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参考(通用32篇)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1
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月日签定的合同第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 当事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2
仲裁协议书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争议的事项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仲裁地点在北京
我们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地址 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 签字
一九年月日
北京仲裁委员会推荐的仲裁协议如下: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仲裁如下争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的事项)
当事人名称、地址 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 签字
年月日于北京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3
1、住宿登记押金单,证明王是在无胁迫的情况下自愿开的房间;
2、承诺书,系王与《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同时签署,证明对当时签署协议的认同及对所欠债务的确认,并且已经支付了部分欠款280万元;
3、报警的110报警记录,证明王对自己盗窃他人房产的行为是有所惧怕的;
4、扬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证明《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已经按照当时双方的约定被仲裁委依法受理;
5、《港机合作制造框架协议》,证明合同约定与双方各自投资的动产和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土地按50%分割。
经申请,本院向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调取了下列证据:
1、终止侦查决定书三份;
2、蒋二权、胡军讯问笔录各一份、吴秀波讯问笔录两份;
3、张、王、洪金文、袁宝勇、黄士伟、邰红霞、田丽丽询问笔录各一份。
本院经审查查明:20xx年1月21日,法定代表人王与法定代表人张签订《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如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投资、建房等相关一切争议均由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王出具归还所欠张XX公司货款的承诺,载明“今日下午还贰佰万,明日最迟下午再还三百万元”。
20xx年1月22日,王向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正东路派出所报案,称其受到非法拘禁,在张等人的逼迫下签订《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20xx年2月18日,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立案,20xx年1月12日,以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对涉案的吴秀波、蒋二权、胡军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吴秀波纠约蒋二权、胡军等人与张一起将王叫出,将其非法拘禁,逼迫王与张签下房产买卖协议及付款承诺,后张、吴秀波等人逼迫其在协议上盖章等内容。
《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签订后,据此协议向扬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xx年4月28日,扬州仲裁委员会向送达(20xx)扬仲字第134号案件仲裁通知书。20xx年12月17日,向扬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书》。该案仲裁庭尚未开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已提起仲裁,但仲裁庭并未开庭审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符合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为诉请没有程序法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双方签订的《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中包含的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就法定代表人王签字和盖章是否受到胁迫,公安机关已经侦查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了王系受到逼迫签订《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及出具归还货款的承诺,该公文书证对于本案胁迫情节的确认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系王受胁迫签订的情况下,该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也自然系受胁迫签订,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虽然在《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和归还货款的承诺签订及出具的第三日及以后向支付了两笔共28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笔款项与王出具的归还货款承诺相对应,因此尚不足以证明付款行为构成对签订《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的认可。
确认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20xx年1月21日签订的《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的第七条无效。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封亚辉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4
甲方:____省____市贸易公司
地址: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经理
乙方:____省____县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____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_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____贸易公司(盖章)
乙方:____县__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5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于X年X月到甲方处工作,至X部门工作,X年离开工作岗位至今。
现由乙方提出,甲、方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同意从即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乙方须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出甲方处,并办理相关离所手续。在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甲方为乙方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根据乙方的需要协助乙方向社保局申办失业保险金待遇。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乙方支付X元后一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甲乙双方在履行完毕上述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另一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劳动争议仲裁委各保留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XX年XX月日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6
劳人仲字[20 ]第 号
申请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案由及处理过程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
本委查明: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书记员: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7
甲方:xx公司。
