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保密协议(精选3篇)
医疗行业保密协议 篇1
甲方(单位):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及关联公司的秘密的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范围
乙方对其所接触的甲方及关联公司的秘密负保密义务。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及关联公司的秘密事项主要包括:
双方在招聘期间、远程培训期间及正式入职后乙方所接触到的所有文本资料、电话记录、传真材料、业务合同、电脑软件、档案资料、录音录像(含光盘)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2.财务部的收款、存款、付款、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3.客户资料情况,合作伙伴情况,以及公司将要发展方向的方针、策略;
4.材料设备采购方式、采购价、采购渠道,采购合同,分包商资料情况;
5.项目成本核算、经营成本、劳动力成本、机械成本、管理成本;
6.技术、文档资料、计算机内不能公开的资料;
7.合同及分包商合同、协议;8.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密行为;
8.招投标价格、招投标预算、招投标书;
9.公司领导临时交待的保密事项;
10.公司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文档、文本文档等材料。
同时,在甲方生产和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也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
11.影响公司发展的事项;
12.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13.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
14.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15.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16.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二、保密规范
1.公司财务部门需向外部报送的会计资料必须填写报送台账(台账需明确报送日期、报送人、报送资料概况、办理事项、接收单位、接收人或部门、审批人),加盖公章后予以报出。每月5号前财务须将上月台账报董事长审阅。
2.财务部门内部不符合审阅权限的人员需使用相关资料时需进行相关登记并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使用。财务部门以外任何人员需要查阅、审查、借阅、复印、拷贝会计资料的,根据保密级别和资料性质需填写借阅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执行。
3.会计凭证、账薄、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意向、决策资料,财务安排、关系客户资料、财务会议记录,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绩效奖金制度、员工工资福利及其奖金情况、证件、印章,会计数据、会计资料及其会计载体(包括计算机、税控装置及程序、电算化程序、备份文字数据的软盘、光盘及移动硬盘等),财务设备等各种资源管理,均适用此保密协议。
4.会计在其职责范围内,按会计核算期准确及时的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并报送各种报表、编写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将其整理装订成册进行保管,两个会计年度后,主管会计必须及时移交给公司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董事长批准的情况下出借或复印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及报告。
5.公司的任何财务动向,包括但不限于预算、收款、付款、工资福利发放,资金计划均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或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必要时需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取得董事长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保密要求
1.不泄露、不使用保密资料
乙方同意,在甲聘用期间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甲方及关联公司的秘密信息资料及固定资产,本岗位涉及保密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等信息不私自透漏给任何保密权限以外的人员;聘用期终止之后,未经董事长书面同意,决不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任何人泄露甲方及关联公司尚未被公知或公开的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目的而使用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2.限制竞争性行为
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办聘用。
3.蓄谋恶意损坏行为
鉴于乙方受聘用期间职位的特殊性,可能会掌握甲方更多、保密等级更高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无论在甲方聘用期间或者聘用结束后,无论出自任何原因,乙方到工商、税务、劳动等相关单位进行所谓的投诉、举报等发泄私愤的行为的,均为蓄谋恶意损坏甲方名誉及利益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5.乙方同意遵守本协议的同时,约束其他员工的相关保密协议和制度对乙方同样有效力。四、保密资料归还
6.乙方应于离职前返还全部属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7.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8.若记录着秘密住处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乙方应主动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四、违约责任
1.在实习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终止实习;试用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将乙方调离涉密岗位,并予以行政处分。
2.乙方违反此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在劳动合同期内的,甲方可据此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甲、乙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根据争议的性质可向津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津南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行业保密协议 篇2
保 密 协 议 书
甲方: XX公司 (以下称甲方)
乙方: XX公司 (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为进行业务合作计划("本计划"),双方可能将相关机密信息揭露或提供予对方。为保护双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一、定义:
(一)机密信息:
本同意书所称"机密信息"系指:
(1)甲、乙双方于合作、合力期间,包括双方初始洽商及其后之各阶段(下称"合作期间")所产出的任何成果;及
(2)合作期间任一方当事人因合作业务上之需要,要求他方所提供与他方有关之任何形式信息,包括技术图面﹑报告﹑窗体﹑程序、记录﹑函件、内部讯息,以书面或电子媒体(如软硬盘﹑电子邮件﹑因特网)或任何其它与他方有关具有机密性意义之意思表达等形式之文件数据或信息;及
(3)任一方当事人所研究或开发之信息,或任一方当事人于本合作期间因与他方之合作关系所创作、开发、收集、取得、知悉他方或他方关系企业所有之一切商业上、技术上或生产上尚未公开之秘密,而不论其是否为(1)他方或其关系企业所自行开发、(2)以书面为之、(3)已完成或需要再修改、(4)可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或电路布局权等智能财产权。
前开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经营计划、产销计划、采购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定价计划、市场分析与竞争对手分析、模具图式、开发中产品、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制造程序、制造方法、产品配方、产品规格、契约内容、不符专利要件之发明或创作、申请专利前之发明或创作、专门技术、人事薪资资料、未对外公开之财务报表等。
