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精选32篇)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1
一、餐饮业必须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到期及时验换。
二、从业人员按要求如期进行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定期培训,持合格证上岗。
三、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整洁干净的工作服,戴口罩,发帽,坚持每日清洗,消毒一次。个人卫生作到'四勤'。严禁在操作间内洗衣,物。
四、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干净,无杂物,室内地面清洁,无油垢,无异味,垃圾桶加盖并及时清运。
五、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室内无蝇,无鼠迹,无蟑螂。
六、各种工具,容器,机械定位存放,用毕及时洗刷干净,达到物见本色;各种防尘布洁净并有正反标记。
七、不制作冷荤食品。肉类,蛋白食品要留样48小时。
八、各种食品用具要生熟分开,设有明显标记。菜墩,砧板用毕洗刷干净,立式存放,要求各面洁净,物见本色。
九、不采购,不加工腐败,变质,霉变,虫蛀,搀杂使假,标识不全及过期食品。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相对固定商店。
十、必须采购,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十一、库房食品存放分类上架,隔墙离地,防鼠防潮,不混放。冷藏食品放置方法正确,卫生。严禁存放有毒物品和杂物。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2
一、餐饮业专用功能间包括凉菜间、熟食间、裱花间、果盘间、寿司间等制做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间;专间使用,做到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消毒设施。
二、各功能间均设预进间,预进间内配置装有非手接触式水龙头和洗手、消毒盆各一个,给排水畅通,功能间内设脚踏式污物溶器、紫外线杀菌灯、通风排气系统、温湿度计等设施。
三、各功能间室内做到无蝇、无蟑螂、无老鼠、无昆虫活动;室内温度保持在25℃以下。
四、各功能间均在班前用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工具、砧板、容器、抹布、衡器每次使用前进行清洁消毒,砧板做到面、底、边三面保持光洁。
五、使用的餐饭具、容器及其它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六、加工前认真检查侍配制的成品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进行加工、销售。
七、熟食勤做勤销,做到当餐制做,当餐用完,当餐(天)未售完熟食品在4-10℃冷藏保存,或60℃以上加热保存。
八、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要加工的食品及其它物品、私人用品不在间内存放,不在间内进行食品原料加工等与凉水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九、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食品原料未经洗净处理不带入凉菜间。
十、奶油类原料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及烧卤熟肉食品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物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条件下保存。
十一、蛋糕胚在10℃以下专用冰箱中贮存,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当天加工、当天使用,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蛋糕贮存温度不超过20℃。
十二、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更换整洁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佩戴一次口罩手套。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3
1、周围环境应打扫干净,阴沟要常疏通,泔水桶加盖,废物袋扎口。
2、积极贯彻除四害要求,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在餐厅周围早晚打灭蝇药水,晚上要将食品盖好以防虫咬。
3、餐厅和各操作间地面保持干净,四壁无尘,窗明地净。
4、不乱倒垃圾,不乱倒污水。
5、门窗应有防蝇设施,室内经常保持通风。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4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社区环境卫生收集清运与清扫保洁工作质量,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社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
一、管理单位责任:
(一)各社区、物业等单位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
(二)管理单位要根据社区的道路、街道、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若干个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固定的保洁人员专人负责。
(三)管理单位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保洁人员的到岗、保洁等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督促清扫保洁人员开展工作,确保垃圾定点定时收集清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四)管理单位负责安排专人每周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工作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二、保洁工作制度:
(一)工作责任:保洁员对卫生责任区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按照划分的责任管理区按时进行清扫、保洁,做到早上普扫彻底,上、下午巡回保洁。同时也要对违规投放垃圾、随处丢弃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对违法人员进行劝导,讲解保洁制度,以达到宣传教育目的。
(二)工作标准:清扫保洁工作必须达到四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做到四净(路面净、绿化带四周净、墙根净、公共场地净)。
(三)工作时间(可随季节作适当调整):一般清扫保洁时间为早上5:00到晚上7:00,特殊要求的路段除外。做到早上7:00前完成普扫一次,其他时间为循环往复的清扫保洁。
(四)工作纪律:清扫保洁人员要服从管理,认真操作、文明清扫,做到不漏扫、不丢段。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请假制度,不得串岗、脱岗、打堆聊天、干私活等。
三、垃圾清运制度
(一)负责垃圾清运的人员每日早晚两次上路清运垃圾,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二)清运对象包括垃圾收容器或固定垃圾堆放点及其沿街店铺的垃圾桶,确保垃圾堆放点无可见杂物。
四、监督管理
(一)社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管理单位及社区环境卫生监督员要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检查督促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清扫保洁、收集清运,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二)巡查、检查结果作为社区环境卫生的考核奖惩和拔付保洁费用的主要依据。
五、本制度自下发起执行。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5
第一节 环境卫生
第一条 凡是村内大街小巷不准在墙上乱贴、乱刻、乱写、乱画,做到清洁卫生,整洁优美,创文明新风。
第二条 爱护村内一切公共设施,讲文明、懂礼貌,树新风、讲公德,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养路护路,不堵塞交通,不损坏公共设施,开展文明监督管理,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
第三条 人人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随意乱堆、乱倒垃圾,乱泼脏水,不准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做到净化、香化、美化。
第四条 加强社会公德教育,互相监督,倡导文明新风,养成良好的公德习惯,争做文明人,为村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五条 以村划区,以巷划段,以街划片,责任到人,执行办公场所干部扫、公共场所专人扫、房前屋后自己扫的传统制度。
