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协议书(精选3篇)
房屋继承协议书 篇1
现户主:马 妻:
现住平凉市xx区新民北路团结巷37号,经房主马与妻子 商议,将新民北路团结巷37号院子由其子女所继承并修善改造: 继承人:长女:马 二女:马 三女:马 四女:马 父母双方与其子女一致商议通过继承赡养和房屋改造等方案如下:
一、子女无任何理由推托赡养义务,共同料理两老人日常起居生活至终。
二、房屋改造为一门四户三层格式,面积匀等,每户现定价为起始10万元,(注:工程钱不够时再平均续拿),面积按院内实际尺寸为准。
三、修善改造后的房屋如遇国家及开发商拆迁,每户房屋赔偿面积为(90-100平方米)范围内,不能无理取闹。
四、每户赔偿注(90-100平方米外)所折合的面积按国家和开发商所开发的价格折合人民币,为两老人所得,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强拿。
五、父母、子女要和睦相处,与事要共同商议,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利益。
六、此房只能自己住或出租,不得转让变买。如私自转让变买,由其父母和姊妹有权收回。
七、以上商议以由父亲马,母亲 长女:马夫:叶二女:云 夫:马 三女:马 夫:温 四女:马 夫:者 共同商议表决无异议。
八、此协议一式五份,签字盖章有效,并起法律效力。
签字:
年 月 日
房屋继承协议书 篇2
男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女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200 年 月 日双方相识恋爱,200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为保障自己在百年归世后,对方的生活不受更大的影响,晚年生活更有保障,根据《婚姻法》第19条、《继承法》第16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经深思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现有财产
双方确认现有财产状况如下:
1、个人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
二、独立继承
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先于另一方死亡,其遗产均由生存的一方独立继承,其他继承人不得继承,但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除外,即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享受按正常情况下应继承的份额。
被继承人之死亡是由于生存一方故意、过失造成的或对其生前有严重虐待行为造成,生存的一方无继承权。
三、效力及权利限制
双方同意赋予本合同内容具有遗嘱继承的效力,任何一方在无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事由的情况下,不得再立遗嘱处理遗产,否则,后立之遗嘱无论是否公正,均属无效遗嘱。同时,也不得通过赠与行为而使本协议内容落空。
四、无效遗嘱与赠与
为保障本协议书第二条内容的实现,双方同意赋予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有依据本协议内容请求法院确认下列行为无效之权利:
1、价值1万元以上的赠与行为;
2、死亡前半年内价值1000元以上的赠与行为;
3、本协议之后所立遗嘱;
4、其他使本协议书第一条内容无法实现的其它行为。
但上列行为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房屋继承协议书 篇3
甲方:黄(44020xx)、林(4406202) (两人为夫妻关系)
乙方:黄(4420xx0)、冯(4420xx0) (两为夫妻关系)
甲、乙、就位于中山市三角镇新群村的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中府集建总字第097351号,中府集建字〔1990〕04180151号)和房屋所有权(粤房字第3790228号)的分配继承问题,经四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是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财产所有人。
二、甲方同意乙方是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唯一继承人。
三、乙方同意支付丙方日后建房或购房所需费用其中的人民币30000元,作为 合法继承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条件。
六、本协议由甲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四方的真实意思表 示。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协议一式四份,协议人各 执一份。
协议当事人签字: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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