(2)生产方法、行销技巧、采购数据、成本数据程序、财务数据、顾客数据、供货商或经销商之数据,及其它与公司营业活动、方式有关之数据。
(3)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各发展阶段之计算机软件及所有相关文件。
(4)发现、概念、构想、产品规格、流程图、制程、流程、模型、模具、半导体芯片及专门技术。
(5)任一方当事人依约或依法令对第三人负有保密责任之第三人的机密信息。
(6)其它经任一方当事人标示秘密、限阅或其它同义字样之信息。
但下列任一信息非属本保密同意书所规定之机密信息:
(1)一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该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
(2)非因一方之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
(3)经机密信息所有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4)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一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对方企业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信息。
(5)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之范围内,事先通知他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二)保密期限:
本同意书所称"保密期限"系指合作期间,包括自初始洽商、计划、至执行合作之任务(无论完成与否),迄该机密信息丧失其机密性或收到机密信息所有方书面通知解密其中较早发生之日止。
二、 所有权归属:
甲、乙双方同意,于双方合作期间,各阶段形成或产出之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因与双方之合作关系所产生或创作之构想、概念、发现、发明、改良、公式、程序、制造技术、著作、或机密信息等,无论有无取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或光罩权、集成电路布局权等智慧财产权,其相关权利与利益均归创作或开发之一方所有。于合作关系结束时,任一方当事人应将他方所提供之所有数据、信息及已未完成之产出交还他方;且于保密期限内,除为执行双方合作之任务之目的外,任一方当事人于任何场合不得对第三者引用或使用属于他方之相同或类似之成果。
三、 保密义务:
(一)任一方当事人同意如因他方之要求或指示必需至他方处所进行任何工作,应遵守他方所有行为规范及任何管制规定。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他方相关之机密信息按以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之较高标准,采取必要且适当之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1)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之注意义务;或
(2)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之合理注意义务。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因执行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他方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一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但一方之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该当事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一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该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该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任。
(五)除为履行双方合作之任务外,任一方当事人亦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该机密信息。
(六)任一方当事人应将他方之机密信息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免混淆。
(七)任一方当事人未事先取得他方之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 reverse engineer 、reverse assemble 或 de-compile )他方之机密信息。
(八)任一方当事人了解他方之机密信息亦受著作权法暨相关法令保护,并同意在不违反双方合作之目的下,依各该相关法规规定使用之。
四、 他人机密信息:
甲、乙双方于合作期间,决不非法引用或使用任何其它公司所拥有之机密信息。甲、乙双方并分别保证不将他人未合法授权之智财权或机密信息揭露予他方,或唆使他方使用;他方当事人于不知情之情形下使用上述由任一方当事人所提供他人之非法机密信息,如有任何争议或诉讼发生,提供非法机密信息者应负完全责任。
五、文件所有权:
(一)所有记载或含有机密信息之文件、数据、图表或其它媒体之所有权皆归提供或揭露之一方当事人所有。
(二) 任一方当事人于本保密期限届满时,除私人用品外,应将其所有记载或含有他方相关机密信息的笔记、数据或图表等各种文件全部返还予他方,不得保留任何正本、复印件、副本或抄本,并应彻底销毁该等机密信息之电子文件,不得留有任何形式之备份。其经他方请求返还时,亦同。
六、违约:
任一方当事人如违反本同意书之各项规定,他方除得据以终止本同意书及/或双方于合作期间之合作关系外,尚得请求违约之一方赔偿他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
七、任一方当事人并不因本同意书之签订而将其专有之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光罩(电路布局)权或其它智能财产权授权予他方。本同意书之签订并未在甲乙双方之间创设诸如代理、聘雇或合伙之关系;同时亦不表示当事人之间承诺开始进行或于未来从事任何技术上或商务上之合作、计划或交易。
八、 如任一方当事人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他方之机密信息时,应即通知他方并与他方充分合作以利他方阻止及/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及/或取回遭不当使用之机密信息。
九、 任一方当事人,非经他方事前之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同意书下之权利及/或义务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同意书亦拘束任一方当事人之继受人或财产管理人。
十、 本同意书所规定之机密信息系专属于揭露之一方所有,该揭露方X随时要求他方返还之。于前述情况,他方应自费将该机密信息之原本、复印件或复制本如数送交揭露方之主营业所或其指定之其它处所,或依揭露方之指示自行将该机密信息销毁,并于销毁完成后立即出具切结书声明且保证其完成销毁情事。
十一、任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其因违反本同意书而致他方所遭受之一切损失。任一方同意因其违约将造成他方不可回复之损害,且系属日后有不能强制执行或有甚难执行之虞,他方X声请假扣押、假处分或其它保全程序以维护其权益。
十二、本同意书于保密期限之规定内,不因甲乙双方之委任契约或合作关系终止、撤销、解除或无效而失其效力。
十三、本同意书部份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者,不影响其它条款之效力。
十四、本同意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法(冲突法除外)为准据法,关于本同意书或因本同意书而引起之纠纷,甲乙双方应依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案件提交时其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所有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五、本同意书构成当事人间之完整合意,并取代双方关于本同意书中所规定之机密信息所有存在于签约前之书面或口头讨论、通讯、保证或说明。本同意书之修改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始得为之。
十六、本同意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以下无其它条款】
签约方:
甲方X有限公司 乙方 XX公司
签名:签名: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医疗行业保密协议 篇3
甲方: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临时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 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号。