第六条 定期粉刷墙壁,按时对所有的树木、花草、进行修剪、喷水、浇灌。严禁向水道乱扔杂物,做好防洪、防汛措施。
第七条 对环境卫生实行半月一检查、一月一评比、一季一小结,年终总评比的奖惩兑现。
第二节 办公场所卫生
第八条 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严禁抽烟,严禁高声喧哗。
第九条 做到室内清洁、整齐卫生、开窗通风,保证空气流通,窗明几净。
第十条 办公人员每天要打扫室内卫生,清扫环境卫生,做到一扫二拖三抹,室内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定期消毒。
第十一条 爱护公物,遵守制度,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三节 家庭卫生
第十二条 每个家庭经常开窗通风,用具摆放整齐,做到无蝇、无蚊、空气清鲜。
第十三条 厨房要经常消毒,通风换气,注意安全,餐饮灶具、厨柜摆放适当,水池经常冲洗,杜绝病从口入。
第十四条 家庭院户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乱堆、乱放现象,养花、种花、美化庭院。
第十五条 卧室要做到整洁大方,被褥勤洗、勤换、勤晒、勤通风.,营造一个舒适的休息环境。
第十六条 室内卫生间和庭院厕所要经常消毒,勤洗勤拖,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洗漱用品摆放整齐,经常更换。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6
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为切实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营造舒适、洁净的生活环境,我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出台的《xx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奖惩办法》,并以“四清、四化”为突破口,以“五改”为着力点,彻底解决好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确保农村卫生整治工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管理。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农村建设为总揽,以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清垃圾、清杂物、清残垣断壁、清庭院“四清”和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四化”为突破口,以改路、改水、改厕、改圈、改垃圾处理方式“五改”为着力点,集中治理农村环境脏乱差等问题,确保进村道路及村内“无暴露垃圾、无水面漂浮物、无乱搭乱建、无乱贴乱画、无家畜散养、无乱堆乱放、无污水横流、绿化空地无垃圾。”努力打造天蓝水清地绿、村容整洁、舒适宜人的美丽村镇。
二、强化责任
镇、村各级干部一定要认清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把这项工作提升到政治任务上来抓,把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作为抓好农村各项工作的突破口。一定要认识再深入、再到位、再提升。如因思想不统一,认识不到位,出现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该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该免职的免职,该停职的停职,该查处的查处。
(一)各村(社区)支书、主任作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
(二)镇包村干部负责对所包村(社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给予指导与督促,年终将依据所包村(社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情况与村(社区)同奖同罚。
(三)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对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对查处的问题全镇进行通报。
三、严格奖惩
(一)奖励
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和明察暗访情况,镇将评选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先进村(社区)、优秀保洁员,年终进行表彰。
1.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先进村(社区)评优标准为:
⑴环境卫生实现常态化管理,在县、镇明查暗访中无脏、乱、差问题,无被举报查实的问题,无被督查存在问题。
⑵村(社区)做好每日检查工作,建立日常卫生检查记录档案。⑶群众反映环境卫生问题做到24小时之内彻底解决。
⑷有环境卫生保洁志愿者队伍,能及时完成临时性卫生突击整治任务。
2.优秀保洁员评优标准为:
⑴在县、镇明查暗访中无脏、乱、差问题,无被举报查实的问题,无被督查存在问题。
⑵保洁员所负责责任区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⑶能按要求做到垃圾分拣,填埋场垃圾及时掩埋,确保周围环境良好。
3.奖励标准
⑴对被县评选进入全县环境卫生排名前二十名的行政村给予奖励,奖励村(社区)支书、主任各20__元,村卫生负责人1000元,村保洁员各奖励500元。
⑵全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排名前十名的分三等给予奖励。前三名的村(社区)奖励支书主任各20__元,村卫生负责人1500元,村保洁员各300元;第四名到第七名的村(社区)奖励支书主任各1500元,村卫生负责人1000元,村保洁员各200元;第八名到第十名的村(社区)奖励支书主任各1000元,村卫生负责人500元,村保洁员各200元;
(二)惩罚
对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中态度漂浮、整治不力,达不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标准且被县、镇环境卫生办公室明查暗访时曝光的,将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1.对垃圾清运不及时,垃圾散乱、外溢严重的村(社区)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1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一个月工资。
2.主要街道有影响通行和整洁的破旧棚舍、断壁残垣的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1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一个月工资。
3.村内发现柴草秸秆,严重影响村容村貌的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1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一个月工资。
4.村内墙体存有严重乱贴乱画现象的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1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一个月工资。
5.村周边和进村大道两侧散乱垃圾明显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1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一个月工资。
6.村周边河面坑塘内有大量垃圾漂浮物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1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一个月工资。
7.村内主要街道有面积较大、影响通行的积存污水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1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一个月工资。
8.靠近铁路、公路沿线主干道的村两侧存有暴露垃圾、残垣断壁、违章破旧棚舍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1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一个月工资。
9.以上问题被经济处罚后仍拒不整改的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5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半年工资。
10.被市级以上曝光的村,一次性扣发支书、主任及村卫生负责人全年工资并给予免职等相应组织处理。
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7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自觉参加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市场经济理论,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学习本职业务,学习实用技术,掌握为民服务的本领。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工作中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勤俭节约、克已奉公、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借支、挪用公款。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集体领导,重大问题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
