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精选5篇)
202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1
原告:田,女,x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
被告:袁,男,x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
被告:x有限公司,住址:xx市。
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xx市。
诉讼请求:
⒈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3472元(以下币种相同)
2. 判令第三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1年11月23日18时10分许,第一被告驾驶沪小型客车行驶至浦东新区龙东大道与东胜路路口处,与原告骑乘的电瓶车相撞,发生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第一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发次日,原告到xx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治疗,之后经4次治疗,主治医生前后建议休息共计25天。
经查,事故车辆系第二被告所有,且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作为侵权人,应承担原告损失赔偿责任;第二被告作为事故车辆所有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作为事故车辆保险人,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年二月十二日
202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2
原告:,女, 年月日出生,族,
被告x:,男,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县星镇联系电话:
被告x:客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被告x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 元、住院伙食费x元、营养费x元、护理费x元、交通费x元、误工费x元、后续治疗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x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xFQ系被告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x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x系该车辆承保人。x年x月xx日时分,被告x纩三驾驶湘xF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x元(此款被告已付)。x年x月x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xx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x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x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202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3
原告:马,男,19xx年12月20日生,xx市人,住xx市XX镇X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王,女,19xx年4月13日生,xx市人,住xx市XX镇X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xx市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如城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地址:XX市XX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王和第二被告xx市X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3346.98元;
2.判令第三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年2月21日17时10分左右,被告王驾驶苏号轿车沿中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寿路交叉路口,车辆前右部碰撞沿中山东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经路口由东南向西北方向斜过道路由马驾驶的“永欣”牌自行车后侧,致原告马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马被送至xx市城西医院治疗,直到x年3月25日出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15700.98元。出院当天医院出具病情证明书一份,建议原告休息三个月,出院后须一人护理两个月。5月23日复查发生医疗费355.00元。x年11月5日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伤残鉴定,该鉴定书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右肩关节活动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须2人护理,出院后须1人护理两个月。该起事故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91456.98元(详见损失请求清单)。
x年3月31日,xx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王与原告分别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认定被告王驾驶的事故车辆的车主为第二被告xx市X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向第三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保险凭证号分别为:和,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两份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内。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被告王萍和事故车辆所有权人的被告xx市X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事故损失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
x年2月18日
附:
1、本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原告诉讼请求金额计算清单四份;
3、原告、被告身份等材料四份;
4、证据材料清单与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
202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4
原 告:吴 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x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49134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243334元,车辆牵引费800元,评估费5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x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A博斯特Bx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0米处,遇案外人应驾驶车牌号为浙丰田牌小型轿车同方向前面行驶,两车不幸发生追尾,都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车辆车头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xx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所有的车辆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xx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原告按被告定损结果向案外人应赔偿车辆维修费13000元。
但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被告却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所有车辆的车头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5000元,评估中心于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230334元。
另外,原告因车辆整车损坏严重,不得不接受牵引,用去车辆牵引费800元。
原告认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已支付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243334元[具体算法如下:230334元+13000=243334元],支付车辆牵引费800元,支付评估费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249134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全额赔偿,但被告却置之不理。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
x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02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5
原告:某某某
被告:某某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某
被告:某某某
诉讼请求:
1、要求四被告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共计人民币xx1xx3元,其中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11月13日x3时42分,被告某某某驾驶赣号“乘龙”牌货车运载水泥管,由官渡区大板桥前往盘龙区石关村,原告某某某乘坐与副驾驶位置。被告某某某驾车延昆明市x3线由南向北行至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路段时,遇违章临时停放于路上的被告某某某驾驶的云号货车,某某某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某某某临危发现避让不及,与某某某车相撞,原告某某某受重伤,腿部当场离断。事后查明,被告某某某驾驶赣号“乘龙”牌货车超载,并且车辆超期未车检(车检有效期至x2年x月)。本交通事故事后经过第六交警大队(昆公交认字[]第xx3号)认定为被告被告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某某某无责任。
原告某某某受伤后被12x急救车送往五三三医院救治,而原告经济能力有限,致使无法得到最好救治,右腿截肢到大腿部,需要长期的护理,此处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及其家庭的巨大损失。后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 五(伍)级伤残,并且丧失劳动能力、后期医疗费用为4x元、伤残器具费鉴定为x元(每3年换一次);经过本次事故,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原告某某某丧失了大部分劳动力,而家庭内有老父母需要其赡养,两子女需要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原告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伤残赔偿金:2323x元2x年%=2x32元
2、住院医疗费:1x1x.44元
3、护理费:12x元天= xx4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xx元天 = 元;营养费:1xx元天= x元;此项共计:2144x元
4、交通住宿费:3xx1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武汉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本项按被抚养人的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父母(母钱某某1x3x年x月3日出生,父沈某某1x3x年2月x日出生)生活费1x元/年x2÷2x.x(2老人,xx周岁以上)= 4x2xx元;原告儿子沈某某(x1年3月1x日出生)生活费:1x元/年x÷2 x.x = 23x2x元;原告女儿沈某(1x年1x月2x日出生)生活费:1x元/年3÷2x.x =141xx元,本项合计:x元(根据)
6、误工损失费:(x2xx2元÷12月÷21.工作日)1天 =xx3x4元。(按照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2xx2元计算,计算定残之日前一天)
7、精神损失费:x元
8、司法鉴定费:2x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x元12=24x元(现年43岁,计算至xx周岁,每3年换一次)
10、残体火化费:3xx元
11、律师代理费:13x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xx1xx3元人民币。
依据昆公交认字[]第xx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对于上述赔偿总额,作为车主某某某提供的车辆未检测合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被告某某某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被告某某某应该按照交通责任认定书上认定的次要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
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上述的总赔偿额,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四被告就相关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只得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能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具状人:付
x4年 x 月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