住所:x市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xx局xx公司。
住所:x市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xx年3月1日签订并经xx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年10月28日签订于xx市xx区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8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x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贸易公司(盖章) 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 法定代表人:于
相关知识
仲裁协议的特点
仲裁协议,亦称仲裁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定实体法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其法律特征表现为:
1.自愿性。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愿的体现。即仲裁协议的签订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2.广泛性。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事先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3独立性。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任意选择他们共同认可的仲裁委员会,而不论该仲裁委员会是否与他们双方及其所发生的争议有任何联系。
4、仲裁协议具有要式性。即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9
甲 方:
住 所: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市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乙 方:____机械总公司
住 所: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 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上述双方当事人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综合楼工程签订了《____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现双方一致确认凡因该施工合同所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支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述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如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签订地点为____省__市。
本协议自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____建筑工程公司(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____机械总公司(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10
仲裁协议书写作要点
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仲裁协议书”。
2、当事人的简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个人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组织名称、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称呼,各方当事人可用原合同中的称谓,也可主要重新标注甲乙丙丁各方称呼。
正文:
正文重点是有关仲裁条款的内容,按《仲裁法》第16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三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尾部:
1、双方或几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订立协议日期。
仲裁协议范文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x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贸易公司(盖章) 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 法定代表人:于
相关阅读:
仲裁协议的无效主要有以下五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
2、约定的事项超出了仲裁的范围。
3、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签订仲裁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11
1、20xx年1月21日《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王被张等人胁迫签署严重损害利益的不真实、不公平协议,协议将解决纠纷的管辖强行规定在扬州市仲裁委;
2、公安机关对王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王向公安机关控告自己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进行了相关的侦查,最终认定三被处罚人对法定代表人进行非法拘禁,在此期间对法定代表人进行漫骂、殴打,并胁迫签订了所谓的房产买卖协议及贷款付款承诺书;
4、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证明与签订的所有转让协议中的资产,所有权本身就是所有,拿钱购买属于自己的东西是不符合情理的,也充分证明《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是在受胁迫之下签订的。
被申请人答辩称:1、《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称此为胁迫所为违背客观事实。《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的签订是双方特别约定的纠正对于双方20xx年8月8日合作协议中有关房屋产权的错误登记的合法行为,条款经过充分协商,没有任何胁迫的因素和行为,第二天及日后的付款足以说明其对该协议及承诺的认可,且有法定代表人王签名和加盖公章,程序自愿完备,而所涉王被非法拘禁案已被公安机关撤销。2、对于向扬州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程序未终结,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无程序法依据。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12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签字: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13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1】答辩人:,X,X年X月XX日出生,X族,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被答辩人:,X,X族,X年X月XX日出生,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就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不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1、我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我与被答辩人20xx年1月份经人介绍后认识,双方经过一年多的相处,彼此十分了解,双方已建立了稳固的感情基础,此后才于X年X月份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此,不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2、我与被答辩人在起诉之前的感情十分好,平时只是小吵小闹,并没有发生过较大的争吵,并且育有一婚生子,现二岁零六个月,孩子还十分需要父母的疼爱与照顾,因此为了孩子,我也不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婚姻关系。
3、我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中,并不是因为我的过错导致的。是由于被答辩人有了第三者,被答辩人才会一时冲动想要与我离婚,我相信被答辩人也只是一时受到了蛊惑,并不是真心想与我离婚,我与被答辩人还有和好的可能。
二、对于被答辩人第二、四项的诉请,既然我不同意解除与其的婚姻关系,那就不存在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及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综上,我与被答辩人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我不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此致羊场乡人民法庭20xx年5月21日什么是仲裁协议书?