六、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群众搞好服务,排忧解难,及时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七、工作尽职尽责、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推诿扯皮,不上交矛盾。立场坚定,是非分明,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八、带头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尊老爱幼,不办违规酒宴,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不酗酒闹事,不搞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带头破除一切陈规陋习。
九、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居民公约。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8
一、巩固村庄整治成果,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确保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
二、村长和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村的`环境卫生工作,对农村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做好宣传工作。
三、公共场所、休闲场所由村两委干部、党员等负责包干,定期清扫,门前屋后由村民自行包干,每天打扫。
四、各个家庭清扫的垃圾不得随意乱放,统一放到垃圾箱内。
五、每个家庭内的卫生整洁,家具摆放整齐有序。
六、各个家庭厕所确保干净整洁,渗透物需要经化粪池分级处理,严禁直接排放村内沟渠。
七、公共场所、村内主要干道路边、休闲场所以及活动场所,不准乱堆放柴草杂物,不准堆放垃圾。
八、各个农户必须做到科学用水,节援,严禁自来水不关,浪费水源。
九、环境卫生,人人有责,大家互相监督,爱护公物,保护绿化。
十、希望全体村民认真遵守本制度。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9
1.公共楼宇部酸类物品由库房管理员负责保管及发放。
2.各楼宇保洁员不得超量领取酸类物品,不得囤积酸类物品。
3.保洁作业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注意安全。
4.操作完成后,将剩余的酸类产品妥善保管,不得随手放在卫生间内。
5.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6.需高空作业使用梯子应三人配合使用,两人扶梯,一人登梯,按章操作。
7.保洁使用梯子因个人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10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都必须依法申报。
三、申报项目
本公司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噪声、冻伤、二氧化碳中毒。
四、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五、申报程序
1、进行新、改、扩、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生厂技术、工艺、材料变更后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11
一、车辆停放有秩序。车辆统一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一律不得进入墓园。
二、治丧祭祀先登记。服从公墓工作人员管理,骨灰安葬和祭祀前先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葬或祭祀登记手续,在公墓工作人员引导下办理骨灰安葬或开展祭祀活动。
三、文明守规弃陋习。摒弃传统祭奠习俗,积极开展鲜花祭奠、网上祭奠等多形式现代祭扫方式。自觉做到不在墓园烧纸钱、燃香烛、放鞭炮,做到不污染环境、不影响他人生活。
四、行为举止讲文明。治丧和祭祀时照顾好身边儿童和老人,在墓园不大声喧哗,不攀爬、推拉、跨越墓穴和祭祀设施,不随地便溺。
五、墓园设施要爱护。爱护墓园绿化花木,不践踏草坪,不采摘鲜花,不攀爬树木。
六、公物损坏须赔偿。爱护公墓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废物处理按规定。保持墓园肃穆,爱护公墓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逝者遗物等物品在祭祀后到公墓焚烧池内焚烧,不乱扔烟头、垃圾。
八、祭祀安全要牢记。自觉遵守祭扫秩序,增强安全意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祭扫活动安全、顺畅、有序、文明、和谐进行。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第十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的责任区,各自负责;
(三)临街店铺的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的责任区,由开办者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和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珠江广州河段、河涌沿岸单位使用的岸线水域的责任区,由使用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八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的市容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质量标准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和该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设施,应当及时清理、修复。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在市区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撒漏。
第三十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更换。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垃圾不得撒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
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场;
(二)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七)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五条 开挖道路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在工程完工的当天清理。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应当用容器装载,当天运至指定地点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者河涌。
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干净。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船舶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珠江广州河段的,其废弃物由沿岸码头的管理单位负责收集。船舶运载或者装卸散体、流(液)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漏撒。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第四十条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理。
第四十一条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在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四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
居民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发泡饭盒、筷子、拖鞋、牙刷等用品。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前款规定的一次性用品,对已使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回收利用。
第四十六条 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
