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书格式(精选3篇)
合同担保书格式 篇1
担保人:
被担保A人:贵公司司 代理人文益书 被担保B人:####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担保内容:###建工程履约担保在担保A人为该工程发包人代表,B人为承包人代表,为更好地履行《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特定立本担保合同:
一、被担保A人:用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作履约担保,作以下承诺:
1、各期拨付的工程款,延期壹个月时,由担保公司计算停工损失,追讨应拨付的工程款和超期违约金。
2、未按照《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履约,使工程长期停工达两个月时,由担保公司迫卖土地和在建的建筑物支付被担保B人的投资。
二、被担保B人用20万元的履约金和垫款投建该项目至第二层主体完成的投资作履约担保,作以下承诺:
1、未按质量标准和《施工合同》施工工期和完成的,由担保公司按质监部门的规定督促返工和追讨违约金。
2、长期停工达两个月时,动用履约金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某期拨款阶段的工程施工,下一期拨款阶段再不进入施工的,终止合同不与中途结算。
三、担保公司根据被担保人的履约承诺,接受被担保人违约诉告,派员调查核实,按担保的相关约定组织被单保人协调和仲裁。担保合同四、其他事项
1、在担保时间从《施工合同(副本)》生效开工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终止,总担保期300天。
2、被担保人在工程开工前壹天将《国有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和履约金一并交担保公司。
3、本担保20万元的履约金的利息,作为本担保的担保费,担保费用由被担保人双方分别承担50%。
4、担保期终止10日内,退还担保人《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副本)》和履约金本金。
五、本担保合同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章)后生效。
担保人:
被担保A人:
被担保B人:
年 月 日
合同担保书格式 篇2
__________:
我(我们)愿为__________ 与贵方签订的 第_____ 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此,我(我们)承诺: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借款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提存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等费用。
二、担保人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该借款展期,则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借款到期后的二年。如借款提前到期,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后二年。如借款人为该借款债务签订还款计划,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三、保证人放弃要求在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时先处理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的权利,并承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借款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或贵方转让债权(全部或部分),本保证书仍然有效,也不论借款人与任何第三人签订任何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本保证人承担的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责任。我(我们)仍然就上述连带保证责任范围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我(我们)在此声明,对于上述 第 号借款合同已全部仔细阅读、审查并全面理解,我(我们)愿意遵守并全面承担涉及到我(我们)责任的全部内容。
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日期:
合同担保书格式 篇3
贷款担保书格式范文
致: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支行
鉴于贵行同意向________(即借款人)提供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整的贷款,并与借款人签定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经协商,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保证事项如下:
第1条 保证人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主要开户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担保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贵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第3条 保证期间为以下第种(三者择一):
壹、自本担保书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另加两年。
贰、自本担保书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贵行保管之日止。
叁、自本担保书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
第4条 补充条 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条 本担保书一式(大写)份,均有同等效力。贵行、本保证人及________各执壹份。
第6条 本保证人确认对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负有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人自愿放弃要求贵行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追索、对抵押物、质物先行处置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之权利。
第7条 本担保书为无条 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不受第三人为借款人出具的担保书、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的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的欺诈等任何变化而变化。本担保书效力是独立的,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8条 本保证人特别承诺如下:
8.1 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
8.1.1 本保证人是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不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本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8.1.2 本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8.1.3 本保证人签订本担保书已获得充分授权或经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
8.1.4 本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本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8.1.5 无论本保证人是否发生体制变更、债务重组或股权结构改变等,本担保书始终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本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8.2 自然人担保:
8.2.1 本保证人是具有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保证人资格,本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8.2.2 本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8.2.3 本保证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
8.2.4 无论本保证人是否发生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本担保书始终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本保证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条 违约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9.1 出现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违约事件之一的。
9.2 本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9.2.1 发生死亡、失踪、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等情况,且贵行依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
9.2.2 出具本不可撤销担保书时隐瞒了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
9.2.3 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的。
9.2.4 本保证人发生违反本不可撤销担保书其他条款的行为,贵行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第10条 违约处理
一旦发生第9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贵行有权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借款人拖欠贵行的款项,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贵行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如数予以偿还,无需贵行提出任何证明。本保证人在此授权贵行直接从本保证人在贵行开立的账户上扣款,直至付清本担保书项下借款人拖欠贵行的贷款本息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11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贵行与借款人就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贷款事项达成相关补充协议的,本保证人均予以确认,贵行无需另行知会本保证人。
第12条 贵行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可将本担保书及借款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并有权采取贵行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本保证人转让事宜;贵行转让债权的,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跟随一同转让,贵行与债权受让人(新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手续。但未征得贵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得将本担保书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13条 在本担保书有效期间,贵行对借款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借款合同内贵行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贵行依本担保书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贵行对任何破坏本担保书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贵行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14条 贵行与本担保书有关的的任何信函一经按照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人住所地址(以下简称“联系地址”)发出、任何邮政信函一经按照上述联系地址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本保证人。本保证人变更上述联系地址时应当及时通知贵行,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责任。贵行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催收本保证人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第15条 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贵行有权向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登记部门、经有权机关确认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贵行的业务合作机构等相关部门(机构)提供和查询本保证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担保书项下的信息、保证人的基本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或依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信息等。
第16条 本保证人同意贵行授权其所辖支行或网点作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具体经办机构,与借款合同相关的贷款人的权利义务,由该支行或网点具体履行,贵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17条 本担保书一经出具,本保证人承诺不单方变更、修改或解除。
第18条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贵行与本保证人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本担保书项下产生的争议与纠纷,本保证人同意采取借款合同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第19条 本担保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贵行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20条 生效条款
20.1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署本担保书的方式为加盖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名章;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签署本担保书的方式为保证人签字。
20.2本担保书自保证人签署后生效,至借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自动失效。
第21条 保证人确认贵行对本担保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贵行责任、贵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保证人责任或限制保证人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保证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保证人已明确全面理解相关条 款含义。
保证人:___________(公章/签字/名章)
签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