【1】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例如,在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再专门订立一个协议,约定有关仲裁事宜,这样一个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
【2】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与类型
1、仲裁协议要求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等),但是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的类型: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肯定地表达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3、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具体、唯一,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司法考试中屡有考查。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5)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效力的体现
1、对当事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的范围;
3、对法院: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1)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法》第5条规定:)
(2)法院的应诉管辖权: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法》第26条)●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教育 网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确认机关:仲裁委员会和法院;
2、管辖: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
(2)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
(3)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
3、法院确认优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由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的相关问题解读
【4】这里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与合同的其他条款既分离且独立存在。仲裁协议因合同的订立而订立,但并不因主合同发生争议或被权力机关确认无效而失去效力,反而会发挥其作为后置救济手段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为 若本合同无效,本合同全部的条款,包括仲裁解决条款均为无效 ,此时该仲裁条款是否仍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商一致排除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那么该约定是否有效?在仲裁实务界,大多数观点认为,我国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排除仲裁协议独立性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另外,在实务中还常出现合同未成立与仲裁独立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审判第四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对该问题进行了解读: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合同范本或者格式合同后,双方经过多次谈判,最终未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特别是在有关当事人未对该仲裁条款提出异议或者修改意见时)能否约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但因对合同其他条款未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成立,则不能视为双方就其合同争议的解决达成了仲裁协议。因为一方当事人提供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其他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属于反要约或者新要约的组成部分的仲裁条款,仍然需要对方当事人的承诺才能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如果仅仅因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范本或者格式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就不管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全部条款包括仲裁条款达成合意,而认定单方拟定的仲裁条款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实践中可能产生极不公平的效果。
此外,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是否具有独立性:一是合同已经成立,但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的合同,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合同已然成立,但条件尚未成就。此两种情形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生效?在实践中,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之前,有可能发生纠纷,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条款,应认为该仲裁条款发生效力。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14
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一、仲裁协议的涵义
目前学术界通行的对仲裁协议定义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民商事争议提请仲裁解决的协议”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见,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仲裁界,在仲裁协议的性质认识上大体是一致的。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启动仲裁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是民商事仲裁的基石。
二、范文
甲方:内蒙古××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1994年3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19xx年10月28日签订于××市××区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15
根据《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第 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16
甲方:福建省惠一建设有限公司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部
乙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_____,为_____工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在_____施工中,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人员及时将本人送至医疗,并支付医疗费。现脚伤基本痊愈,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业、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合计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
2。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5、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6、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17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仲裁补充协议书
根据《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第 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18
甲方:____省____市贸易公司
地址: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 职务:经理
乙方:____省____县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于____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____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1999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_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____贸易公司(盖章)
乙方:____县__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____
法定代表人:于____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19
一、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发生的财产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机构取得对该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提出异议的,则协议仲裁就不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也可以事后约定将双方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
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方式。
仲裁条款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在主合同中写明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某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条款既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无效。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是有效的。这就是仲裁条款的相对独立性的具体体现。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文件。其他书面形式主要指双方当事人的来往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材料。比如,某企业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企业发出一份传真告知公司,该纠纷可以向某仲裁机构仲裁。公司回电认为可以。则企业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份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事项,即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事项必须订得全面、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一方当事人实际提请仲裁的争议和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越仲裁协议中所规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
第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来仲裁,不能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比如伦敦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等。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及于双方当事人,而且对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和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都产生一定的效力。对当事人来讲,必须接受仲裁管辖;对仲裁机构来讲,必须负责裁决协议规定的仲裁事项;对法院来讲,不能行使对仲裁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但是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则该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一方仍然可以重新协商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例如,某机电公司与商贸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有约束力。”由于双方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如不能从两个仲裁机构中选定一个,则该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第三,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三、仲裁协议书的格式