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粪便应当运到指定的地方处置。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疏通、清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单位求助或者接到有关的投诉时,应当先及时组织疏通、清除,再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除费用。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负责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或者堆放在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业主承担。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四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的处置。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抛弃。
第五十一条 死鼠应当放入死鼠收集容器。动物尸体及变质腐烂的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第五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粪便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场、生活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等综合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关闭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十六条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向社会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或者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电线杆、站牌(亭)、井盖等设施未及时清理、修复的;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拆除,拒不修复、清洗、拆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的,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撒漏的,责令车主清扫干净、恢复原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对污损的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清洗、更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的,每次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的,每头(只)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渣土的;清疏沟渠、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淤泥、冲洗干净现场的;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栽培、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未及时清理干净因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淤泥倾倒在道路、河涌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的,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船舶不按规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船舶运载或装卸物料、废弃物造成漏撒导致环境污染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将清掏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其执行职务的,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将发现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通报后未及时查处,致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相互脱节,情节严重的;
(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举报、投诉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未将处理结果答复署名的举报、投诉者的;
(三)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使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而致责任区的市容环境脏乱的;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和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未履行组织清扫保洁的责任或者监督管理不力,或者未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导致市容环境脏乱的;
(五)作为管理维护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倒塌、损坏的公共设施未及时组织清理、修复的;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的;
(七)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参与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经营活动的;
(八)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徇私舞弊、串通投标的;
(九)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参照适用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13
为进一步规范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工地,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标准。
一、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严格按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2、贯彻执行公司文明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文明施工检查、评比,积极创建文明工地。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贯彻公司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项目经理监督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
2、检查各班组、各工序、作业区文明施工的执行情况,纠正和处罚违规行为,落实整改措施。
3、负责项目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及交底的工作。
三、项目安全员职责
1、监督落实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
2、检查各班组、各工序、作业区文明施工的`执行情况,纠正和处罚违规行为,落实整改措施。
3、负责项目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及交底的工作。
四、施工员责任职责
1、严格贯彻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配合安全员做好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区域内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
3、积极配合项目部做好文明施工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
五、办公区责任人职责
1、严格贯彻文明办公的有关规定,保持办公的正常工作秩序。
2、坚持每日例行检查,保持室内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做好值班记录。
3、制止在办公场所进行聚赌,大声喧哗等不良行为。
六、生活区责任人职责
1、严格贯彻生活区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创建文明活动。
2、坚持每日例行检查,保持区内整洁、卫生、做好检查。
3、贯彻落实各项卫生防疫工作,定期投放鼠药、并做好标示,夏季每月2次喷洒灭蚊药。
4、贯彻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禁止未经许可留宿妇女、小孩,严禁超生现象。
七、施工员职责
1、认真学习、熟悉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的内容。
