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书(精选4篇)
履约担保书 篇1
担保单位名称: 地址:
开户银行及账户:
被担保单位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被担保单位: 公司,参加 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银行自有资金 万元。
担保单位自有资金 万元,愿为该公司在中标后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担保。被担保单位在合同履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作为担保单位愿承担 万元的责任,被担保单位和担保单位均受本履约担保书的约束。
当建设单位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要求金额的任何付款时,担保单位迅速予以支付。且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
担保单位放弃建设单位应先向被担保单位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担保单位提出要求的权利。
担保单位不承担大于本担保书限额的责任。
本担保书至保修责任证书发出后二十八天内保持有效。
担保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被担保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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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书 篇2
(当可以获得拟定的履约担保人相关信息时,香港政府保留作出进一步修改的权力)
本履约担保书于年______ 月_______日由以下双方共同签订:
(1) [填写履约担保人名称], 其注册商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统称“担保人”);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称为“政府”)。
鉴于:
(A) 政府按照招标文件(招标编号:/)的条款与条件就政府停车场的管理、运营和维护任务进行招标,且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条款。
(B) [填写中标方名称](以下称为“承包人”)已就上述招标进行投标;政府愿意在担保人按以下条款与其签订履约担保书的前提下接受其投标。
现基于以上前提,双方约定如下:
1.(a) 除于此处明确定义或重新定义,或文意另有所指,上述招标文件(以下称“合约”)第三部分中使用或定义的所有词语和表述在本合约中有相同意义。出具银行保函的担保行(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合约的定义)须于此处被称为“担保行”。
(b)本合约中参考的所有条例和规定都应被视作包含依法重新制定或修改的该条例和规定,并具有大致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文意另有所指的除外。
(c)单数形式的词汇应包含复数含义,表示阳性的词汇应包含阴性或中性含义,表示人的词汇亦包含企业和公司含义,反之亦然。
(d)除非另作说明,参考条款是指参考本合约的条款。
(e)本合约中担保人对其作出的每项陈述、担保、声明、协议、允诺和契约及其义务须承担连带责任,或应被视作由其连带作出,且对其有连带的约束力。
第一部分—招标条款(附录E)
2. (a) 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作为连续担保的担保人以及第一债务人,特此向[以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方式]向政府作出不可撤销且无条件的保证,保证其按时适当地履行本合约中的所有义务。
(b) 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特此[以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方式]向政府作出以下不可撤销且无条件的保证和许诺:
(1)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确保承包人始终按时适当地履行本合约中的义务;
(2) 若承包人在政府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号召之后仍未能履行本合约的义务,或承包人违反本合约中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抑或在政府有合理理由认为承包人不可能履行合约的义务和承诺的情况下,政府可将以上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担保人(或任何一个担保人)。政府向所有担保人(或任何一个担保人)发出以上通知后,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须被视为已担负本合约所含或与本合约相关的所有义务,无论合约所含条款、条件和约定是否由所有担保人共同作出还是由单个担保人单独作出。上述政府通知为最终通知,且对所有担保人都有约束力。
(c ) 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知悉若其未能履行、忽略或拒绝履行以上2(a)和2(b)款的义务,或所有担保人(或任何一个担保人)在任何时候(按照上述条款)被视为已担负本合约的义务而其未能履行、忽略或拒绝履行该义务,政府有权向香港法庭申请采取强制令,以声明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负有上述义务,并强制命令其明确履行以下合约义务。
3.(a)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同意并知悉对由于其未能履行、忽略或拒绝履行上述条款2的义务而产生且使政府遭受的一切损失、费用及支出,政府可要求其全面赔偿其损失,但政府以第一受偿人的身份按照条款2(c)所述申请强制令的权力不受影响。在不限制上述条款的条件下,若所有担保人(或任何一个担保人)未能按照上述条款2履行、忽略或拒绝履行义务,政府在其未能履行义务后可选择向承包人或其它第三方支付费用以确保合约义务得到履行,所有承包人(或单个承包人)须在合理时间内对政府作出以上费用的损失补偿。
(b)政府有权以第一受偿人的身份就其损失向担保人索偿(无需申请上述强制令)或用以代替强制令(在政府申请强制令但法庭拒绝执行的情况下)。
第一部分—招标条款(附录E)
4.时间是本履约担保书的要件。