甲方________(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________(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________(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______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20
订立合同双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和______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港运至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货物于_____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___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全船运费为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份,交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盖章)代表人:_____(签章)开户银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21
申 诉 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 月 日 原籍: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 月 日 原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被 申 请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住 所: 联 系 电话:
第 三 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住 所: 联 系 电话:
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22
仲裁协议书
我们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如下争议:
一、(争议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争议的事项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我们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 期 日 期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2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缓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力量不足的突出矛盾,甲方同意聘任乙方为甲方的兼职仲裁员,并向乙方发放聘书。
第二条 聘期为一年。聘期满后根据需要和乙方的考核情况可以续聘。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甲方无需为乙方缴交工伤、医疗、生育、失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无需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支付乙方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待遇。
第四条 聘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办案所需的办公场所(主要为仲裁庭和办公室),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电话等);
(二)根据办案数量和质量获得劳务费。劳务费标准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每人每案200元,若聘期内上级通过有关规定对办案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的,乙方的办案劳务费根据规定同步调整。
(三)依法依规进行办案,有权拒绝聘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其领导发出的有违法律法规的指令。
(四)享有与甲方专职仲裁员同等的培训、受教育的权利。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甲方指导,自行安排有关文书的送达、开庭及书写法律文书的时间。
(六)在聘期内,若甲方不按规定或约定支付劳务费、不按要求提供办案所需必要条件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 聘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聘任期间不得在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二)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根据法定标准和甲方指定的合理标准办结甲方交办的案件。
(三)乙方在办案时需独立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结案:
1、从甲方立案人员中接受案件并签名确认:
2、根据甲方指导安排案件开庭时间及法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等文书的送达事宜;
3、在庭审中以仲裁员身份参与审理案件;
4、书写调解或裁决法律文书;
5、依法将调解或裁决法律文书送达至相关当事人;
6、根据上级规范性文件及甲方指定的合理标准将案卷进行归档。
(四)乙方在办案过程中,应爱护和合理使用办案场所及相关物品,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场所或物品毁坏的,应照价赔偿。
(五)维护甲方名誉和荣誉,若因乙方的不当言行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以恢复甲方名誉或荣誉等。
第六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庭审纪律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审理期限内完成办案任务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损毁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员培训的;
(五)其他不认真履行仲裁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兼职仲裁员;
(二)聘期内未能完成年度办案任务的;
(三)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32条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四)在聘期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及有玩忽职守、滥用权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因上述第(三)、(四)项原因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甲方今后不再聘任。
第八条解聘由甲方的办案机构仲裁院提出,报经甲方同意后予以解聘。甲方对被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按月支付兼职仲裁员的办案劳务费。以当月结案数为计算基数,当月劳务费于次月的20日前予以发放。
第十条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办案或从事与办案有关的事宜时以及因其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的,保险赔付责任外的损失甲方不再负担。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未尽事宜,适用《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未作规定的,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24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愿的法律文书,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仲裁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但其与一般的合同又有一定的区别。仲裁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愿的体现。仲裁协议的签订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授权仲裁庭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并得到公正裁决为目的。
2.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这使得作为契约表现形式之一的仲裁协议与其他的契约在内容上有所区别。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由于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导致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往往是其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而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标,即当发生特定的纠纷后,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同一的,这主要表现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具有不得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义务。
3.仲裁协议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第一,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事先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第二,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对于诸如人身权等当事人不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即使发生了争议或当事人受到了侵害,也不得订立仲裁协议,以仲裁方式解决。第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任意选择他们共同认可的仲裁委员会,而不论该仲裁委员会是否与他们双方及其所发生的争议有任何联系。
4.仲裁协议具有广泛的约束力。这一约束力表现为:仲裁协议约束着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协议仲裁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协议约束着法院,法院不得受理任一方当事人已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事项;仲裁协议约束着仲裁庭,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行使仲裁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5.仲裁协议具有严格的要式性,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仲裁协议的类型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作为订立于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仲裁条款主要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通过签订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预先设定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一旦将来发生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除了
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于仲裁协议书并非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所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不论当事人所发生的.是合同纠纷,还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书,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三)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济往来中,除了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达成仲裁协议,由于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当事人之间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往来并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一份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
在这种仲裁协议的类型中,还存在着通过援引其他仲裁条款进行仲裁的情形。例如,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未直接约定仲裁条款如何认定的请示报告》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如下:中外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外贸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和蒙古国之间的交货共同条件的,因该交货共同条件即198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供应部关于双边对外贸易机构之间相互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规定了因合同所发生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双方达不成协商解决的协议时,应予仲裁方式解决,并规定了具体办法,应认定当事人愿意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该类合同引起的纠纷。
三、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依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已成为世界上普遍认可的仲裁原则。