2、做好班组、上岗工人的班前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及交底工作。
3、加强现场施工的管理,做到工完场清、机具洁净。
八、施工班组人员职责
1、熟悉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维护文明工地形象,自觉遵守工地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3、做文明工人,文明施工,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工地活动。
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xx-3-10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14
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办公环境卫生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人办公区域的维护
1、每位员工应保证自己的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
2、办公室内摆放的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3、使用文件柜的员工,应保持文件柜外观干净,内部文件资料摆放整齐,顶部不摆放旧资料、旧文件、旧物品等杂物,保持整体美观。
4、员工离开办公桌,长时间不使用电脑设备时,应关闭电脑,显视屏不允许使用节能模式,以保证电脑的使用年限及节约能源。
二、公共办公区域的维护
1、员工按照值班表轮流将所有办公区域的地面清扫,办公桌擦拭、座椅摆放整齐,并将垃圾桶的垃圾清理干净;每周对办公区域的门窗、电器等进行一次清洁。
2、员工应注意保持地面、墙面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张贴。
三、部门负责人责任
1、带头执行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2、监督提醒部门员工做好环境卫生。
3、部门员工违反公司环境卫生制度三次,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四、监督及奖惩
1、公司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的办公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环境卫生问题:第一次,劝导责任人进行及时整改;第二次,责令责任人立刻整改,在公司群里通报批评,并罚做办公室清洁一周;第三次,责令责任人立刻整改,罚做一个月办公室环境卫生,罚款100.00元。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200.00元罚款,因为部门负责人监管不力,没有进到督导责任。
2、公司办公室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大家相互提醒,相互监督,为自己营造一个舒适,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
3,在公司不定期抽查期间,环境卫生达到优良的部门,公司将发放部门环境卫生奖金。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15
1.为把我村建成整洁、优美的“安全礼貌村",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段管理,职责到人。
2.道路两边的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由专人浇水、修整,村民不得随意损坏。
3.村民不得在门前、道路旁建厕所、搭窝棚或圈养家禽。厕所一律实行水冲式,建在住户院内,所有的家禽统一在规划的喂养区内或在自家院内饲养。
4.村民生活垃圾统一堆放在定点垃圾场地,及时清运,不得乱堆乱倒。
5.不得有乱停乱放车辆、堆放杂物、挤占道路的行为。
6.村内道路实行定期清扫,持续清洁。
7.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应按“四自一包"职责书落实。
8.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定期评比、奖优罚劣。
×年×月×日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16
第一条为了加强镇机关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办公环境,推进我镇健康促进机关建设,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机关单位及各站所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凡在我镇机关单位和各站所工作、学习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镇党政办为镇机关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机关、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机关各部门和各站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镇机关各部门和各站所应当定期进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镇机关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由后勤保洁人员负责。做到环境卫生清洁,明暗排水系统通畅。路面、通道地面、墙面无灰尘污渍。干部职工都应当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保洁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分布在院内的垃圾箱等,由保洁员管理和收运,做到日产日清。任何人都不得自行设置垃圾、废弃物堆放点。
第七条禁止在单位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公室的卫生由各办公室负责清扫与保洁,室内无蛛网、门窗、桌面净亮,办公用品和资料的摆放整齐有序。并坚持月末和重要节日开展大扫除活动。
第九条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注意保持清洁,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条镇党政办和计生办对机关各部门和各站所的卫生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比。对好的部门和站所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各类车辆应按规定区域停放,禁止随意停放车辆或占用道路。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1月2日起执行。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17
社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简介:社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社区环境卫生收集清运与清扫保洁工作质量,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社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
一、管理单位职责:
(一)各社区、物业等单位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职责管理单位,负责对职责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二)管理单位要根据社区的道路、街道、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若干个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
一、管理单位职责:
(一)各社区、物业等单位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职责管理单位,负责对职责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
(二)管理单位要根据社区的道路、街道、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若干个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职责区,安排固定的保洁人员专人负责。
(三)管理单位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保洁人员的到岗、保洁等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督促清扫保洁人员开展工作,确保垃圾定点定时收集清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四)管理单位负责安排专人每周对职责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工作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二、保洁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保洁员对卫生职责区内每一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按照划分的职责管理区按时进行清扫、保洁,做到早上普扫彻底,上、下午巡回保洁。同时也要对违规投放垃圾、随处丢弃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对违法人员进行劝导,讲解保洁制度,以到达宣传教育目的。
