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从业人员晨检制度(精选3篇)
幼儿园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篇1
一、根据本园情景,采取班上教师和保健大夫检查的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入园晨检时,负责晨检人员应向家长询问幼儿健康状况,并按程序对幼儿进行检查。
三、对幼儿晨午检的程序为:
(1)一摸:有无发热(可疑者测量体温);
(2)二看:一般情景(精神状态、面色等),传染病的早期表现(咽部、皮肤有无皮疹等);
(3)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景;
(4)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的物品,发现问题迅速处理。
四、每日由总值班人员巡视幼儿午睡,巡视的资料包括来园人数、幼儿睡姿、幼儿盖被、幼儿脱衣、幼儿入睡率等几方面,并做好记录,一月汇总分析一次。
五、班上教师在幼儿躺下后逐一检查幼儿有无危险东西携带或装饰物,如有需收放好。
六、班上教师应注意巡视睡着的幼儿呼吸的频率,对咳嗽的幼儿应让其侧睡,对蒙头睡的幼儿应加以纠正,午睡时间教师注意巡视幼儿,以免发生意外。
七、遇特殊情景及时与总值班人员、家长联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八、保健大夫每日不定期巡视各班级,向班上教师了解幼儿的健康状况,对体弱的幼儿加强生活护理,如有可疑或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九、各班教师对缺勤的幼儿要进行电话追踪访问,严格执行晨、午检的检查制度。
幼儿园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篇2
1、教师务必遵守作息时间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幼儿有不舒服的状况,要及时协助处理,同时要了解原因,安抚幼儿,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并报告园长。
3、上班期间,教师不能随便换班,替班,串班,要全面照顾幼儿,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教师进班不跷二郎腿,不坐桌子。
5、教师有事务必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一切按旷工处理。
6、值班老师应遵守值班时间,比正常上课提前10-15分钟,下班推迟10-30分钟,当班和值班时间不能私自离开幼儿园。
7、坚持使用普通话教授幼儿。
8、教师认真组织好幼儿的学习生活,在玩大型玩具时务必有老师保护,禁止幼儿私自玩耍,幼儿离园时务必把幼儿送到家长手中。
9、全勤的教师每月应发全勤奖100元,有迟到早退现象无全勤奖,迟到一次扣每月工资20元/次,旷课教师扣50元/次。
10、接送幼儿时,务必做好记录,禁止陌生人接走幼儿,防止冒领幼儿。
11、各班教师下班后,离园之前,认真检查各班教室,关好门窗,卫生整洁,关闭各类电器开关,保证安全。
12、教师在校内校外都应自觉维护教师形象和幼儿园的声誉,上班期间要微笑应对家长和来宾,并务必要态度好,不与家长争吵。
13、教师在上班时,要把全部经历放在工作上,上班期间接电话不能超过10分钟,要全面照顾幼儿避免发生意外事故,严格做到:"视线不离开孩子。
14、上班期间不能玩手机,违者一次30元。
幼儿园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篇3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
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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