5.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同意政府在任何时间可在不免除或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以下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义务的情况下,或未得到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同意和知悉的情况下向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担保银行作出承诺,或在以上情况下纵容、免除、延期履行或执行、放弃、处理、交换、改变、实现、解除或放弃任何担保、留置权、保证及其它政府可能现在或以后拥有的针对以下或其它的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或担保银行的权力及义务,或在以上情况下继续使用、终止或更改政府与担保人、担保银行或两者共同继的交易有关的条款或条件,或在以上情况下免除、解除或更改承包人、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或担保银行的义务,或在以上情况下赞成或更改妥协、安排或和解,或在以上情况下索偿或执行和解,或在政府认为必要时或政府不采取措施将解除或降低本履约担保书的效力或影响以下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义务的情况下同意对本合约进行补充。不管担保人是否对政府作出其它担保、留置或保证,或是否付清政府赔款,政府都可执行本履约担保书。为避免疑义,
(a) 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特此保证在任何时候发生下列任一事件不会对其在本履约担保书中的义务、责任和保证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害,无论以下事件发生前其是否得到通知和得到其同意。
(1) 政府完全或部分放弃、延期或免除承包人须遵守或履行的本合约义务或者担保银行按照银行保函须担负的义务,包括担保银行的更改;
(2) 本合约的履行延长期限或本合约中承包人义务的其它变动、修改或免除,担保银行按照银行保函须担负义务的变动、修改或免除;
(3) 政府未能、未能及时或未能完全执行、主张或行使与本合约中承包人的义务或担保银行按照银行保函应担负义务相关的权利、权力、特权或应得补偿;
(4)自愿或强制的清算、破产、解散、资产出售、财产接管、债权转让、重组、债务和解或其它影响承包人、担保银行或其各自资产,或其它引起承包人或担保银行组织构成变动的事项;
(5)承包人对本合约中部分或全部义务的转让,进行债务变更或分包,不论该转让、债务变更或分包行为是否已得到同意;第一部分—招标条款(附录E)
(6)政府对其拥有的作为承包人按照合约须担负义务的保证金的各种债券、证券或担保的解除、放弃或变更;
(7)任何时候对本合约或银行保函的中止、终止、修改、变更、债务变更或增补;
(8)在不妨害上述规定的普遍性的条件下,任何在缺少本条款的情况下将可能构成或引起普通法上的或衡平法上的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的撤销或针对其的抗辩及免除其义务的事实或事件(无论该事实或是否与上述事件相似)。
6.(a)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特此向政府作出以下表述及保证:
[(1) 其为一家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正式组建的有效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为一家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正式组建的有效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且其大部分普通股于香港股票交易所上市;____________为一家依法组建的合法、有效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按照公司条例(第32章)第十一部分的规定正式注册为香港的海外公司,且该注册保持充分有效[其大部分普通股于____________上市];
(2)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有充分能力签订并执行本履约担保书并遵守履行下文所述义务;
(3)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适用法律法规交付、执行本履约担保书及履行其义务,并得到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
公司决议正式授权,本履约担保书一旦得以交付并执行,将构成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其须按本担保书的条款执行其义务;
(4)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对本履约担保书的交付、执行或是遵守履行
其以下义务都不会:
(a) 与适用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其资产及其它附属物的法律、指令、协议、契约、特许权、许可权、许可、责任、义务、职责发生冲突,或造成违反各项的情况;或
(b) 违反约束所有担保人(或任何一个担保人)或任何属于其的资产的合约限制条款;或
(c) 对所有担保人(或任何一个担保人)的担保、起诉及其它权力造成限制(无论由担保人的备忘录、公司章程,或协议、契约及其它引起),对所有担保人(或任何一个担保人)的董事会行使上述权力造成限制,对所有担保人(或任何一个担保人)产生额外的影响和限制;或
(d) 造成或强迫造成所有担保人(或任何一个担保人)的全部或部分现在或将来的财产、资产和收入的留置、收费、实行担保物权或其它抵押,但此处另有说明的除外。
(5)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执行本履约担保书已得到所有必要的政府或其它各方的同意、授权和批准(如果存在的话),且完全有效;另外,截至签订本履约担保书之日,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履行以下义务无需得到政府或其它各方的同意、授权和批准;
(6)据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所知,不存在威胁其本身或其资产的法庭、仲裁、政府机构或管理机构未决事项,若该未决事项以不利方式终止,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及其支付到期费用的能力或(及)其履行本履约担保书条款要求的义务能力将受到负面影响;
(7)本履约担保书的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的义务是直接的、普遍的及无条件的义务,该义务与担保人现在或将来非后偿的无担保债务及其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平等存在,但法律而非合约强制有线偿还的债务或其它义务除外;
(8)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未严重违反适用其的法规或其它要求,也未违反其作为当事一方的任何双联契约、信托契据、协议和其它契约的条款且(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完全知悉及相信不存在在已被告知的情况下或时效终止的情况下(或两者同时)仍发生违反上述双联契约、信托契据、协议和其它契约的情况,或在未按规定作适当放弃或补救的情况下继续存在上述违约;
