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三轮车通告(精选6篇)
禁止三轮车通告 篇1
加强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根据《江门市公安局关于实施三项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江公告[20xx]5号)要求,现决定对中心城区内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实行交通管制。即日起,禁止上述车辆在蓬江区城区(由北环路-西环路-江门河-西江河的范围内)、江海区主要路段(东海路、江海一路、江南路、蓬江桥南大道、勤政路)、新会区城区范围内通行。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车辆作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20xx年x月x日
禁止三轮车通告 篇2
为进一步加大揭阳市区交通综合整治的工作力度,彻底解决三轮摩托车影响市区的交通环境和交通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三轮摩托车在揭阳市区范围内行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车辆:三轮摩托车(公务性侧三轮摩托车除外)。
二、禁行时间:自20xx年10月xx日起。
三、禁行区域:揭阳市区范围内(含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区)。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进入禁行区域的三轮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六、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无理取闹、堵塞交通、聚众闹事甚至使用爆力、威胁手段抗拒执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xx年x月x日
禁止三轮车通告 篇3
为配合城市东扩战略,加强市城区交通管理,营造良好交通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和尾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城区部分路段禁止三轮摩托车(军警、消防和工程抢险应急车辆除外)通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xx年9月xx日起,绿榕南路、南堤路、环城东路、北堤路、银槐北路、外环北路、潮洲大道北端至绿榕北路交界处、规划中的绿榕西路所环绕的市城区,以及东兴路、东山路、金山大桥和韩江大桥,禁止三轮摩托车行驶。具体禁行范围参见《三轮摩托车禁止通行示意图》,以公安交警部门现场交通禁行标志为准。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所有进入禁行区域的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扣留,对有关人员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强对上述禁行区域的管理,依法严查严处违反本通告规定及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附图:三轮摩托车禁止通行示意图
xx市公安局
年9月11日
禁止三轮车通告 篇4
加强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根据《江门市公安局关于实施三项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江公告[20xx]5号)要求,现决定对中心城区内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实行交通管制。即日起,禁止上述车辆在蓬江区城区(由北环路-西环路-江门河-西江河的范围内)、江海区主要路段(东海路、江海一路、江南路、蓬江桥南大道、勤政路)、新会区城区范围内通行。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车辆作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年8月16日
禁止三轮车通告 篇5
为配合城市东扩战略,加强市城区交通管理,营造良好交通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和尾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城区部分路段禁止三轮摩托车(军警、消防和工程抢险应急车辆除外)通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xx年9月xx日起,绿榕南路、南堤路、环城东路、北堤路、银槐北路、外环北路、潮洲大道北端至绿榕北路交界处、规划中的绿榕西路所环绕的市城区,以及东兴路、东山路、金山大桥和韩江大桥,禁止三轮摩托车行驶。具体禁行范围参见《三轮摩托车禁止通行示意图》,以公安交警部门现场交通禁行标志为准。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所有进入禁行区域的'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扣留,对有关人员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强对上述禁行区域的管理,依法严查严处违反本通告规定及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0xx年x月x日
禁止三轮车通告 篇6
为进一步加大揭阳市区交通综合整治的工作力度,彻底解决三轮摩托车影响市区的交通环境和交通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三轮摩托车在揭阳市区范围内行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车辆:三轮摩托车(公务性侧三轮摩托车除外)。
二、禁行时间:自20xx年10月xx日起。
三、禁行区域:揭阳市区范围内(含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区)。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进入禁行区域的三轮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六、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无理取闹、堵塞交通、聚众闹事甚至使用爆力、威胁手段抗拒执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