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扰民通告(精选3篇)
施工扰民通告 篇1
为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给广大群众营造安静的生活环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全面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扰民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医院、居民区、行政机关及学校),禁止夜间(晚22点至凌晨6点)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二、施工类型包括:从事房屋建筑、道路施工、旧建筑拆迁、清运建筑垃圾、土方开挖及打桩作业等产生噪声污染,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各类施工单位。
三、环保、住建、城管、工信、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违法施工单位,市环保局将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条款,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等相关条款,向相关执法部门移交,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停止施工。
五、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筑等工程作业需要夜间连续进行混凝土浇注的,经工程监理出具当日的技术证明,到环保部门审批,但每周审批不得超过1次;道路施工、建筑垃圾及渣土清运作业由城管部门审批和监管;拆迁工程由各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审批和监管;对已办理土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工程,擅自施工造成扰民的,由住建部门、城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协助环保部门进行监管;运输物料车辆行驶路线及行驶时间由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和监管。各施工单位夜间施工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应将夜间作业时间公告附近居民。
六、对阻碍依法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扰民通告 篇2
20xx年7月3日,xx社区居委会接到20号楼一位居民投诉电话,反映水郡长安项目夜间施工扰民的问题。社区居委会安主任接到投诉电话后非常重视,立即与中威英物业领导取得联系,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研究此事,积极落实夜施证盖章的情况。经了解水郡长安夜施证不是居委会盖的章。
了解真相后,社区居委会协同有关部门立即责成施工方停止夜间施工,要求尽快拿出具体的解决方案。经过居委会、物业多次反复与施工方交涉,施工方表示积极想办法解决此事,现已拿出解决方案。首先,对因施工带来不便及受到噪声污染,影响正常休息的居民表示深深歉意,希望取得居民的谅解。
另外,根据北京市京政发(1996)8号文件的精神,施工方应对被受到影响的居民进行经济补偿。施工方现已做出对部分居民噪声污染进行经济补偿的决定。施工方委托社区居委会代理发放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的经济补偿款。以后的补偿问题根据施工方的工程进度再拿出解决方案。 同时,居委会、物业对施工方提出了要求,要求施工方在抢工期时,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居民,装卸物料应该轻装轻卸,尽量减少人为的噪音污染,以求得居民谅解。居委会特别强调,即便施工方向受影响的居民做出经济补偿,也不能无所顾及的施工,要确保居民的正常休息。
在近一个月的调解工作中,居委会、物业在维护全局利益的同时,尽全力来维护居民的切身利益,做了大量艰苦、细致、耐心的各方面协调工作。居委会、物业希望广大居民对居委会、物业所做的工作能够给予充分的理解。有什么想法咱们相互之间再进行和谐友好的沟通。
xx社区居委会
20xx年8月4日
施工扰民通告 篇3
为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给广大群众营造安静的生活环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全面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扰民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医院、居民区、行政机关及学校),禁止夜间(晚22点至凌晨6点)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二、施工类型包括:从事房屋建筑、道路施工、旧建筑拆迁、清运建筑垃圾、土方开挖及打桩作业等产生噪声污染,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各类施工单位。
三、环保、住建、城管、工信、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违法施工单位,市环保局将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条款,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等相关条款,向相关执法部门移交,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停止施工。
五、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筑等工程作业需要夜间连续进行混凝土浇注的,经工程监理出具当日的技术证明,到环保部门审批,但每周审批不得超过1次;道路施工、建筑垃圾及渣土清运作业由城管部门审批和监管;拆迁工程由各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审批和监管;对已办理土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工程,擅自施工造成扰民的,由住建部门、城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协助环保部门进行监管;运输物料车辆行驶路线及行驶时间由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和监管。各施工单位夜间施工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应将夜间作业时间公告附近居民。
六、对阻碍依法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24小时值班电话:路南区拆迁办:37(路南区政府:233、3728);路北区政府:28246、37240;环保局:23114、23114;住建局:2826城管局:284810工信局2823;公安2532xx0。
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