(9)政府提供的关于担保人的所有文件中的信息在所有实质性方面是真实准确的,其中的意见和预测(如果存在的话)是以合理的方式作出并真实记载的;同时不存在关于担保人的此类实质性事实:该事实将影响合理一方信任与本履约担保书条款相似、且尚未透露给政府之条款的意愿。
(b) 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向政府作出以下承诺:
(1) 对于所有担保人(或任何一个担保人)意识到会发生、且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对其履行合约及履约担保书中各自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件,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将及时通知政府;
(2) 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尽力或委托他人取得各项允诺和批准,尽力完成或委托他人完成所有其它其继续适当履行以下担保人义务所必需或必要的事项。
7. (a)本履约担保书的每项通知、请求、要求、指示或其它沟通事项须以书面方式发出,但可以信件或传真发出。
( b ) 本履约担保书的每项通知、请求、要求、指示或其它沟通事项,若以信件发出,应发送至以下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之前告知的其它地址;若以传真发出,应发送至以下传真:
(1) 香港政府(交通部作为代表)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41层
收件人:交通部官员
传真号码:(852) 2827 0759
(2)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收件人:
传真号码:
(c) 除本履约担保书另作说明外,每项通知、请求、要求、指示或其它沟通事项都应被视为已经由担保人收到,若在发布日由传真发送(须传送报告作证明)(若发送日为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共节日,则应视为于发布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收到);若由邮寄发送,应视为在完成投递后的七十二(72)个小时内收到;若由专人发送,则应视为在实际交付时收到。
8. 本履约担保书之条款不得以口头形式作出修改、放弃、解除或终止,仅可在得到政府批准的书面协议后方能作出。
9. 政府未能或延期行使、执行以下任何权力或权利都不应视为放弃以上权力或权力,且政府单独或部分行使、执行任何权力或权利都不影响其行使、执行该权力或权力,亦不影响其行使、执行其它权利或权力。本担保书提供的权力或补偿为累积权力或补偿,不排斥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力或补偿。
10.本履约担保书中按照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适用法律须被禁止、判定非法或
不可执行的条款应按照该法律的要求在尽可能不修改剩余条款的情况下脱离本履约担保书并被判定无效。当该适用法律的条款被撤销,本履约担保书当事双方可据此在该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撤销上述条款以使本履约担保书按照其条款成为有效、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协议。
11.(a)本履约担保书及其当事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且依照该法律作出全面解释,当事双方据此向香港法院申请非专属管辖权,且该申请不可撤销。
(b)担保人向香港法院的管辖权申请不应限制政府在任何其它对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拥有、主张或接受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对所有担保人(或单个担保人)提起诉讼;无论是否同时进行,在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内提起的诉讼不影响在其它司法管辖权内提起的诉讼。
(c)_____________现任命香港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为其代理人,
由其作出与本履约担保书相关的任何在香港法院提出之诉讼的接受送达,政府保留以法律允许的其它方式向所有担保人或任何一个担保人递送传票的权力。
12.担保人须[以共同连带责任方式]赔偿政府因提起与本履约担保书相关的诉讼而承担的所有合理损失及费用(包括律师费)。
本履约担保书已在以上出现的第一个日期得到适当执行,特此证明。
履约担保书 篇3
兹介绍先生(女士)到公司工作,本人确认被介绍人所提供的个人简
材料属实,如有弄虚作假,由本人负责。据本人了解,被介绍人身体健康,工作
实,品行端正且未有犯罪记录,愿意遵守贵公司的规章制度。本人愿做其担保人
若被介绍人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请公司按章惩处,本人决不说情袒护;若
介绍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经济或法律案件,致使公司利益蒙受损失,本人愿
负连带责任,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特立此保证书为凭。
年月日
履约担保书 篇4
致 :
______于 年 月 日与贵公司签订了《 合同》(编号为 )。本担保人已经完全了解该合同之内容并无任何异议,特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做出如下保证:
1.本担保人自愿为______提供连带保证,保证其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保证期间为2年,自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______不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担保人将在收到贵公司通知后十日内代其履行相应义务并/或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贵公司为维护合法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亦由本担保人承担。
3.本保证所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住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均不影响本担保书效力,本担保人仍将承担保证责任。
本担保书自担保人签署(盖章)之日生效。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贵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
担保人信息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及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