鉴于甲方系合法存续的企业,乙方系符合规定的劳动者,乙方在甲方和或甲方关联公司任职,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保密及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秘密信息及
1.1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 “秘密信息”是指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未曾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财务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专利、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管理诀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网络、采购情况、销售渠道、销售状况、定价政策、客户名单、市场开发及售后服务情况、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乙方承认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书面、口头、图表、音像资料等获得或通过观察全部或部分设备、产品等获得这些秘密信息。
1.2甲乙双方同意,上述“秘密信息”不包含那些非因乙方过错而进入公众领域的公开信息。
1.3甲方排他的享有乙方在履行职务工作过程中创造的任何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工具模型、专有技术、专有设计、专利、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管理方法等,甲方可按照甲方制度和法律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奖励或报酬。
双方一致同意工作成果属 “秘密信息”范畴。
第二条对秘密信息的保密
2.1乙方承诺,严格保守自己在为甲方工作期间所获得有关甲方及甲方项目的一切秘密信息。
2.2乙方保证除非为了甲方项目的工作需要交流此种秘密信息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以任何方式,无论口头、书面,还是磁盘、通信网络等介质向任何其他方,包括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泄露秘密信息。
第三条禁止非法使用秘密信息
3.1乙方保证除非为了甲方项目的工作需要并为甲方利益而使用此种秘密信息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或授权,不以任何方式自行使用秘密信息,并且不以任何方式许可或协助他人使用秘密信息。
第四条 秘密信息的停止使用
4.1在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停止使用所有的秘密信息,而且只要此种秘密信息尚未依法进入公众领域,乙方就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向任何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披露此种秘密信息。
4.2在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后,一旦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按甲方要求将从甲方及甲方项目获得的一切资料文件及其复制件归还甲方或双方销毁,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
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乙方承诺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终身保守本协议所称秘密不被非本协议以外的第三人知悉。
第五条 保密期限
5.1双方同意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双方签署书面解密协议之日止。
5.2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离职,仍须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5.3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而无论乙方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5.4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乙方书面提出辞职或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甲方书面解聘或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六条竞业限制
6.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商务活动,包括并不限于乙方在与甲方所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兼职,乙方从事与其在甲方岗位、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工作等。
6.2乙方离职之后仍应遵循竞业限制的约定,经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在乙方竞业禁止期间暂按月支付乙方补偿金,标准为乙方任职期间工资报酬的20%,期限为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2年。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乙方任职期间取得的劳动报酬总额的25%。
如果甲方的损失超过前述约定违约金数额,以甲方的实际损失额为准进行赔偿。
7.2由于乙方违约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及调查费、用。
并且乙方还应采取各种合理方法挽回泄密造成的影响,尽可能使秘密信息继续处于保密状态;同时,本协议继续有效。
7.3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无论违约金及损失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乙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及法律适用
8.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由于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8.2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可直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通知,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须用中文书写,并应由专人交付或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地址以本协议为准。
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地址视为有效地址。
9.2效力,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若本协议中某条款与现有或将来相关法律有抵触而导致某条款无效,各方保证此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对各方仍旧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协议所称立即,如无其他特殊约定,应理解为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
9.4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9.5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或私自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
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
9.6本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有条款是双方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合意,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均不得理解为单方提供的格式协议,甲乙双方对此无异议。
9.7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书面进行,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9.8本协议附件系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协议本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
本协议一式二份,效力等同,甲乙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日
注:单位加盖公章 自然人签名加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