强调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是为了从法律上确认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主观意愿,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就所发生的争议以何种方式解决发生冲突时,可以以此作为仲裁的依据。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肯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还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韵意思表示;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一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其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速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即属于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才能提交仲裁,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由于仲裁事项是仲裁庭要审理和裁决的争议事项,因此,仲裁事项必须明确。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基于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因此,仲裁事项也就包括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但不论争议事项是否已经发生,在仲裁协议中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参照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的范围加以约定。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原则上应当明确、具体,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选定任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不受当事人住所及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财产所在地等的限制,如当事人对所发生的争议既可以约定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约定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即可进行仲裁程序。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在内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而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使双方当事人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我国仲裁法第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确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1.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在我国,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有权确定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人民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裁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对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作出解释,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
终止仲裁。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仲裁委员会是否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成为关键,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则无权受理;反之,人民法院有权受理,仲裁委员会无权作出决定。
4.《仲裁法解释》进一步对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作了补充,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也称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它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效力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销而失效,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我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解释》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进一步明确: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时仲裁协议效力不受影响;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并、分立后,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有效,属于自然人的,死亡后,仲裁协议对其继承人有效;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原则上对受让人有效,但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除外。仲裁条款之所以具有独立性,是由于仲裁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差异性决定的。在一项合同中,主合同是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对这一些条款的违反,权利方将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而处于附属地位的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即如果当事人之间因主合同发生争议,将只能根据程序法的规定,通过仲裁方式而非诉讼方式解决。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之间未因主合同发生争议,仲裁条款就不会发生效力。同时,对仲裁条款的违反,也不产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直接导致对仲裁条款的强制执行。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25
仲裁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合同第__________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 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26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XX年XX月XX日晚时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开办的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X余元。哈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X元;
2、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现金X元;
2、在X年XX月XX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
调解员(签名)
X年XX月XX日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27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28
甲方:张
乙方: 李 ,性别 男 , 28 岁,生于 年 5 月 5 日, 住址:xx省xx县打石腰乡郑家塬村郑家塬村 身份证号码:
经人介绍,x年9月中旬,乙方在甲方承包工地干活,从事杂活顺便给工人做饭。10月 17日上午9时,乙方在工地北面马路上干活时,头顶上方的防护棚架子倒塌他不幸被砸中,腿受力导致腿骨折、韧带断裂,后乙方被送往小店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腓骨中下1/3闭合性骨折、左侧下胫腓联合分离,又转到中铁十七局集团中心医院行左腓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现病情基本稳定,生活起居能够自理,医生建议回家修养。
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在干活时遭受意外伤害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就乙方在干活时遭受意外伤害事实无异议。双方均同意依照国家相关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二、甲、乙双方同意一次性解决该意外伤害赔偿事宜。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医药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60000元(陆万元整);
三、支付方式:于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时,甲方支付乙方现金 60000元(陆万元整);
四、甲方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或者就该事宜进行举报、上访、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签订地点: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29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地点:
二、事故概况: 年 月 日中午,驾驶与在发生交通事故,送XX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协议条款:
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见证下, 经协商一致,就事故赔偿事项协议如下:
1、乙方和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等费用(含保险公司赔付的任何费用)共计XX万元(小写:XX元)整,其中包括已预付人民币XX万元和剩余款项XX万元。
2、甲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认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承诺不再要求乙方、丙方任何形式的费用和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并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丙方的任何责任。甲方保证配合乙、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3、甲方积极配合乙方、丙方进行事故保险理赔事宜,保险公司所有理赔费用全部归丙方所有。
4、本协议签订后拾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XX万元,剩余款项XX万元,待丙方与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结束后拾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5、丙方支付上述款项时甲方应出具收据。
6、甲方到场签字人(或委托人)保证有全权代理权。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和乙、丙方各执一份,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30
甲方:xx省xx市贸易
地址:xx省xx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 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1999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贸易(盖章)
乙方:xx县(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
法定代表人: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31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x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贸易公司(盖章) 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 法定代表人:于
仲裁协议书参考 篇32
甲方: 公司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 。
乙方于 年 月 日发生伤害事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了解决赔偿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赔偿金额:甲方向乙方支付医疗费 元;其他费用 元,共计 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将全部款项 元取得。
二、乙方应将涉及本事故的医疗、交通、陪护等一切票据,以及工伤认定报告,鉴定书等一切文书同时交与甲方。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
因任何情形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 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
甲方: 乙方:
上一篇:2024环卫工作简报
下一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简报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