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的范文(精选4篇)
复函的范文 篇1
致: 来函已收到,不胜感谢!
关于x年9月14日以后的保安及保安公司的服务质量具体之要求,现回复如下:
01)保安的年龄要求在20-45岁之间(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及体检表,我司给予制作铭牌),要求配置保安四人,必须按贵司要求执行。
我司接受。
02)保安公司每个月进行至少进行一次礼节礼貌和素质培训(如体能和三大步法培训)培训后由贵司人员签字认可。如未进行培训将从当月服务费中扣除未培训费用200元/次。
我司接受。
03)白班人员早8:00-8:40分和17:00-17:40进行立岗(雨雪天和双休日除外)。仪表仪容不整、上班期间玩手机、看报纸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次发现将给予扣除服务费100元。
我司接受。
04)每周至少一次白班和夜班的督查及查岗查哨工作,未进行督查和查岗查哨工作的。每月不少于三次督查和查岗查哨工作。如未进行督查和查岗查哨工作,每次扣除当月服务费400元。
本项扣费意见我司理解,但建议能否每次扣除当月服务费200元。
复函的范文 篇2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本公司的关注, 你应聘我公司资料员。您的个人简历条件经初审合格,依本公司任用规定给予试录机会,竭诚欢迎您加入本公司。
公司新员工有为期一至二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允许擅自离职,由经验丰富技术员带你熟悉项目,了解企业文化,并参加15天左右的岗前培训,请在收到回复函2—3个工作日与我们取得联系,进行商讨报到时间,地点和薪资待遇。如试用期工作地点安排在外地,公司将报销往返车票(飞机票除外)。
公司提供食宿,五险一金。(特殊情况需要经过公司领导批准);试用期过后,凡被聘用的人员,将与公司签订一至三年正式劳务合同和公司正式员工书面合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以后,工作地点如想调动可以与公司双方进行协议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向公司询问,一个星期内未与公司联系者视为自动放弃。
福利待遇:
1 、试用期1800-2500元/月;有工作经验者另议;
转正后3000-4500元/月,具体视工作经验、性质而定;
2、(转正后)缴纳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
3、每月26天为全勤,超出按加班算。
报到请携带以下资料:
(1)请携带此证明以及xx省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聘人员报名表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毕业证复印件及已取得的相关职称复印件各两份;
(4)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5)公司提供食宿,
请在工作时间内拨打我们的招聘热线,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六8:30—12:00;14:00—18:30联系电话,联系人刘经理。地址:xx市xx区路502号企融国际大厦16楼
x集团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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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的范文 篇3
食药总局关于低聚果糖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低聚果糖产品生产许可分类单元的请示》(冀食药监〔20xx〕42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xx〕118号)和《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xx〕775号),低聚果糖可作为普通食品,归入“其他食品”类别实施生产许可管理,按照《低聚果糖》(GB/T 23528-20xx)执行。GB/T 23528-20xx适用于以蔗糖为原料,或以菊芋、菊苣等植物根茎为原料制成的低聚果糖。
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组织制定《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果糖》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标准发布实施前,仍按现行标准及原卫生部公告的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xx年11月30日
复函的范文 篇4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冷冻(速冻)肉卷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辽食药监生〔20xx〕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冷冻(速冻)肉卷”产品:以畜禽为主料,以调味品为辅料添加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碳酸氢钠、抗坏血酸钠、葡萄糖酸内酯、沙蒿胶多种复配食品添加剂并经过滚揉、腌制等加工过程,其已改变了冻肉的保水率、PH值、化学组成等化学性质,也改变了冻肉的色泽、粘度、气味等物理性质,因此,不符合《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xx〕14号)有关初级农产品的定义。根据上述加工工艺,该类产品应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xx)中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的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范畴。
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xx)中4.1.2的食品名称规定,上述食品不应以“冷冻(速冻)肉卷”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食品名称命名,而应使用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范畴的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三、请你局参照《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xx版)》对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产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x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xx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