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管理通告(通用4篇)
关于加强环境管理通告 篇1
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环境安全,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确保我区环境安全,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1、加强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要结合自身的生产情况及环境特点,重点针对环境安全的环节,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环保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有效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2、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要落实各种防范措施和责任,杜绝生产及使用过程中的滴、漏、跑、冒等现象,各种气态、液态化学物品储罐要设置围堰、应急池等防护设施,避免因泄露等造成环境污染。要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并按规定处置。
3、加强停产期间的环境管理。企业设备维修、停产检修时,应严格按照设备检修安全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和清洗废液直接排放,杜绝污染事件的发生。
4、加强环境应急处理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培训、演练。
5、各相关单位登陆163邮箱,下载以下附件
特此通告。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X年3月28日
关于加强环境管理通告 篇2
为全面打赢"百日攻坚战",根据市委、市政府环境整治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市城建检察大队将对城区市容环境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特作如下通告:
一、市区五一九路、八一路、华光路、李纲路、熙春路为城市管理一级严管路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路段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等。
二、市区主次干道不得随意设置(摆放)店招,广告牌,不得随意晾晒物品等。
三、早、夜市经营者必须进场进店或按指定地点,规定时间文明经营,不得随意占道,污染城市环境卫生。
四、建筑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撒漏、遗撒。
五、遵守社会公德,杜绝不文明行为发生,市城建检察大队将以拍照、摄影等方式对市民不文明行为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予以曝光,严禁将宠物进行放养,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六、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市城建检察大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关于加强环境管理通告 篇3
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环境安全,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确保我区环境安全,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1、加强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要结合自身的生产情况及环境特点,重点针对环境安全的环节,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环保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有效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2、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要落实各种防范措施和责任,杜绝生产及使用过程中的滴、漏、跑、冒等现象,各种气态、液态化学物品储罐要设置围堰、应急池等防护设施,避免因泄露等造成环境污染。要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并按规定处置。
3、加强停产期间的环境管理。企业设备维修、停产检修时,应严格按照设备检修安全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和清洗废液直接排放,杜绝污染事件的发生。
4、加强环境应急处理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培训、演练。
5、各相关单位登陆163邮箱,下载以下附件
特此通告。
关于加强环境管理通告 篇4
为全面打赢“百日攻坚战”,根据市委、市政府环境整治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市城建监察大队将对城区市容环境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特作如下通告:
一、市区五一九路、八一路、华光路、李纲路、熙春路为城市管理一级严管路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路段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等。
二、市区主次干道不得随意设置(摆放)店招,广告牌,不得随意晾晒物品等。
三、早、夜市经营者必须进场进店或按指定地点,规定时间文明经营,不得随意占道,污染城市环境卫生。
四、建筑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撒漏、遗撒。
五、遵守社会公德,杜绝不文明行为发生,市城建监察大队将以拍照、摄影等方式对市民不文明行为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予以曝光,严禁将宠物进行放养,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六、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市城建监察大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