(二)工作标准:清扫保洁工作务必到达四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做到四净(路面净、绿化带四周净、墙根净、公共场地净)。
(三)工作时间(可随季节作适当调整):一般清扫保洁时间为早上5:00到晚上7:00,特殊要求的路段除外。做到早上7:00前完成普扫一次,其他时间为循环往复的清扫保洁。
(四)工作纪律:清扫保洁人员要服从管理,认真操作、礼貌清扫,做到不漏扫、不丢段。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请假制度,不得串岗、脱岗、打堆聊天、干私活等,上岗时务必按要求穿戴好工作衣、帽。
三、垃圾清运制度
(一)负责垃圾清运的人员每日早晚两次上路清运垃圾,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二)清运对象包括垃圾收容器或固定垃圾堆放点及其沿街店铺的垃圾桶,确保垃圾堆放点无可见杂物,
四、监督管理
(一)社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管理单位及社区环境卫生监督员要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检查督促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清扫保洁、收集清运,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二)巡查、检查结果作为社区环境卫生的考核奖惩和拔付保洁费用的主要依据。
五、本制度自下发起执行。
宿舍区保洁标准及考核办法
1、范围
1.1宿舍公共部位的清洁和巡回保洁;
1.2楼栋内走廊、楼梯道等全方位的清洁和日常保洁;
1.4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包括:
1.4.1道路、场地:清扫、保洁和冲洗。
1.4.3草皮拾荒:清理垃圾及枯草烂叶,保洁。
1.4.4果皮箱:清理垃圾、冲洗、消毒。
2.保洁服务基本要求
2.1上岗时应穿着工作服,佩戴胸牌。
2.3按规定时间和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所管区域内的道路、绿化、宣传栏、宣传牌、沟道、各楼宇内公共部位清扫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4作业时间内,不允许闲聊、吃零食或做与保洁工作无关的事。
2.6配合公司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3.保洁服务作业规程
3.1环境卫生清扫
3.1.106:00~08:00、13:00~15:00,每日两次对包干区进行清扫。
3.1.2清扫时,用竹扫帚将地面清扫一遍,并把垃圾集中放入垃圾桶。
3.1.3对绿地内的杂物应用夹子夹清,绿地内应立姿目视无纸屑、果皮、塑料袋等,保洁时应不损坏绿化、草皮。
3.1.4经常对雨水口、明沟进行清扫,立姿目视无垃圾、杂物、无积水。
3.1.5对每日产生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运垃圾时不将垃圾散落在地,持续垃圾桶的整洁,防止产生异味及飞虫。
3.5走廊、过道保洁
持续整洁无垃圾。用扫帚清扫垃圾,用拖把清除污垢,洁净干燥后,加适量尘推 油或光亮剂用尘推反复推尘,持续地面明亮,无污渍、水迹。
3.6楼道、楼梯台阶、扶手、栏杆保洁
每一天两次清扫楼道、楼梯台阶,用拖把拖洗干净。根据材质特性周期性保养,持续楼梯干净,无泥土、灰尘、杂物。每一天两次擦拭扶手、栏杆,持续扶手干净光滑。
3.7墙角、墙顶、墙面
每周用掸帚掸清墙角、墙顶、墙面,持续墙上四周无灰尘。
3.8垃圾房(垃圾桶、垃圾箱)保洁
3.8.1及时将垃圾以袋装行驶分类送到垃圾房或投入垃圾箱、垃圾桶。
3.8.2协助配合环卫部门做好垃圾清运工作。
3.8.3打扫垃圾房周围通道地面,清除排水沟内垃圾,用水冲洗,油污用碱性清洁剂刷洗。
3.8.4用水冲洗垃圾桶(箱),用刷子刷洗垃圾桶(箱)内外表面,清洗垃圾房内外墙面、门,用刷子刷洗污迹,持续外立面干净清洁无污垢、无黏着物。
3.8.5配置消毒杀虫剂,用喷雾器对垃圾房及其周围5米处进行消毒、杀虫。
3.8.6做好垃圾清运记录。公共地面、楼梯持续干净,无杂物、无纸屑、无烟头、无痰迹、无积水。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18
为了做好厂区卫生保洁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管理,特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一、室内外
1、不能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杂物、烟蒂;
2、厂区全部道路、草坪、露天工作台及各建筑物四周不得长期堆放杂物、垃圾;
3、生产区、食堂生垃圾要准时清理,进水口垃圾由夜班值班人员打捞,格栅垃圾由白班清运,办公楼垃圾由食堂工作人员负责清运;
4、使用水冲、洗、浇时要节省用水,不得乱冲、乱洒,不得常流水、常明灯。
二、室内
1、办公用品、文件资料、报纸书刊、化验器皿、药品、杂物不散不乱,桌面、台面卫生干净;
2、办公机具、办公用品、门窗、地面要勤擦、勤洗、勤扫、勤拖,室内墙面瓷砖光明干净,厕所无异味;
3、个人衣着干净,待人接物礼貌得体,言谈举止大方,持续室内宁静有序。
三、设备
1、设备、仪器、仪表外观清洁,无油污与灰尘;
2、设备四周地面洁净、无积水、积油;
3、各班组负责卫生区,未按时打扫,或未打扫洁净,发觉一次扣当天工资5元。
值班记录填写制度
一、值班人员在填写值班记录时,应根据规定,按时、按实填写,能够反映生产设备的`运行状况。
二、运行记录应由值有机蔬菜班人员填写,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撕毁,持续记录表(本)洁净干净。
三、仔细填写值班日期、天气、交接时间和实际到岗人员。
四、运行记录:填写所辖的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对未运行的设备设施应在备注上注明缘由:如故障、检修、备用或停用等。
五、操作记录:注明值班期间内对设施设备所进行的操作资料,对不常常开启的设备注明缘由。
六、各表格为按实按时填写,发觉漏填、错填一次扣当天工资5元。
七、本月记录表(本)填写完毕后,应移交给综合科整理存档。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19
1、在上级领导下承担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事务;
2、承担本社区食品安全、示范社区创建等年度计划、工作方案、总结汇报等资料的起草;
3、认真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开展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与检查,认真实施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与普及;
4、做好全社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与归档;
5、督促、指导社区信息员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做好信息员业务培训;
6、负责本社区食品安全事件(故)的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7、完成社区和区食安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20
(1)、根据仓库人员情况,对仓库进行卫生负责制。
(2)、整个仓库卫生监督由仓库主管负责。仓库主管将对库内、外区域的卫生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3)、每天应做到仓库内外环境卫生达标,地面无积水、无垃圾、沟道畅通,门窗干净。
(4)、仓库内所有货架、饮水机、电脑、电器、打印机、办公桌椅等每天由卫生值日员要打扫保持整洁。每星期进行一次彻底清洁;仓库库区、发货区、待运区、出货区每天清扫。
(5)、仓管员每次发货完成,不能在地上或货架上乱扔包装物、纸箱、废纸等杂物。应在发货完成的同时把垃圾带出仓库放于固定位置等待清运。
(6)、货物包装物应按要求统一保管于固定位置,不能随地乱放。违者每次罚款5元。
(7)、仓库工作区域内不能乱扔杂物、随地吐痰、乱倒茶水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8)、仓库内各区域内禁止吸烟。
(9)每天由仓库经理检查,如发现环境卫生不符合以上规范,将纳入个人月考核中。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21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 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和秘密。
六、互学互敬,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22
为增加社区居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1、居委会集体经济总收入、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2、各种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完成情况;
3、社区居委会各种收费的数额及用项;
4、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违反政策者的处罚情况;
5、烈军属、困难户、五保户、优抚金、城镇低保金发放情况;
6、社区居委会“两委”班子任期、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干部工资报酬情况;
