时将贷款所得支付甲方之售房款。
3、将所屋向贷款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4、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
5、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本合同以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获得批准为正式生效条件。如果贷款银行认为乙方的借款申请不符合条件而不予批准,则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若向乙方收取定金,应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如果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不足申请贷款额的70%,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否则,乙方应履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如果乙方违约,贷款申请获准后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七、本合同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搁执壹份。有乙方交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壹份。
十、特别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29
甲方(出卖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以下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聊房权证新字号;
2、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等其他设施、设备将随该房屋一并转让,且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保证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等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房价款与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上述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0.00元),此费用不包含房屋过户有可能产生的一切税费等费用。房屋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等费用由乙方一方独自另外承担。
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0.00元)。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第四条 交付期限
第五条 违约责任
3、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合同规定,则守违约方有权解除合¥0.00元)。
第六条 其他1、该房屋正式交付前,甲方应结清物业管理、水、电、燃气、等相关杂费。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武汉市市区房屋买卖合同 篇30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坐落、种类、间数、结构、质量、面积、附属设备等;
3、房屋价款数额、计价标准等,有国家统一价格的,应执行国家法定价格,没有统一价格的,由买卖双方参照评估价格自行议定;
4、付款的时间方式等;
5、房屋腾清及交付的日期;
6、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及其他手续的有关规定;
7、违约责任;
8、其他当事人约定的事宜,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对不可抗拒事件的处理等;
9、合同的签订日期、地点、签字人等。
上一篇:南通市有产权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下一篇:农副业产品买卖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