7、其他公共事业和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
二、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1、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的时间。有关政策、法规、社区居民委会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干部现任目标、社区居委干部评议情况、计生工作等半年公布一次;其它公开内容可视情况随时公开;
2、居务公开采取居务公开栏公布、发放“明白纸”、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公布两种方式,以公开栏公布形式为主。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23
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也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300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由每个居民小区(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区(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三、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3、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讨论决定居办经济的发展规划;
5、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6、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居办经济等事项;
7、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8、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24
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公墓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公墓管理单位负具体责任。
二、加强公墓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
三、保持公墓通道畅通,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应急通道指示标志。
四、完善墓园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常维护、保使用。
五、加强电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乱接乱拉电源,严禁各种违章用电、超负荷用电。
六、严密火源管理,增强安全防火意识,切实执行安全用火规定。墓地入口或其他醒目处要设立禁示牌、防火标志,添置防火设施。
七、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各种车辆一律到指定地点停放,不得进入墓区。制定安全应急管理预案,做好清明、春节等集中祭扫时期交通安全疏导指挥保障工作。
八、定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消除情况记录存档。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25
1、圩镇各单位、居民、经营户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直屑,不准乱倒垃圾、乱丢果壳杂物,不准随地便、乱倒粪便污水。
2、单位、住户、经营户门前实行“三包”,即包卫生、包秩序、包容貌。房前屋后要经常保持环境整洁,不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挖乱占、乱设摊点、乱停车辆,家禽、家畜要实行圈养。
3、保洁人员对街道道路公共场所的垃圾要定时清理,做到日产日清,基本达到无臭味、无蚊蝇、无虫。
4、保持房屋外墙和公共场所清洁、卫生,不准在电杆、绿篱、花坛和草坪整洁美观。
5、单位、住户、经营户要爱护花草树木,保持圩镇绿化带的树木、绿篱、花坛和草坪整洁美观。
以上制度希望圩镇各单位、居民、经营户自觉遵守,相互监督,共同为创建美好家园而努力。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26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小区包组干部审核、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党委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党委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居民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27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文化、体育、教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利用社区内各类文化、体育资源,广泛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三、挖掘社区教育资源,加强对社区居民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树立文明向上的社区精神风貌;
四、组织社区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配合学校、家长抓好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
五、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县民的创建评比活动,不断提高社区文明程度;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社区居民对文教体育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28
一、村会委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1、各村委会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设立垃圾清运中转站,定期转运。建立一个垃圾池一个垃圾箱,垃圾池主要收集村民日常生活垃圾,垃圾箱主要收集可回收和有害垃圾。
2、村委会要根据该村的道路、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垃圾清运频次与指定监督员进行管理。
3、村委会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各小组的保洁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运。
4、村委会负责每月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及与各组组长对农户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二、农户卫生保洁责任及标准:
1、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坚持做好家庭环境卫生保洁,搞好四旁植树,绿化美化家园。
2、努力争当卫生文明户、文明家庭。敢于同一切不讲文明卫生、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邻里监督,强化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协作,为共建和谐生态新农村做贡献。
4、室外保持整洁,房前屋后无杂草、无乱堆乱放、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畜禽圈舍,劳动用具摆放整齐,墙体无乱写乱画、乱钉乱挂。
5、室内经常打扫,清洁明亮,家具干净,摆放有序。
6、负责对自己生产生活区域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分类进行管理。设立一个垃圾池和一个垃圾桶,对于可以焚烧处理的垃圾在垃圾池中自行处理,不能焚烧的垃圾必须入桶,待村垃圾转运人员定期清运。
三、垃圾清运制度
负责垃圾清运的人员每天按时清运该村的垃圾到中转站,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定期从垃圾中转站转运到各乡镇的农村环境管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四、监督管理及评比表彰制度
1、各村支部书记为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各农户为具体责任人。
2、广泛开展“卫生文明户”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卫生保洁创评活动。
3、各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组成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每月对该村环境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按标准评出当月的“卫生文明户”。
4、对“卫生文明户”进行宣传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悬挂流动红旗。对卫生保洁落实较差的农户实行张榜公布。
5、按各村农户10%的比例,在每月的“卫生文明户”中评选出年度“最佳卫生文明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29
一、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为所有员工提供一个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规范指导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和生活舒适度,确保符合相关政策与目标的要求,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与环境整洁,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与环境卫生整洁运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安全管理,健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贯彻落实经理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应明确职责,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负责人应认真处理,接触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
二、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责任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及环境卫生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各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订、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大检查,常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状况时,有权命令停产,立即向领导报告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监督执行。
8、上传上级指示和基础情况,进行信息反馈。
第三条:各单位应设立兼职安全人员,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部门兼职安全人员应协助部门负责人贯彻落实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总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也要经常检查,督促本部门员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维护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登记和存放工作。
第六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立即报告,迅速排除……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30
1)施工现场的施工车辆的轮胎不得带泥出场,土方运输车辆不得沿路遗撒,车行道路在夏季经常洒水,防止尘土飞扬。
2)现场办公室要清洁整齐,窗明地净。
3)现场伙房整洁卫生、灶具干净,操作间、仓库清洁、无蝇、无鼠、生熟食品分开,食物有遮盖措施。
4)炊事人员要有健康证,炊事人员工作帽,工作服要清洁卫生。
5)现场职工宿舍内外,不得随意泼洒废水,生活用具卫生,床下无杂物,生活垃圾要定点存放,清理及时。
6)厕所屋顶、墙壁要严密,门窗整齐有效,卫生措施有力,施工现场不准随地大小便。
7)工地发生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防止传染病传播措施,病源携带者,必须进行隔离治治疗。
8)操作间刀、盆、案板等炊具生、熟分开,存放炊具要有封闭式柜橱。库房内须有存放各种佐料、副食的密闭器皿,存放的粮食应距墙距地大于20cm,饮水器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清洗。
9)施工现场应有卫生工作负责人并设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31
一、来访接待礼貌得体。礼貌接待前来办理安葬、并葬、咨询墓穴等事宜,做到仪表端庄、态度和蔼、详细周到、有问必答,尽量按规定满足客户提出的要求。
二、办理登记规范完整。工作人员陪同丧户到实地确定安葬墓穴后,应立即在墓穴位置登记本上标明逝者姓名和安葬日期,办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避免重复安排。客户办理墓穴迁移手续必须提供公墓安葬证书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查无误后,先收回公墓安葬证书,告知客户此墓穴作自动放弃,在迁移墓穴登记册上登记,并请客户签字。
三、代办服务自愿委托。墓碑刻字、照片烤瓷、安放骨灰盒等客户委托代办业务,坚持市场调节价、客户自愿原则,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丧户。要签订代办服务协议书,帮助客户拟订的碑文,须由墓主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好底稿。
四、加工制作规整美观。制作碑文时应认真核对原稿,碑文排版合理,雕刻字口规整、描漆整洁。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开具票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照片烤瓷制作和安装。烤瓷照片要色彩自然,如与逝者形象不符或严重失真,必须免费重新制作。
五、业务办理诚信守约。同客户约定墓穴制作、安葬、并葬、改造、安装烤瓷照片和墓碑刻字要注明日期,作好记录,不得延误,按商定时间完成。
六、材料归档规范有序。完成安葬登记后,相关登记材料要按照墓穴(格位)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不得有遗漏。
七、环境卫生肃穆整洁。当班人员每天上班前,应将办公区域的地面清扫一遍,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张贴;祭祀物、塑料袋、逝者遗物等丧葬用品祭祀后当日必须清理打扫干净,入焚烧池内焚烧处理,不得放在墓前。做到地面清洁无垃圾,门窗干净无污渍,清洁用具有序摆放于指定地点。
八、当班值守廉洁高效。当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脱岗,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严禁向客户索取钱财,拒收任何馈赠。不得推销代卖殡仪、祭祀用品。
餐饮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32
一、居务公开制度
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状况,成员职责分工和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及审核、承办的各类事宜的程序和内容,要通过揭示板、联系卡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时间内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二、服务承诺制度
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接待并实行承诺,明确办理时限和解决程度,建立意见箱,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三、定期报告制度
社区居委会原则上要每季向社区议事委员会报告一次履行职责情况,主动听取并征求意见,接受社区议事委员会的咨询、监督和评议,每年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接受社区代表的审议。
四、考核评议制度
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居民及社区议事委员会的考核评议。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满意率低于60%或社区议事委员会三分之一的成员投反对票的居委会班子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调查。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依照法律程序由社区居代表大会进行罢免和撤换。
五、会议制度
1、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出席,专题研究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
2、社区联席会议,每双月召开一次,由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召集,社区主任、驻地单位代表、社工人员参加,通报近期工作动态,传达贯彻上级组织的有关指导性工作意见,协调工作,落实各项任务。
3、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会议,每周二、四下午召开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会议。
4、社区议事委员会会议,每季召开一次。
5、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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